种情况下,其监护人也不存在追认其行为效力的问题,否则,不利于对未成年人利益的特别保护。
【例题】甲、乙均为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次,甲和乙互换价值大约3000元的礼物,甲的父母表示同意。乙的母亲因在外地,乙的父亲表示同意。乙的母亲知道后,表示反对。甲、乙互换礼物的行为效力如何?
A.有效,因为得到了双方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B.无效,因为乙的母亲表示反对 C.可撤销,因为乙的母亲表示反对 D.部分有效,因为乙的父亲表示同意 答案【A】
第三,注意登记生效的民事行为。法定登记才能生效的民事行为一般包括婚姻行为、收养行为、公司设立行为等。
十六、无效民事行为
1.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的含义是:(1) 自始无效,即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2)
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是否知道无效的情况,也不论是否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的确认只是对一个已经存在的事实加以确认而已。(3) 确定无效,即从开始时就没有效力,以后任何事实都不能使之有效。
【例题】无效民事行为的含义是: A?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 B?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行为
C?通过当事人追认以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D?通过享有权利的第三人追认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答案【A】
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分为全部无效的民事行为和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的一部分内容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时,该部分民事行为不具有效力,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具有效力。
2.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无效民事行为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类: (1) 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2) 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3)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4)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包括为达到违法目的而实施伪装的民事行为、为达到违法目的以一个伪装的民事行为掩盖另一真实的民事行为。
[难点辨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应如何理解。这里存在两个民事行为:一是形式合法而非真意的民事行为;二是意思表示具有真意而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形式合法的民事行为因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不具有效力;意思表示真实而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例题】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于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
A?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 B?显失公平,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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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D?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 答案【C】
(5)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这类行为包括行为本身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限制他人或自己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的行为,以及行为的本身也许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所附的条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6) 违反法律禁止规定或强行规定的民事行为。
(7) 标的不确定或自始客观不能的民事行为。特别注意,自始客观不能是指标的不可能实现或者根本不存在。如,买卖永动机的合同或者买卖月球土地的合同。嗣后不能,或者主观不能,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依据。如,房屋合同签订后,该房屋灭失,但该房屋买卖合同仍为有效合同。
3.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以后,会发生以下法律后果:(1) 返还财产。 (2) 赔偿损失。 (3) 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难点辨析]第一,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我国,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不适用诉讼时效,但对于无效民事行为所产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则应适用诉讼时效,该诉讼时效应从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人民法院能否以职权主动作出无效判决问题。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但当事人不主张无效,而主张违约,人民法院能否以职权主动作出无效判决,存有疑义。依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原则,似乎人民法院不能作出无效判决,但应当知道,民事诉讼法的“不告不理”原则是建立在私人利益的基础上的,无效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问题,对此,应适用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故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作出无效判决。
第三,无效民事行为的补正。我国法律暂无规定,依德国和日本法律规定,无效民事行为的原因消失以后,经当事人承认,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一与无效行为内容相同的新行为。我国司法实践并不强调当事人的承认要件,也不强调当事人之间的行为为一新行为,无效原因消除以后,该行为或自始发生效力,或经当事人承认发生效力。如《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再如《担保法解释》第49条:“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商品房解释》第2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例题】 甲建筑公司为三级建筑企业,不具有建筑多层楼房的资质。但通过关系,仍获得了乙发包方的建筑多层楼房的合同。但在建筑过程中,甲建筑公司取得了相应资质,后工程如期完工,经验收合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甲与乙的合同无效 B.甲与乙的合同有效 C.甲可依合同获得工程款 D.甲只能依法获得工程款 答案【BC】
第四,无效民事行为的转换。是指某种法律行为在甲种法律行为上,应为无效,但符合乙种法律行为之有效要件,便确认其为乙种法律行为并使之有效。无效民事行为转换的概念在我国现行法律上并无规定。但依照相关司法实践,采无效民事行为之转换的学说。通常情形包括:(1)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如不符合物权设定要件,但符合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可认定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2)无效的行纪,可认定为商业代理。(3)迟到的承诺,视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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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因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赋予表意人撤销权的民事行为。这种民事行为可以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但一经撤销则溯及到民事行为成立时无效;如果撤销权人未撤销或在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为有效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违反等价有偿原则,使一方造成明显不利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只适用于实行市场价格的财产行为,身份行为不存在显失公平。实行国家定价的财产行为,也不适用显失公平。因为实行国家定价的行为不存在公平不公平的问题,只存在合法不合法的问题。在实行市场价格的财产行为中,如果是通过拍卖取得的,也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因为拍卖本身就是一种公平的竞价机制。如果是通过商店或交易所买卖方式取得的,也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如果商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这属于欺诈问题,不属于显失公平问题。如果商店标价错误,将高价物品标成低价,这属于重大误解问题,不属于显失公平问题。显失公平的认定,应以合同订立时的市场价格为标准,而不能以合同履行时的市场价格为标准。
[难点辨析]民间低价收购可以自由流转的文物,是否应认定为显失公平,对此,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完全符合适用显失公平的条件,应认定为显失公平;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根据交易习惯,不能认定为显失公平。根据交易习惯,此种行为因难以举证,以不认定为显失公平为宜。
(3) 受欺诈、受胁迫而实施的且非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实施的且非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5) 乘人之危的合同行为。
2.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对该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1) 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撤销权人撤销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须通知相对人,但无须相对人同意,即能产生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2) 撤销权的产生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事由。撤销事由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3) 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人如欲变更或撤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以依法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4)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5)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如撤销权人请求撤销该民事行为,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明请求人享有撤销权后,应作出撤销的裁决。民事行为经撤销后,其撤销的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消灭。如撤销权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民事行为的内容,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明请求人享有撤销权后,应作出变更的裁决。(6) 民事行为的撤销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如甲因受欺诈从丙处以高价购得一枚钻戒,并赠与乙,后甲撤销了与丙之间的民事行为,但甲不能据此撤销与乙之间的赠与行为。
[难点辨析]第一,撤销权的归属问题。特别注意《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
【例题】甲商店从捷克购进了一批玻璃器皿,价格昂贵。但因销售人员的错误,标成国产玻璃器皿,价格相差20倍以上。顾客乙以国产品的价格,购进了该批玻璃器皿。后被甲商店经理发现,并找到乙,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对于商场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A.应认定为欺诈,乙可要求商店假一赔二 B.应认定为重大误解,甲商店享有撤销权 C.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只有乙享有撤销权 D.应认定为显失公平,甲商店享有撤销权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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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可撤销民事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问题。从行为的样态上讲,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他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则为违约行为。在合同关系中,如果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况,行为人如果不行使撤销权,则合同继续有效,行为人可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如果行为人行使撤销权,对所造成的损失,可请求损害赔偿,但该损害赔偿请求权不是违约责任请求权,而是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
第三,撤销权的行使方式问题。权利人行使撤销权,是必须采用诉讼方式还是包括其他方式,理论上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撤销权的行使应当采用诉讼方式进行,其理由是撤销权的行使理由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而这些理由是否能够成立,应由法院予以认定,采用诉讼方式有利于维护民事行为的严肃性。另一种观点认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应是以自主方式为主,即当事人可自主行使,在自主行使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可采用诉讼方式,这样以利于贯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和当事人权利行使的成本。当然,对于身份行为,如撤销婚姻、撤销收养,应当采用诉讼方式以维护其严肃性。目前的主流观点为第二种观点。
第四,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的区别问题。(1)权利主体不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其权利主体为行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债权人撤销权其权利主体为债权人,不是行为的当事人。(2)撤销理由不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理由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债权人撤销权的撤销理由是: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自己责任财产且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3)权利的行使方式不同。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其行使方式以自主行使为主,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才采用诉讼的方式;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只能是诉讼方式。(4)权利的行使期间不同。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该1年为除斥期间。债权人撤销权除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而消灭的以外,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该5年也为除斥期间。
第五,人民法院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判决问题。对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如果权利人只是向法院主张变更,而未主张撤销的,人民法院只能作出变更的判决,不能作出撤销的判决。如何权利人主张变更的请求极不合理,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合理的变更判决。如果当事人主张撤销,但撤销对双方当事人均不合适,人民法院可酌情作出变更的判决。
十八、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1.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成立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由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是:(1)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是不确定的;(2)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确定与否,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行为;(3)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经形成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时,经形成权人拒绝,即确定地自始无效。
2.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主要有以下类型:
(1) 民事行为能力欠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为效力未定的合同。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则为无效合同。如果其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认,则该合同有效。
(2) 处分权限的欠缺。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物或权利的行为,由于实施处分行为的人无处分权,因而一般不生效力,但经权利人追认,即可产生处分的效力。
(3) 代理权的欠缺。无权代理的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经被代理人追认的,仍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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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发生效力。
(4)债权人同意之前的债务承担行为。债务承担应当取得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同意之前的债务承担协议,从效力上讲应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3.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追认
追认权人对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追认:(1)追认是辅助性民事法律行为,其作用在于补足相关行为所欠缺的有效要件。追认行为是追认权人行使其形成权的有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 追认应采用明示的方式。追认权人的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一般应向效力未定的相对人为之,该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3)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经追认后,自始有效。追认权人拒绝追认的,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4. 相对人的催告与撤销权
相对人的催告是指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相对人催告追认权人于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经催告后,追认权人未于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予以确认的,视为拒绝追认。
相对人的撤销权是指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意思,可以向追认权人表示,也可以向对方行为人表示。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后,效力未定民事行为自始无效。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应采用明示的方式,并应于追认权人未予追认之前行使。
【例题】
1.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5/三/53)
A.甲有追认权 B.丙有催告权 C.丙有撤销权 D.构成表见代理
答案【ABC】
【例题】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下列有关该事件的判断中哪些是正确的?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合同 C?应保护甲对该幅字画享有的所有权 D?应保护丙对该幅字画享有的所有权 答案【BD】 【例题】
2000年1月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公司购买潜水设备一套,价值10万元。约定首付2万,余款分三期付清,分别为2万、3万、3万,全部付清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甲收货后付了首付和第一期款,第二期款迟迟未付。2000年8月甲以2万元将该设备卖给职业潜水员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三/56)
A.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甲支付设备的使用费
C.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但须支付丙2万元购买费用 D.丙返还潜水设备后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BD】
十九、本代理与再代理
这种分类是按照代理权是由被代理人授予还是由代理人转托为标准划分的。本代理是相对于再代理而言,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或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再代理是指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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