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4)

2019-06-05 15:08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4.6.8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7 工程价款调整

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第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第28天为基准日,至工程竣工前期间的政策性调整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政策发生变化时,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1.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建设工程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文件时,文件执行之日起以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人工费进行调整。

价差=(调整后的人工综合工日单价-投标报价同期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综合工日消耗数量

调整后的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和投标报价同期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均指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均价。

2.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调整文件时,文件执行之日起以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施工机械使用费进行调整。

价差=(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投标报价同期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施工机械台班消耗数量

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和投标报价同期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均指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

4.7.2 除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外,发包人将合同中的部分工作取消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

4.7.3 由于施工图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有误或项目特征表述与设计不符、以及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发生变化所影响的工程价款,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1.增加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组价原则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取费标准等。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按以下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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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消耗量:可依据现行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消耗量确定。

②人工单价:按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的价格,但不应低于原投标报价项目中的人工单价。

③材料、机械单价: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或参照施工期《青岛材价》中的价格确定。

④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按相应项目原投标费率确定。

2.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有误或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应按实进行调整。

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变化幅度以及超过约定幅度时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调整方法的,按照约定办理。招标文件或合同未作约定的,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调整;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时,其超过+10%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应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3.如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设计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其综合单价。

4.因工程项目或工程量发生变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对承包人予以补偿。 4.7.4 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有误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费发生变化的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下列方法调整:

1.原措施项目清单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或单价调整; 2.原措施项目清单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5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1. 可调价材料的范围以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为准。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一般应包括:

(1)金属材料、金属制品、木材、木材制品、水泥、水泥制品、(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砖、瓦、砌块、砂子、碎石、石材、防水材料、墙体板材、沥青及其制品、玻璃、保温材料、防腐材料、耐火材料、汽油、柴油、装饰装修主要材料、苗木、花卉、管材、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各类新材料等。

(2)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分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2. 可调价材料的风险幅度以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为准。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承包人承担的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价格风险幅度值应在3%以内(含3%)取定,其他可调价材料的价格风险幅度值宜在5%以内(含5%)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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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中发、承包双方按期确认可调价材料当期材料价格的单价差额。

当期材料价格是指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在价格波动的市场中当期采购并经发包人确认的材料价格。

当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以下简称“施工期价”)变动幅度小于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幅度(含约定风险幅度值)时,可调价材料单价不调整;当施工期价变动幅度大于约定风险幅度时,可调价材料单价调整,单价差额计算方法为:价格上涨时,单价差额=施工期价-基准价×(1+︱约定风险幅度值︱);价格下跌时,单价差额=施工期价-基准价×(1-︱约定风险幅度值︱)。

施工期价=∑(某种材料每期实际使用量×当期材料价格)/同种材料总用量。 发承包双方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可调价材料基准单价的,按照约定执行。若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原则确定:

(1) 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基准价=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以下简称“投标价”)。 (2)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

1)投标价<投标报价同期市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材料价格(以下简称“信息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上涨,基准价=信息价;可调价材料价格下跌,基准价=投标价。

2)当投标价>信息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上涨,基准价=投标价;可调价材料价格下跌,基准价=信息价。

3)当投标价=信息价:基准价=信息价。

4.施工中发、承包双方未按期确认可调价材料当期材料价格的单价差额。

当施工期信息价的加权平均价格变动幅度小于约定风险幅度(含约定风险幅度值),可调价材料单价不调整;当施工期信息价的加权平均价格变动幅度大于约定风险幅度,可调价材料单价调整,单价差额计算方法为:招标文件中提供了可调价材料基准单价的,单价差额=基准价×施工期材料信息价调整系数。招标文件中未提供可调价材料基准单价的,单价差额=投标价×施工期材料信息价调整系数。

价格上涨时,施工期材料信息价调整系数=(施工期信息价的加权平均价格-投标报价同期的信息价)/投标报价同期的信息价-︱约定风险幅度值︱;价格下跌时,施工期材料信息价调整系数=(施工期信息价的加权平均价格-投标报价同期的信息价)/投标报价同期的信息价+︱约定风险幅度值︱。

4.7.6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各自承担的费用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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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7.7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4.7.8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8 竣工结算

4.8.1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

4.8.2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原则、方法、时间等条款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4.8.3 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1.《计价规范》、《省计价规则》、《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本《实施细则》; 2.经备案的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 3.工程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

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和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5.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6.其他相关依据。

4.8.4 竣工结算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1.分部分项工程费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按照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3.其他项目费用的计算:

(1)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按第4.1.7条规定确定,其差价只计取规费和税金,相应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甲供材料,可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以后,发、承包双方进行工程竣工决算时再行扣回。承包人计取的材料保管费和检验试验费的基价按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目表中的取定价,价目表中没有的按照投标价,施工过程中增加的新材料,价目表和投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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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没有的按照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价格。

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造价应按第4.1.7条规定确定。

特殊项目费用应按合同中列出的相应费用内容范围和计价方式,根据工程实际,双方确定结算费额。

(3)总承包服务费依据合同约定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索赔费用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依据发、承包双方有效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招标文件中未列出、工程实际发生的、在其他的费用组成中未包括且应纳入工程结算价款的费用,应按有关依据双方确认后计入特殊项目费用中。

(7)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后,如有余额则归发包人,不计入工程结算价款中;如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工程结算价款中。

4.规费、税金按照本规则第4.1.8条规定计算。

4.8.5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4.8.6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对,如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进行确认,如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4.8.7 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后,应由发、承包双方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签字确认工程价款。如一方因有异议而未签字的,双方应按本规则第4.9.3条的规定处理。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就同一工程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接受已经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过、发包人又对该竣工结算文件再次审核的委托。

4.8.8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按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8.9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技术经济文件。

4.8.10 发包人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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