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2)

2019-06-10 23:36

党和参政党。”[9]“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和理想模式,因此,中共与各民主党派之间并非西方国家在两党制或多党制条件下的竞争性政党关系,而是在一定的政治共同体中民主协商、相互监督、彼此合作治理国家,并逐渐形成了中共领导下的多党合作的政党关系及权力架构。

其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作为统一的制度体系而存在的,由此构成了我国现行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框架,并通过具体的组织形式体现在政治的现实运作之中。时间安排上,人大会议与同级政协会议一般同期召开;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在中共的领导下,以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及重大国家事务相互讨论、交流意见,通过由中共主导的民主协商达成共识;政协可对人民代表会议将要讨论的问题提出意见或提交议案,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的民主协商会、谈心会、座谈会等是政治协商的具体形式;而且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中都有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或代表。

其四,在程序设计方面,在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中一直强调通过“酝酿、讨论、协商”程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甚至在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为了“稳定”的需要,取消了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带有竞争性质的预选程序,虽然此项修改容易导致确定正式候选人过程中的“暗箱操作”而颇有争议,确有改进和完善的必要,但这并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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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是对协商程序本身价值的直接否定,而是对不透明的协商过程、民主监督制度缺失及“确认性选举”等不合理潜规则的不满。 其五,就政治制度和政治文化的相对稳定性而言,政治系统中的政治文化是指“在其国民的认知、情感和评价中被内化了的政治制度。”[10]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逐渐形成了体现协商性的政治文化,并内化在了民众对政治体制的认知和评价之中,同时又经由政治社会化的途径强化了政治参与者及民众对协商性和合作性政治架构的认可和遵循。

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协商政治形态的形成存在历史必然性,制度设计层面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过程中为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协调各种利益矛盾,稳定政治局面,保障改革开放及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等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任何一种民主的本质、内容和形式,都是由本国的社会制度所决定的”,[11]由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体制的内在规定性,统一战线理论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思想和制度传承,以及中国传统“和”、“合”、“中”政治文化在传习过程中对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产生的持久影响等多种因素,为现阶段进一步将传统的政治协商制度向更完善的协商民主制度发展,奠定了政治、社会和文化基础,也决定了以公共协商为核心价值理念的协商民主而非竞争民主,可以成为当今中国多元社会中民主政治发展的主导性战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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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毋庸讳言,我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建立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基础之上,集权主义和官僚作风根深蒂固、血缘宗法伦理及身份等级制度盘根错节、人治传统与臣民文化影响深远,至今仍然深刻地制约甚至阻碍着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我国传统的政治协商与协商民主制度之间存在内在差异,“政治协商不等于协商政治。因为政治协商从本质意义上讲,是国家政治生活领域内主体政治力量与次主体政治力量之间的合作、协商和联合,虽涉及社会各阶层、各团体的建设者,但其运作的单位主体是党派与界别组织。”[12]而且,现行的民主协商政治体制是建立在自身制度尚不健全,以及竞争民主发展滞后及制度缺失基础之上的,因此在诸多方面亟待完善,同时也为现实地在我国发展协商民主政治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第一,明确协商民主的价值定位。民主协商政治形态的一些基本原则虽然在我国宪法中有着法理规定,而且也存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但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现实运作中,政治协商方式往往被作为一种单纯的执政手段来强调,正是由于这种纯粹倾向于工具理性偏好的影响,加之相关制度和程序的不完善,从而导致了在改革开放前的历次政治运动中,统一战线及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频遭破坏,如在反“右派”斗争中甚至还将民主党派界定为资产阶级性的政党而加以限制和排斥,党内的民主协商也遭受严重挫折,“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逐渐不正常,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一类家长制现象,不断滋长。”[13]在现阶段的地方治理中也存在领导干部协商意识不强、形式化协商等现象。而协商民主强调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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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元社会中政治参与主体能平等、自由地进行公共协商,不存在特殊成员或组织的利益凌驾于其他参与主体利益之上的优先性,参与各方的意见和建议能得到平等对待和重视,政治行为不受先在权威的抑制和掌控,彼此间主要依据“共善”(common good)的原则通过“公开说理”(the public use of reasons)而赋予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公共政策以政治合法性。因此协商民主理应被当作一种宪政民主来强调,并将其全面落实到执政理念、执政方式、执政战略、政治体制和政治文化之中,从而有助于促进科学决策、有助于协调各方利益、有助于巩固执政党的政治合法性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二,拓展协商主体的界别范围。现阶段,我国的政治协商主要局限在党派之间,而国家与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新兴利益群体及公民之间的协商机制尚不健全,协商渠道不畅通的现象客观存在,因此应在继续完善党际间协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正常的社会民主协商机制,加强国家与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公民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主协商,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在协商民主的基础上建构国家与社会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第三,提高协商形式的制度化水平。在加强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化、程序化建设的同时,人大的立法、监督、审议重大事项等也都要通过制度化渠道广泛吸纳民意,在公共事务领域,对凡是与公民直接或间接利益相关性的决策,都应该重视民众及专家的直接参与,通过建制化的程序及方式进行广泛和深入的民主协商,促使公共决策真正做到公开化、民主化和科学化。健全和完善听证制度、公民批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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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制度、民主监督制度、检举制度等,将这些制度作为实现协商民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法律机制和制度保障,规范民主协商会、民主座谈会等会议形式的程序和组织方式。

第四,加强公共协商精神的文化培育。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培育符合时代要求的理性妥协、相互沟通、尊重公共利益的公民意识,让人们学会用协商民主的方式方法解决实际中的利益矛盾,建设具有宪政精神的公民文化;通过各种形式教育党员干部和行政领导树立协商民主观念,主动、自觉地实行在广泛和充分协商基础上的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断提高民主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世界上的民主,都是具体的、相对的,而不是抽象的、绝对的。”[14]竞争民主与协商民主亦如此,二者有着内在区别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民主共性。首先,虽然竞争民主与协商民主的价值理念、运作思路和方式方法迥异,但都是以利益分化及价值多样的多元社会为基础的,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协调和解决社会利益矛盾,都强调公民和组织通过制度化的程序及机制参与政治生活。其次,竞争民主与协商民主优劣势同在。竞争民主为资产阶级推翻封建专制统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也为排除独裁专制、避免少数政治集团长期垄断权力、实现国家政权的程序化传承和更迭、保障公民平等的政治权利、促进公共政策的科学制订等方面提供了可能。然而“竞争理论不能,实际上也不会意味着我们拥有的民主是我们所能得到的最好的民主??竞争民主理论显然不是完备的理论。”[15]实践层面上,竞争民主亦面临许多现实困境,诸如贿选、虚报选票数、假票、操纵选举等选举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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