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后一轮首场比赛级别均按顺序递进。即如第一轮首场通过抽签确定-70 公斤级、第二轮首场比赛为+70 公斤级、第三轮首场比赛为-52 公斤级。
6、团体赛每轮的比赛按级别顺序递进。即如首场比赛为-70 公斤级、第二场比赛为+70 公斤级、第三场比赛为-52公斤级。
7、每轮比赛开赛前20 分钟,各单位领队与组委会编排 组确认本轮上场运动员名单。
8、每场比赛为5 分钟。
9、团体赛设平局,即比赛结束时,双方均未得分,主 裁将宣判平局。
10、每轮比赛,获胜场数多的单位为胜方。如果获胜场 数一样,本轮积分分数多的单位为胜方。积分见下表:
分值或判罚 一本胜 综合胜利 不战胜利 因对手弃权胜利 分数 10 10 10 10 对手被判4次指导或犯规判罚下场 10 技有 对手被判3次指导 有效 对手被判2次指导 7 7 5 5 加时赛优势获胜 1 11、如果获胜场数和分数均一样,本轮比赛中首场打成 平局的级别重新进行3 分钟加时赛(不得换人)。加时赛采 用“金分制”。加时赛如打平,由场上执裁的3 名裁判举旗 判定胜负。加时赛获胜得1 分。
(八)服装器材要求:
1、教练员参加抽签会及临场指导时需着正装入场。 2、运动员参赛所穿的柔道服尺寸大小必须符合规则要 求。女运动员必须自备全白色或米黄色的圆领半袖衫。组委 会将在运动员检录处配备相应的检查工具供运动员自行检 查,凡在比赛中裁判员对运动员道服产生质疑,经正式检测 如不符合要求,将直接判负,对方获胜。
3、国际级裁判员需佩戴国际柔联颁发的国际级身份卡进行执裁工作。
4、柔道垫子和计时计分系统必须使用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合格产品。
九、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个人赛各级别录取前八名给予奖励(第三名、第 五名、第七名录取并列名次),团体赛录取前五名给予奖励。对获得各级别比赛前三名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奖励 名次者分别颁发证书。
(二)设“敢斗奖”3 名。
(三)设“一本奖”3 名。 (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十、报名和报到:
(一)各参赛单位须将报名表一式两份,(须有省级体育局印章)于赛前一个月(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分别寄到国家体育总局举重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柔道部(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里中区甲14 号; 邮编: 100061 ; 电话: 010-6701-2281;传真:010-6702-1541 或010-6702-0296) 和承办单位。报名表须按柔道项目规定表格填写(报名表附 后,可复印)。不按规定报名和逾期报名按不参加论。
(二)各参赛单位在比赛开始前2 天的晚22 时之前,将本单位最后确认的运动员报名表、运动员身体健康证明、运动员相关保险证明材料一并交大会竞赛处,过时按弃权论。
(三)各参赛单位于赛前2 天到大会报到。所有参赛人 员于赛后第二天离会。
十一、裁判员:
(一)参加比赛的仲裁、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 运动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统一选派,辅助裁判员由承办单 位补充。
(二)各参赛单位另可随队自带国家级或国际级裁判员 1-2 名,交通费、食宿费自理。随队裁判员须同运动队报名
表统一报名,并于赛前三天到达赛区裁判处报到。
十二、反兴奋剂和赛风赛纪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赛风赛纪的各项规 定和要求”,自觉遵守,加强管理。
(二)禁止使用违禁药品。比赛期间,将严格按照国务 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1 号令》,由中国反 兴奋剂中心对运动员进行反兴奋剂检测。
(三)各参赛单位需严格按照总局相关规定及时将参赛 运动员行踪信息和用药豁免申请报中国反兴奋剂中心。
十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全国少年男女柔道锦标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举重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 二、承办单位: 重庆市体育局
三、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1年6月10-12日在重庆市举行。 四、竞赛项目: (一)男子个人赛:
-55 公斤级、-60 公斤级、-66 公斤级、-73 公斤级、-81公斤级、-90 公斤级、-100 公斤级、+100 公斤级。
(二)男子团体赛:
-66 公斤级、-73 公斤级、-81 公斤级、-90 公斤级、+90公斤级。
(三)女子个人赛:
-45 公斤级、-48 公斤级、-52 公斤级、-57 公斤级、-63公斤级、-70 公斤级、-78 公斤级、+78 公斤级。
(四)女子团体赛:
-52 公斤级、-57 公斤级、-63 公斤级、-70 公斤级、+70公斤级。
五、参赛单位:
(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 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 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 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煤矿、石化、林业、电力 体协;北京体育大学。
(二)特邀参赛单位: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三)自费参赛单位:
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大连、济南、青岛、烟台、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