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
第一节 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概念
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额机构进行。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格式要求及填写规范进行。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1)银行必须有当事人支付款项的意思表示才能办理结算;
(2)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必须履行审查义务,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擅自动用存款人在银行账户的资金。 (三)银行不垫款
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只提供结算服务,起中介作用,不给任何单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三票一卡:支票、本票、汇票和银行卡
结算方式: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电子支付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通过,1996年1月1日施行,属法律。
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属行政法规。 3、《支付结算管理办法》——1997年9月19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属部门规章。
4、《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属部门规章。
五、支付结算办法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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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人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的书写要求
(1)中文大写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迁简化字。如在书写中使用繁体字的,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应写“整”或“正”;到“角”为止的,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到分为止的,不用写。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并紧着写,不得留有空白。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不得预印“仟、佰、万、拾、元、角、分”字样。 2、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的书写要求
(1)小写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的书写规律: ①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②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 ③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为“0”,或连续有几个“0”,万位或元位也为“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可以不写一个“零”字或不写“零”字。 ④阿拉伯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大写金额“元”后应写“零”。 (2)阿拉伯小写数字前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且不得连笔书写。 3、票据出票日期的书写要求
(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2)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未按规定要求书写的,银行可受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少数民族地区或外国驻华使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仿造、变造,
1、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2、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的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是金融主管机关,负责对开户银行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单位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津贴、劳务报酬及国家规定颁发的各种奖金、劳保、福利费等(超过限额的部分,应使用支票或银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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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个人收购的农副产品和物资 3、差旅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二、现金使用限额
1、开户单位3-5天所需的日常零星开支库存限额
2、边远地区或交通不便的,按5-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需要确定
3、严格按限额控制现金节余,超过部分及时送存银行,不足部分签现金支票从银行提取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执行收支两条线,即现金收入于当日送存银行,支出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不得从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特殊情况下报银行批准后可“坐支”。
2、从银行提取现金和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由财会部门负责人签章。 3、现金管理的“七不准”,即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单位之间互借现金;不准套取现金;不准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存入私人账户(公款私存);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库存现金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 (一)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二)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 (三)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
1、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2、对审批人越权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3、货币资金的收付及保管只能由经授权的出纳人员负责处理,严禁他人办理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4、对重要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 (四)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 2、支付审批 3、支付复核 4、办理支付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特征:1、是存款人与银行之间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
平等关系——存款人是银行的客户
不平等关系——银行对存款人的账户行使管理权以及对违反账户管理的存款人进行处罚
2、银行结算账户的性质为活期存款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具有结算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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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银行结算账户的目的是办理资金收付结算,而储蓄账户的目的是存取本金和支取利息,储蓄账户不具有结算功能。
4、银行结算账户是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外币存款账户办理的是外币业务,其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一)从存款人角度分:
个人结算账户,邮政储蓄办理的银行卡纳入个人结算账户管理
单位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或经营者姓名开户的纳入单 位结算账户管理。
(二)从用途分: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三)从开户地的角度分: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2、自主选择原则;3、守法合规原则;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地点: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开户,也可开立异地结算账户
2、一般程序
(1)填制开户申请书:单位申请开立结算账户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不能亲自办理的,必须授权他人办理。 (2)签订协议
(3)开户银行依法审查
(4)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依法核准
人行核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人行备案: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个人结算账户
(5)开立账户 需到人行备案的,于开户之日起5日内向人行当地分行备案并于3日内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应到银行办理变更的事项:存款人账户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或主要负责人;地址、邮编、电话等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化或改变。
2、存款人名称发生变化,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其余事项发生变化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银行接到变更通知后2日内向人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撤销的事由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银行的 (4)其他原因 2、撤销程序
(1)因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主体资格终止后5日内提出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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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主体资格终止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撤销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2)因地址变更或其他原因需变更开户银行的,银行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需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此10日内申请重开,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及“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注:因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3、注意事项:
(1)未获得工商部门登记的单位,撤销其临时存款账户时,其账户资金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以现金方式存入的,出具现金缴单及有效证件,出资人可提取现金。
(2)存款人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撤销该账户
(3)撤销账户时,必须与银行核对账户余额,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未交回的,造成的损失由存款人自行负责
(4)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结算账户,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撤销,逾期视同自愿销户,其账户余额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五、基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1、是存款人的主要账户
2、主要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3、存款人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须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才能办理开户手续。 (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注:个人只能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2、开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1)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出具营业执照正本
(2)个体工商户,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1、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的归还和其他结算资金的收付 2、可缴存现金,但不得从该账户中支取现金
3、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
(二)开户要求:1、开基本户所需的证明文件;2、基本存款户开户登记证;3、借款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 七、专用存款账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一)使用范围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并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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