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的;没有实施可能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的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人所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行政相对人,所加予行政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均应赔偿;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给予相对方的一切权益均应收回。 简述行政行为撤消的条件与行政行为撤消的法律后果行政行为撤消的条件:(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2)行政行为不当。行政行为撤消的法律后果: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消的效力可以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因行政行为撤消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由于行政相对人的过错导致行政行为撤消的由相对人承担责任。 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1)行为主体特定(2)行为作用对象特定(3)行为性质具有行政性(4)行为后果具有法律效果(5)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不同方式(6)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简述具体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条件(1)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非行政主体的行为不能是具体行政行为,更不可能是合法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主体客观上实施了使用行政职权的行为(3)具体行政行为能直接地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上三个要件同时具备的,则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成立,若缺乏其中之一,则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
简述申请许可证的条件(1)申请必须向有许可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2)申请人必须具有申请许可事项所要求的条件和行为能力(3)必须有明确的申请许可的意思表示(4)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5)申请人可以自己直接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6)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简述行政许可的主要程序(1)行政许可的申请预受理(2)审查(3)许可决定(4)行政许可的期限(5)行政许可的听证(6)行政许可的变更(7)行政许可延续 简述我国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方向存在问题:(1)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范围过宽,一般禁止的范围过大,许多本应由中介组织或市场自身解决的问题,政府还在继续采取行政手段进行限定和审批,市场机制难以充分发挥作用。(2)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制度不公开、不不透明,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权益保障、申请人因行政主体在行政许可活动中而产生的损失赔偿等方面无明确的法律和制度规定。(3)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具体标准不公平、不公正,市场准入对不同市场主体设定有不同的准入门槛,无法体现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4)行政许可期限不明确,许可机关及工作人员办事效率低,期限意识不强。(5)在《行政许可法》没有通过之前,我国行政许可设定权的法律规范不完善而且等级混乱。改革方向:(1)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范行政许可设定权,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赋予法律、行政法规,限制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在行政许可法律中,对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只赋予地方性法规针对地区性事务设定实施行政许可具体规定。(2)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和许可范围,将目前的普通许可向特别许可发展。(3)简化许可程序,加强市场监管。(4)设置市场准入制度,对于特许项目适当抬高入市门槛。(5)切实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6)改革行政许可标准和条件不平等现象。(6)行政许可机关必须贯彻效率原则,切实提高办事效率,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限。
简述行政确认的作用行政确认有稳定法律关系,减少各种纠纷,保障社会安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因而适用于广泛的范围。 简述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关系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表现在(1)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后果。有许可必有确认行为,但有些确认行为不一定有许
可行为,如对公民身份的确认,颁发“公民身份证”(2)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有时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方面。两者的区别表现在:(1)目的不同。行政许可的目的是使相对方获得某一法律资格或权利,行政确认的目的是是确定、认可或证明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等(2)法律后果不同行政许可的法律后果是允许相对方在许可后可以从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因而,行政许可的法律后果具有后及性,没有前溯性;行政确认是对已存在的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后果有前溯性(3)两者的具体形式不同。行政许可往往以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出来;而行政确认往往以鉴定结论等形式体现出来。 简述行政奖励的特点与原则它的特征主要为:(1)行政奖励的主体是行政主体;(2)其目的在于表彰先进,激励和推动后进,调动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和积极性;(3)行政奖励的对象是贡献突出或者模范遵纪守法的组织或者个人;(4)奖励的形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二者大多合并采用;(5)行政奖励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6)行政奖励是一种法定的行政行为。行政奖励的原则:(1)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2)公正、合理、民主、平等的原则(3)奖励与受奖行为相当的原则(4)依法奖励、实事求是的原则(5)及时性、时效性和稳定性的原则 简述行政救助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救助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其法定的职权和职责对特定对象在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救援和帮助。特点:(1)行政救助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职责性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救助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和组织(3)行政救助的内容包括对特定对象给予物质上的抚慰救济或者其他利益的救济,它实际上是一种赋予权利性的行为(4)由于行政救助属于一种职责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在行为方式上的特点是必须作为。 简述行政征用的特征与内容特征:(1)行政征收主体的特定性(2)行政征收对象的义务性(3)行政征收性质的无偿性(4)行政征收方式的强制性(5)行政征收内容的财产性(6)行政征收目的的公益性。内容:(1)税(2)费
简述行政征用与行政征收的区别(1)从法律后果看,两者对财务所有权的处分程度不同。行政征收是对被征收财务所有权的彻底处分,使被征之物的所有权人发生变化;行政征用则不同,有些是处分被征物的使用权,有些是处分被征物的所有权(2)从行为标的看,行政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行政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3)从能否取得补偿看,行政征收是无偿的,行政征用一般是有补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简述行政裁决的特征与作用特征:(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争议(3)行政裁决具有裁判性(4)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作用:行政裁决可以及时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裁决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工作量。行政裁决是解决特定民事纠纷的一条有效途径。行政裁决程序简便,费用低,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有利于行政管理顺利有效地进行。
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的区别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有相似之处,它们都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断,所处理的对象都是民事争议等。两者又有较大区别:(1)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对当事人的纠纷予以裁决,而行政仲裁则是由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行政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公断。(2)从法律后果上看,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对之作出的裁决不服仍可申请复议或起诉。而行政仲裁则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并非行政机关运用于行政权力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可作为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关系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之间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二者既有共同点,也有区别。二者的共同点首先表现为它们都具有强制性,且这种强制性使其方式上具有重合性。其次,它们的法律后果基本上相同,即实现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1)实施前提不同。(2)实施目的不同。(3)行为性质不
同。(4)与司法权的关系不同。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1)实施主体必须是有法定行政强制权的行政主体(2)被强制对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行政机关要有证据证实对象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3)必须办理必要的手续,符合规定的期限。
如何理解行政强制执行的含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具有行政措施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对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相对人,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特征:(1)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2)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是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应履行的行政法上的义务。(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5.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不允许执行和解。
简述代履行的含义和条件代履行,又称为代执行,是指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如该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能达到同样目的,则由他人代为履行,但由义务人承担后果并支付必要履行费用的一种强制执行方式。条件(特点):(1)代履行的义务可以由他人替代履行的义务,对他人不能替代履行的义务,就不能采取代履行的方法。代履行只能适用于作为的义务,对不作为的义务,也不能采取代履行的方式进行强制。(2)代履行的实施前提是,必须有合法的行政行为存在,而法定义务人不履行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3)代履行中的由他人代为履行,一般认为这种“他人”既包括行政强制执行机关,也包括指定的第三人。(4)代履行应当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
简述行政合同的特征(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3)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4)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履行行政合同发生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相关原则,通过行政救济方式解决。 我国行政合同的具体形式有哪些?(1)土地有偿出让,承包经营合同(2)国有企业承包租凭合同。(3)国家订货合同或政府采购合同(4)共同工程合同(5)科研合同(6)BOT政府特许经营合同(7)其它几种行政合同 在行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在合同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往往是相对应的一方享有的权力对另一方而言就是应履行的义务。(一)行政机关的权力(1)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包括选择确定履行方式和禁止相对方不当履行。(2)单方面变更合同标的权。(3)单方面解除合同权。(4)制裁权。(二)行政相对方的权利(1)获得报酬权。此种权利不能由行政主体单方面变更。(2)损害赔偿请求权。(3)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4)不能预见的物质困难的补偿权。此外,行政相对方在合同履行中还享有特权行为的补偿权和不可预见情况的补偿权等两种特有的权利。 简述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特征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特征:(1)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即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法定处罚职权的行政主体(2)行政处罚是以行政违法事实存在和行政相对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为前提(3)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行政处罚在处罚性质上属于行政制裁
简述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1)所针对的对象不同(2)制裁的方法与手段不同(3)制裁的依据不同(4)救济途径不同
简述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1)权力归属不同(2)实施惩罚的主体不同(3)实施处罚的对象不同(4)所依程序不同(5)种类不同
简述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当场实施处罚的一种简便程序。主要过程:(1)执法人员应表明身份,向当事人出示身份证件,让当事人知道执法人员的身份(2)确认违法事实,告知处罚的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3)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4)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5)执法人员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简述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指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在违法案件调查承办人员一方和当事人一方的参与下,由行政机关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申辩、质证和意见,进一步核实证据和查清事实,以保证处理结果合法、公正的程序。(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论述行政处罚的原则(1)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原则(2)一事不予两次以上罚款原则(3)行政处罚折抵刑罚的原则(4)行政处罚追责限时原则 简述行政复议的原则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2)公开原则(3)公正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特有的原则:(1)合法原则(2)上一级复议制(3)全面审查原则(4)书面审查原则
简述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消等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6)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7)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合同法权益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简述行政复议不能受理的案件范围(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对其他处理不服的,不能提出复议,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简述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规定(1)对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管辖:对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实行垂直领导的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管辖: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对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复议。(3)对派出机关、机构和被授权组织的行政复议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如不服行政专员公署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向领导该行政专员公署的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决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4)
共同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管辖:对两个以上(含两个)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对被撤消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管辖:对被撤消的行政机关在撤消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机关被撤消后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对该机关被撤消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决定撤消这一行政机关或者这一行政机关存在时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简述行政复议的主要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和履行等五个阶段。 试比较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司法赔偿、行政补偿的异同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1)赔偿责任主体不同(2)引致赔偿后果的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同(3)归责原则不同(4)赔偿的范围不同(5)赔偿方式和程序不同。与司法赔偿:(1)侵权行为主体不同(2)引致赔偿后果的侵权行为性质不同(3)归责原则不尽相同(4)赔偿程序不同(5)赔偿的范围不尽相同。与行政补偿:(1)前提不同(2)适用原则不同(3)处理方式不同(4)处理程序不同(5)法律属性不同
行政赔偿的性质和法律特征是什么?(1)行政赔偿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国家责任,国家是行政赔偿责任主体。(2)行政赔偿是因行政侵权行为所引致的损害赔偿(3)行政赔偿是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相对人的损害赔偿(4)行政赔偿是法律对赔偿条件和范围有明确限定的一种赔偿责任
什么是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对致害的行政侵权行为确定行政赔偿责任的基本依据和标准,换言之,就是指行政侵权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时,依据什么来确定行政赔偿责任的有或无。我国行政赔偿采用了违法责任原则,即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只要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且造成损害,国家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行政侵权主体(2)行政侵权行为(3)侵权损害事实(4)因果关系
简述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范围。对人身权的损害赔偿范围:1.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政赔偿事项主要包括:(1)对公民的违法行政拘留(2)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3)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脱公民人身自由。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政赔偿事项主要包括:(1)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3)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侵犯财产权的损害赔偿范围:(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这是导致行政赔偿最常见的行政侵权行为。(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简述我国行政赔偿的程序行政赔偿程序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和有权的国家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赔偿请求,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裁决的方式和步骤等的总称。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1)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2)行政赔偿协议和决定。行政赔偿诉讼(1)起诉与受理(2)审理与判决
国家赔偿法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赔偿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对人身权的损害,并没有全部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而仅限于对人身权中两项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的损害,即对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的损害。
简述行政补偿的范围和方式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