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并不完善以及法律本身具有局限性(包括保守性、僵化性、限制性、滞后性等特征,法律本身的适用也需要有良好的社会条件等局限性),银行总能在监管之下利用创新规避法律,当监管者意识到商业银行利用表外业务逃离监管,便会再次将新产生的业务纳入监管之内。如此便形成了规避-监管-再规避-再监管的循环过程,在此过程中无数新的影子银行产生。此外,影子银行在中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本身处在快速发展的状态,受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在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之下,今后可能出现的影子银行新形态也不可完全预知,因而其边界颇具争议,内涵也处在发展变化之中。
(三)影子银行的地位具有非独立性
不管影子银行以何种形式出现,也不论是否有法律对其具体权利义务有明确规定,影子银行都能够做为权利义务实现的载体,从这一角度来说,我国的影子银行具有独立性。但是从目前发展的现实状况来说,我国的影子银行具有非独立性,《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为影子银行的便利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因而我国的影子隐含在很大程度上来说是依附于商业银行发展起来的,把其称为商业银行的“影子”并不为过。
在美国以及其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整个影子银行体系的核心,各种金融机构组合成体系在资本市场上为借款人和贷款人提供了桥梁,成为融资中介,并且通过发行各种衍生品大规模的扩张负债和资产业务。以美国为例,其影子银行体系是脱离商业银行自成体系的网络,商业银行在其中只是某一步骤的参与者。资产证券化是影子银行体系的代表,发起人(一般是银行或者金融公司)是资产证券化的开端,发行人(也即SPV,可以是专门的证券化机构也可以是信托机构)从发起人手中买入基础资产组建资产池并重新组合发行以该基础资产为担保的证券,并且发行人会利用信用增级机构提高证券的信用评级,到这一阶段的证券并不是次级证券,有实质的担保;此后的发行人会通过重组并发行以买入的证券为担保的证券,甚至可以进行多次再证券化,并利用信用增级增加其信用评级,因为相信信用机构的信用评级,没有人会深究这些证券是否有实质担保,通过增级后的证券由承销商批发性交易,且大多为不透明的场外交易(OTC交易方式),这些次级证券在市场广为流通,到此资产证券化融资链条结束,整个过程由各种投资机构参与构成了一个独立的系统。
我国目前的影子银行的发展是以传统的商业银行为主导,同样参与信用、期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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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的转换。但是影子银行不能与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等同,最大的区别在于影子银行的资金来源不同,传统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于企业或者个人的储蓄存款,但影子银行的资金来源于商业银行本身的自有资金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所得,其运作具有不透明性,风险很高。因此我国目前的影子银行与传统商业银行相联系又相区别,甚至可以说影子银行从产生开始就依附于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列明了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十三项具体业务,其中第十四项为“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作为兜底条款。这一兜底条款可以说是影子银行业务作为商业银行“影子业务”的法律依据,它鼓励了商业银行进行金融创新,为其灵活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银监会2005年发布了《关于征求<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这意味着银行理财业务已经纳入到法律监管之中,此后银监会不断颁布各种规定规范银行理财业务以及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法规。但是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只是部门规章,法律位阶太低,法律效力并不强;此外,虽然有法可依,但是实际中执法并没有到位,监管形同虚设。这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规避监管的套利成本大大降低,反而促使商业银行进行盈利性的创新,这些创新的理财业务便成为商业银行的“影子业务”,也可以说是监管之下的影子银行。据统计,到目前为止,以银行理财产品为代表的影子银行业务规模或许可能达到20万亿元(不包括委托贷款、民间借贷等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表内的影子业务(同业创新方式的信用供给和持有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规模可能在10万亿左右,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在8-9万亿元①。
(四)影子银行的作用具有双面性
一方面,影子银行能够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也是能促进金融市场自由化全面化发展的渠道;另一方面,由于影子银行的发展具有不透明性,长期发展而监管不适当很容易引起金融风险,危害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并且由于具有逃离法律监管的特性,对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造成了严重的挑战。
我国中小企业融一直都存在融资难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中小企业缺乏足够的信用基础,导致商业银行容易因为信息不对称进行逆向选择以及出现道德风险;此外,中央银行为控制通货膨胀,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企图通过货币政策控制整个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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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煜辉:《“影子银行”25万亿风险之忧》,《证券时报》,2012年12月15日第A003版。
12 流动性,缩减了银行贷款的规模。影子银行的出现恰好可以弥补这段融资空缺,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影子银行可以利用类似于传统银行的信贷运作模式充当了借贷者之间的融资中介。并且融资通过投资于债券类、信贷类等证券最终流向实体经济,这有效的弥补了中小企业融资不足的问题,改善了金融压抑。例如,2012年信托资产的投向主要是基础产业和工商企业,其中基础产业资金达到16501亿元,占比23.62%,工商企业达到18611亿元,占比达26.65%。①
影子银行还可以进一步促进金融市场的流动性。我国一直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银行机构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严守界限,这样做能够保证银行体系的系统性安全。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严守金融业务之间的界限不利于整个金融市场的完善和全面发展,影子银行业务的出现扩张了金融服务的边界,加速了资产运转的速度,加强了与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联系,缓解银行业与其他金融业务之间的冲突,活跃了整个金融市场,提高了流动性。此时影子银行相当于金融市场依靠市场机制发展以及促进金融创新的试金石。
虽然影子银行对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甚至目前影子银行的融资作用是主要的。但是影子银行的发展会对金融稳定产生重要影响,严重者还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作为金融创新的影子银行只能分散金融市场的风险而不能消除风险,在其发展过程中更多的是注重个体效益而忽视整个社会效益,在操作过程中信息披露不充分导致风险难以及时发现。如果影子银行继续高速发展而监管不到位,积累的风险程度会越来越高,影响宏观金融秩序,严重者还会引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主要表现为影子银行的出现导致央行的货币政策绩效下降,虽然央行为控制通货膨胀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但是实际流通中的货币供应量却在增加,社会融资规模也不断上升,这说明影子银行造成成了更大的流动性,增加流通中的货币量,抵消了央行货币政策的作用。[1]影子银行继续过快发展而相关监管政策不到位,就会出现超越实体经济过度发展的结果,这是一种纯粹的投机发展,容易带来泡沫经济,一旦出现资金链条断裂就会导致影子银行体系出现危机,又因为影子银行体系与商业银行密不可分,危机会迅速传染引发系统性风险。
影子银行的发展对我国现有的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一方面,“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格局容易出现监管真空。为满足监管者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自身提高资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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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2012年4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
13 率以及扩大业务规模的需求,银行会出现监管资本套利的行为:通过影子银行业务的操作,将资本转移出至表外,与其他机构合作构成新的合作业务,虽然银行会按照风险资本的要求设置其账面资产,但是实际上银行承担的风险增大了,存在着风险隐患;另一方面其转移出表外的各种业务实际上是以银行为主体,以银行信用为基础,很难达到风险完全隔离,并且因为期限错配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会导致系统性风险的产生并加剧。虽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会在2003年联合成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但是随着业务的扩大和交叉,权力设置的重叠和交叉以及监管真空仍然不可避免,这造成了大量的社会资源浪费以及监管效率的低下①。
三、影子银行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基于影子银行的法律特征,银行在逃离监管的过程中参与信用创造、完成信用、期限和流动性转换,这个过程中出现的影子银行主要包含银行体系内部为规避监管进行的相关业务(主要是银行理财产品)以及银行体系外部相关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因而这些机构和业务即为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上主要的影子银行表现形式。
影子银行创造信用的过程与传统的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过程是不一样的,传统商业银行集存贷款功能于一身,发放的贷款大多能够回流存放至商业银行形成存款货币,因此商业银行能够形成存款-贷款-派生存款......的过程,完成信用创造。影子银行的信用创造过程需要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才能完成,其信用创造过程也与商业银行不同。以银行理财产品为例,商业银行与相关机构合作形成了影子银行链条,完成了信用创造的过程(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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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艳:《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与改革建议》,《投资与合作》2012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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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类: 银行贷款、票银行理财产品结构 客户资金 银行理财产品 出表方式二:资银行自有资金 产证券化 表外理财 投资方向 表内理财 贷款 未有效出表,风险返回表内 过桥渠道 融资类信托、租赁/期货资管、券商管理、保险资管、基金资管 出表方式投资方向 一 基础资产类型分类 债券类/固定收益 QDII:海外票据、基金、债券和衍生品 权益类:股权及其他衍生工具 其他:外汇、商品、同业拆借
据、委托贷款 由图可知,银行吸纳客户资金,为其提供理财服务,银行通过与体系外的机构合作,将理财资金投向这些机构,再由相关机构通过管理重新组合投向其他资产。在这个信用创造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主要的机构即为影子银行体系的组成部分:银行内部的理财部门是整个融资链条的开端,理应成为影子银行体系的一部分;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受银行的投资并将这些资产重新组合后投向市场,这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中一部分的投资是处于法律的严格监管之下,投资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例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根据影子银行的法律特征,这类机构不应该纳入影子银行体系的范畴。银行有转移资产的需要,但是我国金融市场并不发达,能够接受银行转移需求的主体并不多,信托公司则成为银行转移表内资产的主要对象。有学者认为,基于信托行业的经济逻辑和价值: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公司治理、完善风险等措施参与实体经济到虚拟经济的每一步,信托公司是影子银行的表现形式;但是基于监管,信托公司不是影子银行的表现形式。①《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信托公司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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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将军:《我国信托业是影子银行吗?———兼论我国信托业的经济逻辑和价值》,《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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