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额。
(6)购进煤炭l00吨,价款9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170元。
(7)生产用外购电力若干千瓦时,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270元。 (8)生产用外购水若干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715元。 (9)购气流纺纱机一台,价款5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8500元。 销售业务如下:
(1)销售棉坯布120000米,销售收入240000元。 (2)销售棉型涤纶布100000米,销售收入310000元。
(3)销售印染布90000米,其中销售给“一般纳税人”80000米,销售收入280000元,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l0000米,价税混合收取计40000元。
(4)销售各类棉纱给“一般纳税人”,价款220000元,销售各类棉纱给“小规模纳税人”,价税混合收取,计60000元。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厂本月份应纳增值税。
1、进项税=5100+2550+27200+40000×13%+1170+5270+715+8500=55705元
销项税=240000×17%+310000 ×17%+280000×17%+40000/(1+17%)×17%+220000×17%+60000/(1+17%)×17%=193029.91元
应纳增值税=193029.91-55705=137324.91元
2、某粮油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面粉、芝麻油、花生油、菜子油、挂面、方便面等粮油和粮食复制品。该厂2009年某月份外购项目如下(假定外购货物均已验收入库,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
(1)从粮管所购进小麦,支付价款14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8200元。
(2)从农民手中收购小麦,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价款70000元,无进项税额。
(3)从粮油公司购进芝麻,价款2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600元。
(4)从外地粮食部门购进花生,价款l8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340元。
(5)外购低值易耗品4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80元。 (6)生产用外购水2092.3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72元。 (7)支付生产用电费3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10元。 该厂本月销售货物的收入项目如下(除注明外,销售收入不含税): (1)销售面粉给“一般纳税人”,销售收入152000元。 (2)销售面粉给“小规模纳税人”,价税混合收取计18000元。 (3)销售挂面给“一般纳税人”,销售收入5000元。 (4)销售挂面给消费者,价税混合收取1000元。
(5)销售方便面给“小规模纳税人”,价税混合收取计3000元。
(6)销售各种食用植物油给“一般纳税人”,销售收入400000元。 (7)销售小麦给“一般纳税人”,价款6000元。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应纳增值税。
2、进项税=18200+70000×13%+2600+2340+680+272+510=33702元
销项税=152000×13%+18000/1.13×13%+5000×17%+1000/1.17×17%+3000/1.17×17%+400000×13%+6000×13%=76042元 应纳增值税=76042-33702=42340
3、某机床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某月份外购项目如下(假定外购货物均已验收入库,相关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 (1)外购钢材,价款5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8500元。 (2)外购煤炭,价款1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300元。 (3)外购固定资产,价款3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100元。
(4)外购低值易耗品6500元,其中从“一般纳税人”购入物品4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80元,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物品2500元,发票未注明税额。
(5)外购生产用电力,价款2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340元。
(6)外购生产用水,价款1176.93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53元。
该厂本月份销售情况如下:
(1)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给甲厂机床60000元(不含税),货已发出,托收已在银行办妥,货款尚未收到。
(2)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给乙厂机床,价款l00000元(不含税),货已发出,合同规定本月到期货款40000元,但实际只收回货款20000元。
(3)采用直接收款结算方式销售给丙厂机床及配件,价款80000元(不含税),货已发出,货款未收到,已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厂本月应纳增值税。
3、进项税=8500+1300+5100+680+340+153=16073元 销项税=(60000+40000+80000)×17%=30600元 应纳增值税=30600-16073=14527元
4、某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3月采用分批收款方式批发商品,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总金额为300万元,本月收回50%货款,其余货款于4月10前收回。由于购货方资金紧张,本月实际收回不含税销售额l00万元;零售商品实际取得销售收入228万元,其中包括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实际取得收入50万元,收购的旧货作价6万元;购进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l80万元、增值税30.6万元,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0.3万元、增值税0.051万元,该税控收款机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上月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丢失),账面成本4万元。
计算该企业2009年3月应纳增值税(本月取得的相关发票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
、销项税=300×50%×17%+(228+6)/1.17×17%=59.50万元 进项税=30.6+0.051=30.651万元 丢失货物进项税转出=4×17%=0.68万元 应纳增值税=59.5-(30.651-0.68)=29.529万元
5、某物资系统金属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工业金属材料的采购和供应业务。2009年某月各类金属材料的销售收入额为987500元(不含税)。本月外购货物情况如下(假定外购货物货款已支付,相关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
(1)外购螺纹钢120吨,单价每吨4300元,价款516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87720元。
(2)外购镀锌板100吨,单价每吨4900元,价款49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83300元。
(3)外购铲车一部,价款42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7140元,交付仓库使用。
(4)将本月购进的螺纹钢20吨,转为本单位基本建设使用,价款86000元。
(5)由于公司仓库管理不善,本月购进的镀锌板被盗丢失l0吨,价款49000元。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公司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5、销项税=987500×17%=1678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