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允许其他企业挂靠、出借资质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格证书的;
(五) 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准入资格的; (六) 转包或违规分包工程的; (七) 发生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
(八) 发生一般A级及以上工业安全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件、严重员工职业健康事故;
(九) 扰乱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十)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造成影响的;
(十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个人合理讨薪或一次群体(五人及以上)合理讨薪的。
因上述(三)至(十一)中情形之一而取消资源库准入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准入。对于承包商存在丧失社会公德、违背诚信原则,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资源库准入资格,列入承包商黑名单,不得再次准入。
第三十四条 承包商年度评价结果由管理办公室负责录入承包商资源库,公司在使用承包商资源库内因无年度业绩而未能进行年度评价的承包商前,应对其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结果满足要求时方可使用。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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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已经准入资源库的承包商,发现其由于初审、审查、批准不严格出现问题时,初审、审查、审批单位应立即纠正,并根据问题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承包商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组织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准入、选择、使用、评价承包商的; (二)串通或协助承包商伪造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对承包商疏于管理,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一般A级及以上工业安全生产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件、严重员工职业健康事故的;
(四)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知情不报的;
(五)在承包商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和收受贿赂的;
(六)私自更改、销毁或泄漏承包商信息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具体考核参见各管理部门《管理与基础专业考核细则》。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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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企管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承包商准入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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