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合理具体分工,又要考虑胜任能力,特别关注对于各环节的控制,是保证审计质量的关键,尤其对重点领域、重要事项严格责任,认真指导助理人员之间的衔接协调,落实项目内的相互复核、掌握外勤时间安排、总体进度等。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公司根据项目特点、咨询工作方案和委托方提供的资料,选择合适的技术方法,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概算编制:
(1)整理搜集资料:即熟悉设计图纸、施工现场和协作条件,明确承发包形式,市场调查地区材料价格,熟悉概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概算手册等;
(2)计算工程量:从平整场地、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等前期工程开始,至各分部、分项工程、按初步设计要求计算工程量;
(3)套用概算定额:以工程量,套概算定额单价计算定额直接费;
(4)计取工程费用:按规定的综合费率计取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5)调整概算:按扩大初步设计和建设方要求,对初步设计概算作适当调整,出具建设工程调整概算报告书,为建设方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以便确定建设工程最佳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预算(标底)编制:
(1)熟悉施工图、工程地质资料,了解施工企业级别、变更项目内容、现行定额、费用标准、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
(2)参与施工图答疑,了解施工现场情况;
(3)按标准规范逐项计算图纸工程量并编制清单;
(4)带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到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各工种的工程类别; (5)分析工料并计算价差,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别计算管理费用和利润; (6)按规定计算清单计价、措施费用、其他费用、规费和税金,复核验算; (7)经过复核无误后,出具预算(标底)编制报告书。标底应密封后交委托单位;
(8)计算底稿和报告书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预算审核: (1)交接本工程预算资料,获取适当证据;
(2)检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是否正确; (3)检查分项工程的定额选套是否准确;
(4)检查定额缺项子目是否依据有关规定编制补充定额并报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认可;
(5)检查工程价格计价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6)检查工程取费是否按施工合同约定及相关取费标准规定计取;
(7)检查工程工期、质量如有特定要求,其赶工措施费、优质奖励是否按合同约定计算;
(8)检查所依据或选用的施工方案是否经济合理;
(9)检查人工、材料、机械和设备的购买、租赁价格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 (10)多个单项工程构成一个项目时,检查其工程项目是否包含各个分项工程,费用内容是否正确;
(11)对实行招标的工程,重点审核该工程项目是否履行招标程序,标底是否经过招标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中标价是否与合同价相符,对标底增减项目要详细审查,检查工程实际施工是否与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一致。对不符合招投标程序的工程和部位,应全面审查;
(12)进行编制质量稽核工作;
(13)提出初审意见,约请有关方面进行会审; (14)出具规范性、专业性审核报告书; (15)相关资料和报告书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1)熟悉施工图或竣工图纸,审查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图会审纪要、设计变更签证、工程量现场核定单、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合同发票、材料检验单、质监部门出具的工程初验文件,监理部门出具的工程监理文件、甲、乙双方就有争议问题的书面材料等结算资料。
(2)现场核实工程量,对有争议的项目三方现场实测; (3)编制各类计算书、明细表,按施工合同及投标文件约定的计价标准计价; (4)交按本工程结算资料,获取适当证据;
(5)检查计价依据是否与建设期的工程进度相一致; (6)检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7)检查分项工程的定额选套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检查工程取费是否按施工合同约定及相关取费标准规定计取;
(8)检查缺项子目,招标文件及清单中没有的工程项目,是否依据有关规定编制补充定额并报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认可备案;
(9)检查工程价格计价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10)检查工程工期、质量如有特定要求,其赶工措施费、优质奖励是否按合同约定计算;
(11)检查工程备料款、进度款支付情况;
(12)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执行情况和合同质量等级控制情况; (13)检查工程实际施工是否与原预算(标底)或报审结算以及施工图纸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一致,与现场签证的工程量核定单一致;
(14)检查人工、材料、机械和设备的购买、租赁价格的确定是否符合市场实际,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15)对施工合同书未界定的事项,由甲、乙双方商定或由中介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
(16)审核实施实行“三审制度”即初审:由本公司对工程进行全面计算审核,
初审结果提交建、施双方核对认可;二审:对建、施双方核对的差异部分,进行第二次复审;三审:经二次计算审核,仍有差异部分,由建、施双方人员参加,进行面对面的计算审核,直至计算准确无误。
(17)将初步编制结果送委托方审查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根据各方意见,进行客观研究,对合理意见应采纳,作适当的修订、调整,对不合理的要求不可迁就,
(18)出具公正性、规范性、专业性审核报告书; (19)相关资料和报告书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对初审意见的签章认可实施故意拖延的,公司向其发出征求意见书,拖延一方必须在15天内提出修改意见或签章,逾期既不提出修改意见又无正当理由不予签章的,视为已经确认。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
(1)查阅立案卷宗摘录或复印有关资料,全面分析关键依据; (2)收取原告诉讼状,找出是否符合建设工程造价规定之条文;
(3)详细询问原告、被告及有关部门情况,做好询问笔录,摸清双方纠纷焦点;
(4)执行本制度第十五条至二十条的预结算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编审人员在执行业务时,有责任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如签证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作出判断,如发现怀疑时,应当提请委托方核实,委托方不核实则不予考虑。
第二十条 公司在执行业务时,遇到定额缺项或其它疑问,应当报请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予以确定或解释协调,进行行政调解。
第五章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经造价工程师签署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是权威性、公正性的法律文书,从内容到形式都要符合《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规范格式要求。
第二十二条 经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协调、调解过的咨询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应及时予以抄报。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一式三份,建设单位两份,施工单位一份。
第六章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档案
第二十四条 咨询项目归档内容符合指导规程要求,设立专用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管理员。
第二十五条 咨询业务档案采取谁咨询谁立卷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按《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档案立卷规则》要求整理归档,内容、资料齐全,再由专人装订成册。
第二十六条 业务档案属长期保管机密文件,档案由本公司负责人检查签字后及时移交档案室(一般为30天内),经档案员逐页清点资料是否齐全,清点无
误后分类、编号登记归档。
第七章 造价咨询质量监控程序
第二十七条 按省指导规范,对咨询项目实行三级质量控制,设置项目专业咨询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三级复核制度。第一程序为详细复核,第二程序为一般复核(符合性复核),第三程序为重点复核,并须符合三级质量控制流程单填写规范。
第二十八条 具体复核办法:
1、专业咨询人员对第一程序的复核负有责任。 专业咨询人员对工程项目、清单特征、(包括主材及施工工艺等)、计价单位、工程数量和项目单价的准确性负有直接责任,对于设计变更和签证资料的客观真实性负有询问和复核的责任,并加以取证和归档,对于甲乙双方协议确立的工程项目单价或主材单价有复核原件的责任,并要注意是否有具体做法及规格型号等,对于非“常规性”的工程项目及内容有披露提醒注意事项的责任。同时在报告中必须列明合同工期及甲乙双方认可的实际施工工期以及该工程项目计算的人工工资单价,工程性质及工程类别;对于房屋建筑工程要有建筑面积、层数、檐高等指标数据(智慧软件上有该指标数据,直接打印出来附在后面)。对于大型或复杂的工程项目咨询报告中要撰写特殊事项说明,以及造价控制建议等。工程造价专业咨询人员对咨询报告中遗漏重大问题或出现差错,承担直接责任。
(1)熟悉咨询业务的基础资料和咨询原则,对咨询成果进行全面校核,对所校核的咨询内容的质量负责;
(2)校核咨询使用的各种资料和咨询依据是否正确合理,引用的技术经济参数及计价方式是否正确;
(3)校核咨询业务中的数据引用、计算公式、计算数量、软件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的咨询原则和有关规定,计算数字是否正确无误,咨询成果文件的内容与深度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满足使用要求,各分项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完整,有无漏项; (4)校核人员在校审记录单上列述核出的问题,交咨询成果原编制人员修改,修改后进行复核,复核后方能签署并提交审核。
2、第二程序是在第一程序详细复核的基础上进行的一般性复核(符合性复核),由项目负责人或部主任负责复核。
重点复核的内容和责任是:首先要复核咨询报告中资料是否齐全,报告结果及其组成部分是否都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报告附件必须要有的资料为:造价咨询合同(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计价手册及工程类别核定单,专业咨询人员的计算底稿。对于结算审核报告,还要有施工单位的投标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相关的设计变更及签证资料等附件。其次,仔细复核专业咨询人员所列示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及理由,对需提请上一级审核人员注意的技术性或政策性风险或其他未决事项,应在流程单中揭示出来或直接要求上一级专业咨询人员进行更正。第二程序复核人员对咨询报告出现重大误差而使报告使用者造成重大政
策性或经济性风险,承担相应责任。
(1)项目负责人参与咨询业务准备阶段的工作,协调制订咨询实施方案,审核咨询条件和成果文件,对所审核的咨询内容的质量负责;
(2)审核咨询原则、依据、方法是否符合咨询合同的要求与有关规定,基础数据、重要计算公式和计算方法以及软件使用是否正确,检验关键性的计算结果;
(3)重点审核咨询成果的内容是否齐全、有无漏项,采用的技术经济参数与标准是否恰当,内容是否完整正确,检验关键数据及相互关系;
(4)主要是取费表中的费率是否与工程类别核定单上核定的类别相一致,主材、地材及人工工资单价是否与施工工期相一致(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另列的除外),工程项目单位是否准确,单价有无异常,金额较大的项目独立费有无明细说明及相关凭证。
(5)审核人员在校审记录单上列述审核出的问题,交咨询成果原编人员进行修改,修改后进行复核,复核后方可签署。 3、第三程序是在前两次审核的基础上进行的重点复核。由技术负责人负责。
对项目专业咨询人员出具的咨询报告及结论性文件进行重点复核,计算与编制的原则、方法是否合理,各专业的技术经济标准是否一致,咨询成果说明是否规范,论述是否通顺,咨询报告中揭示的问题依据是否充分,揭示是否妥当,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对于咨询报告结果的准确性及咨询项目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问题予以重点审核。技术负责人对第三程序的审定负有责任。
4、以上咨询及复核人员,均须在流程单上书面表示复核意见,签署姓名、盖章及日期,以示证明,三级审核意见须填写详实。
第二十九条 重大疑难问题实行书面请示报告制度。在实施咨询中发现有影响重要性水平的事项而咨询计划没有涉及和疑难的特殊情况,又找不到处理法规依据的问题,要逐级请示,上级负责人答复时应以书面形式,其请示与答复均应归入工作底稿;
第三十条 复印、校对、出具报告:由董事长、总经理签发的业务报告,根据业主要求的咨询报告份数交办公室复印、装订、盖章,办公人员如发现资料与常规不一致或缺失,要及时与专业咨询人员联系,并及时处理。董事长、总经理对业务报告签发负有责任。
第八章 重大问题会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对于重大咨询问题,或各方争议很大的问题,须执行联合会审制度,由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经验丰富的各专业资深造价工程师组成会审小组,对重大咨询问题进行会审定案;
第三十二条 会审结果应形成书面会审纪要,各资深造价工程师共同签署姓名、日期,与其它咨询资料一起归档;
第三十三条 遇到特别疑难的咨询问题,公司组成的会审小组也无法解决,须及时向造价管理管理部门汇报,请求更权威的解释、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