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企业司法重整报告(3)

2019-06-11 16:08

多,由于正式的金融制度供给不足,导致中小企业深度介入民间借贷,中小企业司法重整案中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处置,也是案件审理的疑点和难点。省高院于2009年和2010年先后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为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裁判思路。

3、司法重整成效显著。浙江法院重整案件的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1)保护了合法债权。在已经审结的重整案件中,重整条件下普通债权清偿率普遍高于清算条件下的清偿率并均得以兑现,金信信托、华辰君临等案件中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了100%,债权人利益在重整中得到了有效的保护。(2)维护了职工利益。重整条件下,职工的劳动债权一般都能得到全额清偿,并且在重整之后还能获得更好的职业发展。以绍兴纵横集团重整案件为例,重整期间企业一直以加工承揽方式维持企业正常生产,实行“人员、岗位、职责、报酬”四个不变,没有一名职工因企业重整而失业,重整程序启动之前所欠的工资也得到全额清偿。(3)化解了企业危机。很多涉案企业在重整之前资产负债比例严重失衡,通过司法重整,有效化解了企业债务危机,危困企业真正实现了浴火重生。(4)通过司法重整,企业资产和营业实现重组,资源得以优化配置,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地方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三、推进司法重整工作的展望

在肯定浙江法院司法重整工作成绩的同时,还应该看到,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经营者对司法重整的意义和功能还存有模糊认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司法重整工作的推进还存在一些外部环境和内部机制的制约因素,一些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积极性不够高;法官的司法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司法重整工作的需要。下一步,浙江法院要围绕省委“满腔热情帮助中小企业”的要求,切实贯彻最高法院10月份在太原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精神,尊重市场规律,进一步推进司法重整工作的开展。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以中小企业司法保障为基本载体、以推进危困企业司法重整为重要内容的总体工作思路。中小企业是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支撑、优势所在和活力之源,也是浙江非公有经济发展的特色,中小企业兴,则浙江经济兴、人民生活富;帮扶中小企业,就是维护全省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司法重整工作是法院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能,要紧密联系浙江实际,坚持以中小企业司法保障为基本载体,将包括司法重整工作在内的企业破产审判工作作为中小企业司法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要认真学习最高法院新近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

问题的规定(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司法职能作用的通知》,依法受理司法重整等企业破产案件,上级法院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2、积极探索市场化导向的司法重整路径。包括司法重整制度在内的企业破产制度是检验市场经济成熟度的重要尺度。浙江的市场化导向经济改革走在全国前列,在司法重整工作中,也要切实尊重市场规律,继续深入探索市场化导向司法重整路径。要明确法院在司法重整工作中的职能定位,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承担管理人工作的作用,适时启动第二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评审,为司法重整制度的推进创造条件。重视在司法重整的平台上,通过谈判发现重整企业的价值,最大限度地提高重整效率。要继续探索通过竞争机制引进战略投资者,重视在司法重整环境下再造适应市场需求的重整企业的公司治理,净化市场信用环境,依法制裁恶意逃债等违法行为。

3、继续以“基层司法”理念为指导,推进司法重整案件的简易审。在各级法院的努力下,我省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呈现了以点带面、逐步铺开的工作格局,基层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逐渐增多。要按照“基层司法”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基层法院司法重整工作的开展。基层法院的司法重整工作要强化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司法保障理念,积极探

索小微企业司法重整简易审,切实缩短重整期间,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实效。

4、加强调研指导和内外部的工作沟通与协调,着力营造司法重整实施的制度环境。要结合“十二五”规划实施、转型升级步伐加快和我省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困难的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司法重整案件在法律适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健全司法重整审判人员定期培训机制,提升法官审理司法重整案件的司法能力;加强法院内部立案、执行等部门的工作沟通,逐步建立司法重整工作的绩效考评体系。对于涉及维稳、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重整案件,要在党委领导下,配合、支持政府做好司法重整前后的相关协调工作;要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工商联、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相关政府机构涉及司法重整事项的常态化工作沟通、协调机制,研究政府帮扶中小企业措施和法院司法重整工作的对接与契合。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营造浙江法院司法重整实施的制度环境。

附:浙江企业司法重整十大典型案例

附:

浙江企业司法重整十大典型案例

1、《企业破产法》实施后全国首例以债权人会议决议方式通过重整计划并实现成功重整的上市公司重整案——ST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

【背景事实】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海纳)原称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浙大系”上市公司,其股票于1999年5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04年3月,浙江海纳实际控制人由浙江大学及其实际控制企业变更为邱忠保。以后,邱忠保通过其掌控的“飞天系”公司挪用浙江海纳资金2.51亿元,并擅自以浙江海纳的名义为 “飞天系”公司向银行贷款或个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的本金总额达3.95亿元。担保债务到期后,债权人纷纷起诉、申请执行,浙江海纳债务危机全面爆发。为挽救浙江海纳,经省政府专题会议协调,浙江大学及其企业管理部门确定由同为“浙大系”的上市公司浙江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接管浙江海纳,并在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的监管下负责浙江海纳风险处置的具体工作。浙江海纳风险处置前后,正值《企业破产法》颁布并即将实施,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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