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可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可报名参加保险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接受报名: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五年;
(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三年;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
第十一条 报考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报名表; (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当年转业军官证、当年复员军人证、港澳地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赴大陆通行证、护照。
第十二条 电子化考试采取集体报名和个人报名两种方式。集体报名由各保险机构统一组织向市电考中心报名;个人报名由报考者本人到电考中心报名。
第十三条 通过保险机构集体报名的,保险机构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报名批次填写报名人员清单;个人报名的,由电考中心负责对其资格条件和材料进
6
行审查。
第十四条 电考中心应对考生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包含所属机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进行核查,确保考生信息与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的录入信息一致。
第十五条 电考中心应在报名截止后,按实际报名人数和顺序,依照“先报名先考试”的原则,尽快安排落实考场和座位分配工作,对远郊区县确有特殊情况的考生提供必要的便利。保监局根据报名系统信息对考试场次安排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电考中心应按统一样式制作打印准考证。集体报名的,准考证应于考试前3个工作日制作完毕,由保险机构统一领取;个人报名的,由电考中心当场核发准考证。
第四章 考场及设备管理
第十七条 各考场应配备与该区域考试规模相适应的考试设备。确保考试机与互联网断开。
第十八条 各考场应安装电子摄像监控系统,摄像范围覆盖全部考场空间。各场次考试录像资料均应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各考场要指定专人定期检查、维护考场服务器、电脑、监控设备和供电设施,保证网络连接顺畅,确保考试过程安全,严防因服务器管理不善,造成考试试题泄密或考试数据遗失。
第二十条 确保考生座位合理设置,保留有效间隔距离,
7
保持考场整体环境规范。
第二十一条 应在考场醒目位置张贴统一的《考场纪律》等相关考试规章制度,并公布保监局和协会的投诉举报电话。
第五章 监考工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提前进入考场,查看考试和监控设备及系统运行情况,核查考生身份,安排考生就座,宣布考试纪律。
第二十三条 考生应提前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交监考人员查验后有序进入考场,对号入座。非当场应考人员不得进入考场。保险机构集体报名参考的,带队人员应在考生进场之前,主动配合监考人员核实考生身份。
如有效身份证件遗失,须出示公安机关系统打印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不得凭白条证明进入考场。
第二十四条 考生应当尊重监考人员,自觉主动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核对考生的准考证和身份证件,发现下列情况有权拒绝其参加考试:
(一)未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的; (二)使用假造准考证或身份证件的; (三)准考证上无照片的;
(四)准考证信息、身份证件与考生本人不一致的; (五)准考证涂改的;
8
(六)准考证污损致无法辨认的。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监考规则、执行考试纪律,对作弊和扰乱考场秩序等违规违纪行为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监考过程中遇到重大突发情况,应按要求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遵守协会有关监考工作的制度规定。
第二十九条 保监局通过现场巡视和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考试监督管理。
第六章 证书及印章管理
第三十条 空白《资格证书》应专人、专柜管理,建立领、用、存登记制度,严格执行登记手续,并定期向保监局上报证书领用、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空白《资格证书》入库时,专管人员应清点证书类型及数量,填写登记台帐。
第三十二条 每次领用新的空白《资格证书》时,应对上次领用证书进行核销,同时收回作废的证书。
第三十三条 专管人员应定期清点《资格证书》的库存,不得丢失,并按照实际需要向保监局申请新的空白《资格证书》,保证库存充足。
第三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电考中心应于10日内制作发放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的《资格证书》。对换发、补办的《资格
9
证书》,应在申请人报送材料齐备后10日内制作发放。
第三十五条 《资格证书》的领取,集体报名的由保险机构统一领取,个人报名的由考生本人领取,领取证书时需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对《资格证书》发放情况进行登记并由领取人签名。
第三十六条 电考中心根据保监局授权保管使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专用章”钢印。须由专人、专柜保管,确保印章安全。如印章发生损毁和遗失,应及时报告保监局。
第三十七条 钢印仅用于为通过电子化考试的考生制作《资格证书》。严禁在空白《资格证书》上加盖钢印。
第三十八条 电考中心申请、刻制新印章,废止处理印章,须书面报保监局同意。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设立专用档案柜,定期整理、存档、销毁。
第四十条 考生报名资料应按考试时间顺序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两年以上,定期销毁。
第四十一条 涉及违规违纪处理的考场情况记录及监考情况记录等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存。
第四十二条 每月考试结束后电考中心须将本月考场监控录像刻录成光盘报保监局。考场监控录像保存时间不得少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