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煤生〔2014〕1号关于印发《观文煤矿2014年生产调度管理办法》(2)

2019-06-11 16:27

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分管业务领导及运输队、机运部进行督促和处理,收集结果向矿调度室汇报。业务上必须服从矿调度室的统一指挥。

(十六)调度值班职责:

1、调度值班矿、部门领导、安质处值班人员、矿调度员是当天安全生产调度的具体责任人,代表矿行政指挥全矿安全生产,各单位、部室必须服从矿调度室的工作安排,否则处罚相关责任人200-500元/次。

2、对不遵守安全生产制度的进行责任追究及经济处罚,对安全生产有功人员可以提出经济奖励。

3、通风调度的调度业务工作必须按“一通三防”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并与矿井安全生产调度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责任共当。

4、调度值班的矿、部领导及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处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办公区,否则处罚100元/次;调度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否则处罚100元/次。

5、值班矿、部门值班领导负责组织开好每天下午四点的生产平衡会,平衡解决各种问题,保证正常生产;矿生产值班人员负责收集各单位次日作业计划,并严格按照月、周作业计划审核各单位所报日计划;调度室主任每天参加下午四点的平衡会,并通报前一日的奖惩情况。

6、连队地面值班人员负责开好平衡会及班前会,及时传达上级单位安全生产指令;根据施工现场需要,协调解决本队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7、各级值班人员通讯必须保证24小时畅通,否则处罚100元/次;对各级管理人员因通讯不畅的,延误问题处理的,每次给予100元的处罚并取消当月电话费。由矿调度主任考核执行。

第四条 建立健全生产调度会议制度。每天下午16:00由值班矿、部门领导组织召开生产平衡会,各部门(组室)、各自营队地面值班人员必须参加(周六、周日各部门必须由科级干部参加,基层连队由主要队干、技术员参加);每两周周三上午8:30由矿长组织召开生产调度会,在矿领导、安全生产线各部门(组室)负责人、人力部负责人、物供部负责人、各基层连队队长及各井巷、土建、安装工程承建单位、监理单位项目部生产、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凡迟到者处罚50元/次,无故不到者处罚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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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次,由矿调度室主任负责考核执行。

第五条 每天实行分级调度值班制。矿副总工及以上领导代表矿行政轮流调度值班;安全生产线科级干部(含矿同意值班的专业组长)轮流值班指挥安全生产;矿属各基层连队队干地面轮流值班。每月底由安质处编制好次月矿级领导值班及入井带班安排表,由调度主任负责安排好安全生产线科级干部调度值班表并张贴于矿调度室。值班矿、部门领导因事不能值班的必须委托同级别人员顶替值班,否则处罚200元/次;矿属各基层队地面值班队干每天8:30在矿调度室报到,凡迟到者处罚50元/次,无故不到者处罚100元/次,由矿调度室负责考核执行。

第六条 矿调度小班班前会分三班(早班6:00时、中班14:00时、夜班22:00时)进行,由值班矿领导主持,值班部门领导、安质处值班人员、调度员、采掘队、辅助队井下跟班队干、当班班长、当班安全员参加,凡迟到者处罚50元/次,不到者处罚100元/次,由矿调度室负责考核执行。

第七条 采掘队、辅助队在地面办公室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必须是队干部(含值班长)、队办公室无人值班、处罚当日值班队干100元/次,中午吃饭(12:00时至13:00时,晚上吃饭(18:00时至19:00时),有事可向矿调度室请假。

第八条 调度室工作人员要掌握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熟知《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本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 汇报及抢险处理 事故汇报

第一条 发生事故时调度员必须按事故汇报处理程序及时、准确向有关领导、部门负责人汇报。发生重大事故(大面积冒顶、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煤尘爆炸、突水、火灾事故等)时,必须按《矿井事故救援预案》及事故汇报处理程序立即执行及向值班领导、主要领导、总工程师、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二条 重大事故汇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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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重大事故时,必须在发生事故30分钟内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及时汇报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二)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时,必须将事故快报在24小时内报送公司调度中心;对当时伤情不清的,必须在医院鉴定后24小时内补报事故报告。

第三条 值班调度员听取事故汇报时必须记录准确,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值班调度员向有关领导汇报时必须记录汇报时间、领导姓名、领导安排的处理意见,并记录领导意见的传达与落实情况等。 第四条 矿井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汇报: (一)影响范围为一个工作面且影响时间0.5小时以上的。 (二)生产系统更换设备等影响生产1小时及其以上的。 (三)全矿范围跳电,主扇停止运行的。

(四)因责任事故造成井下中央变电所、重要车间停电5分钟内未恢复供电的。

(五)压风机风包和出风管路因积尘着火、爆炸,压风机捣缸的。 (六)主排水泵房排水管炸管、环形管路炸管的。 (七)主要运输巷道因事故中断运输0.5小时以上的。 (八)主运输皮带因事故影响生产0.5小时以上的。 (九)发生斜井跑车事故的。 (十)电机车碰头、侧撞、追尾的。

第五条 地面生产系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及时汇报: (一)凡影响生产时间达0.5小时及以上的。

(二)因地面生产系统更换设备等影响生产0.5小时及以上的。 (三)大面积停电影响生产和安全的。

第六条 发生下列事故之一者,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汇报: (一)井下发生受伤事故的。

(二)地面发生轻伤(需住院治疗的)或轻伤以上事故的。 (三)垮料、冒顶。

(四)瓦斯窒息、中毒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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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井下出现高温火点、一氧化碳超限或明火的。 (六)透水,误透老窑、采空区的。 (七)井下无计划停电造成瓦斯积聚的。 (八)煤和瓦斯动力现象或突出的。 (九)瓦斯和煤尘爆炸的。 (十)主扇停止运行的。 (十一)全矿停电的。 (十二)井上下触电事故的。 (十三)井下淹泵房的。 (十四)其它重大事故的。 生产汇报

第七条 各单位班、日汇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班实际生产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

(二)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影响生产的各种因素(采掘工作面条件变化,生产、提升、运输等主要系统发生的事故以及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安全事故。

(三)矿井原煤日产量、掘进进尺、重点工程、开拓进尺、入洗原煤量和精煤产量。

(四)气体及温度情况。 (五)水文、地质变化情况。

第八条 各单位班、日汇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交接班汇报时间。早班汇报时间为13:00~13:50时;中班汇报时间为21:00~21:50时;夜班汇报时间为05:00~05:50时。 (二)井下跟班队干当班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必须做到“小班三汇报”;早班班中第一次汇报时间为7:00~8:00时;早班班中第二次汇报时间为10:30~11:30时;早班班中第三次汇报时间为13:00~13:50时;中班班中第一次汇报时间为15:00~16:00时;中班班中第二次汇报时间为18:30~19:30时;中班班中第三次汇报时间为21:00~21:50时;夜班班中第一次汇报时间为23:00~24:00时;夜班班中第二次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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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时间为2:30~3:30时;夜班班中第三次汇报时间为5:00~5:50时;辅助队跟班队干班中不少于两次汇报,每少一次处罚50元。 (三)矿井原煤产量、掘进进尺、重点工程、开拓进尺、综、机采圆班割煤刀数及矿值、带班领导名单,每天17:00前向古叙公司调度中心汇报。

第九条 随时汇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将工作面放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传公司调度中心。

(二)巷道贯通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汇报小班进度和剩余距离。 (三)采煤工作面收尾前,必须将接替面的准备情况汇报公司调度中心。

(四)各级安监部门停头(面)情况。

(五)工作面出现瓦斯异常时,必须立即汇报。 (六)采掘工作面出现冒顶时,必须立即汇报。 (七)水文异常且水量超过5m3/h的必须立即汇报。 入井汇报

第十条 矿井每班必须有矿、部门领导带班下井,带班领导应向调度室汇报带班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检查巡视情况和带班地点的安全生产状况,每班不少于3次汇报。

第十一条 矿井重点头面跟、带班人员必须做到“小班三汇报”,即每班开工前、班中、班末向调度室汇报工作面安全生产情况;出井后必须在调度室填写跟、带班人员(或蹲点人员)专题记录。

第十二条 矿领导及安全生产部室相关负责人下井确定施工方案后,须向调度室汇报所到工作面现场存在的问题及安排解决情况。

抢险处理

第十三条 对矿(基层)汇报影响生产的一般性事故时,由当班调度员联系有关业务处室(科室)负责追查处理并汇报当日值班领导。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事故时,调度员必须及时、准确的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处理,并做好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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