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汽车201号标准中文版

2019-06-11 16:44

§571.201 201号标准;车辆内部碰撞中的乘员保护。

S1.目的和范围。本标准给出了为乘员提供碰撞保护的要求。

S2.适用性。本标准适用于乘用车、多功能载客车辆、卡车和额定车辆总重不超过4536kg的客车,但S6的要求不适用于额定车辆总重超过3860kg的客车。

S3.定义。

A立柱是指通过驾驶员座椅乘坐基准点的横向垂直平面正前方的立柱。

救护车是指专门设计用于紧急医疗救护的机动车,车厢部分可容纳紧急医护人员及一名或多名躺在担架或帆布床上的患者,还配备用于特定区域或运输过程中的紧急医疗设备和医疗

用品。

B立柱是指车辆两侧最靠前的立柱,即整体或部分通过驾驶员座椅乘坐基准点的横向垂直平面后侧的立柱,除非:

(1) 该平面后部只有一根立柱,也是最靠后的立柱;或

(2) A立柱的后部和其它立柱或最靠后的立柱的前部有门框。 撑杆指敞身车内的固定斜撑结构构件,可用来支撑防滚保护杆,并连接防滚保护杆与车辆结构主体。

敞蓬车是指并未采用固定刚性结构构件将A立柱与B立柱(或后部立柱)相连接的车辆。

敞蓬车车顶骨架是指敞蓬式车顶的骨架。

敞蓬车车顶连杆装置是指敞蓬车车顶骨架必须用到的固定装置、紧固件或相关装置。 采光口是指除了车门开口以外对于车辆两侧的开口而言的所有点的位置,其中一条垂直于车辆纵向中心线的水平线与车门开口外围相切。对于除了车门开口以外的车辆前后开口,采光口是指所有点的位置,其中一条垂直于车辆纵向中心线的水平线与车门开口外围相切。如果这条水平线在多个点上与车门开口外围相切,最内侧的点可用来确定采光口。

门框指最后面的外围结构,包括前门和最前面的外围结构的内饰(不包括车门玻璃),包括配备符合以下条件的相邻两侧门的后门的内饰(不包括车门玻璃):

(1)配备支撑铰链;

(2)锁在一起,而不影响或接触中间的立柱;

(3)位于除A立柱之外的同侧其它立柱的前面;且 (4)位于A立柱后面。

车门开口指相对于车辆一侧的开孔的所有点的位置,其中一条垂直于车辆纵向中心线的水平线与侧门开口外围相切。对于车辆后端的车门开口,车门开口指所有点的位置,其中一条垂直于车辆纵向中心线的水平线与后门开口外围相切。如果这条水平线在多个点上与后门开口外围相切,最内侧的点就是车门开口。

动态配置上层内部头部防护系统是指一套或多套安装在车内的防护装置,该装置受到碰撞启动后,无需乘员采取任何措施,就可在发生撞车事故时通过内部结构部件保护乘员头部免受免受冲击损伤。

前额碰撞区是指自由运动头模表面区的这一部分,自由运动头模表面区按照S8.10的要求进行测定。

自由运动头模是一种测试装置,该装置遵照本章中第572部分第L子部分的技术规格。 内部后围侧板指一种车辆内部部件,位于侧门门架的后缘、最后面的座椅靠背以及采光孔之间。

假人的正中矢状平面指一个纵向垂直平面,该平面通过指定座椅位置的乘坐基准点。

其它门框指最后面的外围结构,包括前门和最前面的外围结构的内饰(不包括车门玻璃),包括配备符合以下条件的相邻两侧门的后门的内饰(不包括车门玻璃):

(1)配备支撑铰链;

1

(2)锁在一起,而不影响或接触中间的立柱; (3)位于B立柱后面。

其它立柱是指除A立柱、B立柱或最后端立柱以外的所有立柱。

立柱是指除车窗和门窗框架垂直部分以外的所有结构,但包括附带模型和附着型部件,例

如安全带固定装置和衣钩等,这些装置:

(1)支撑车顶或驾驶员头顶上方的其它结构(例如防滚保护杆);或 (2)沿车窗边缘就位。

防滚保护杆是一个固定的顶置结构构件,包括垂直支承结构,该结构从敞身车和敞蓬车的乘客舱的左侧一直延伸至右侧,但这一结构并不包括车头。

座椅安全带固定装置指在将座椅安全带负载量传递至车辆结构的过程中涉及的所有零部件,包括但不限于附属硬件,但不包括织带、座架、椅座和车辆结构本身,其故障会导致安全带从车辆结构上分离。

座椅安全带安装结构指:

(a)车体或车架部件(含内饰),包括符合49CFR571.210的S4.2.1和S4.3.2规定的上部座椅固定装置,位于最后端外侧指定座椅位置的后面,并延伸至水平平面的上方,比座椅位置的乘坐基准点高于660mm。

(b)车体或车架部件(含内饰),包括符合49CFR571.210的S4.2.1和S4.3.2规定的上部座椅固定装置,位于最后端外侧指定座椅位置的后面,并延伸至水平平面的上方,比座椅位置的乘坐基准点高于460mm。

(c)座椅安全带支架结构不是支柱、防滚保护杆、撑杆或加劲杆、纵梁、座椅、内部后围侧板或车顶部件。

推拉门滑轨是指沿着侧门开口上边缘的轨道结构,用来固定关闭状态下的车门,而在将车

门移向开启位置或从开启位置移开时,用来引导车门的走向。

加劲杆指一种固定的顶置结构构件,将防滚保护杆相互连接,或将防滚保护杆与敞蓬车或

敞蓬车车头相连接。

上部车顶指按照S8.15中规定的程序确定的车辆内部区域。

风窗玻璃装饰指挡风玻璃与外部车顶面之间的任何成型材料,包括覆盖部分挡风玻璃或外

部车顶面的材料。 S4 要求

S4.1除S4.2的规定以外,每辆车都应满足下列两项要求之一: (a)S5指定的要求;或 (b)S5、S6指定的要求。

S4.2在1998年9月1日当日或之后制造的车辆必须符合S5和S6指定的要求。

S5针对仪表板、座椅靠背、内舱门、遮光板和扶手的要求。每辆车辆必须遵照S5.1至S5.5.2指定的所有要求。

S5.1仪表板。除S5.1.1规定的情况以外,当处于车头撞击区域内的仪表板按照S5.1.2规定的方式受到6.8kg、直径165mm的头模碰撞,碰撞速度为——

(a)除本小节(b)节所述车型以外,所有车辆以24km/h的相对速度碰撞。

(b)车辆以19km/h的相对速度碰撞,这类车辆利用充气式约束系统,满足49CFR571.208中S5.1的乘员碰撞保护要求,同时还利用右前方指定座椅位置处的第2类座椅安全带总成,满足S4.1.5.1(a)(3)的要求。头模的减速度不得在连续3ms以上的时间内超过80g。

S5.1.1S5.1的要求不适用于: (a)控制台组件;

(b)从仪表板连接装置接合点到车身侧面内部结构、小于125mm的区域;

2

(c)与配有风窗玻璃的头模静态可接触面相比,更靠近风窗玻璃接合点的区域;

(d)在直径165mm的头模的仪表板切线上任何一点外侧的区域,该头模与相切于方向盘内侧边缘的垂直纵向平面相切且在其内侧;或

(e)在铅垂线与仪表板后侧面相切点以下的区域。 S5.1.2示范程序。利用符合SAE推荐做法J977(1966年)(参考文献包括的内容,详见§571.5)各项性能要求的指定工具或仪器,按照SAE推荐做法J921(1965年)(参考文献包括的内容,详见§571.5)的规定进行试验,以下情况除外:

(a)与仪表板表面相切的切线原点必须是横向水平线上的点,这条横向水平线通过的一点位于前端外侧乘员指定座椅位置的乘坐基准点的前方125 mm处,垂直移动一定距离,位移量等于因座位向前调整125 mm而导致的增加值或19 mm;且

(b)碰撞方向为下列情况之一:

(1)在垂直平面内,碰撞方向与车辆纵轴平行;或 (2)碰撞方向垂直于接触点处表面的平面。 S5.2座椅靠背。除S5.2.1规定的情况外,当处在车头撞击区域内的座椅靠背部位按照S5.2.2的规定受到6.8kg、直径165mm的头模碰撞,相对速度为24km/h,头部模型的减速度不得在连续3ms以上的时间内超过80g。

S5.2.1S5.2的要求不适用于安装在校车上的座椅。校车座椅应符合222号标准校车乘客座椅和碰撞保护(49CFR571.222)的要求,或者S5.2的要求不适用于最后端的侧向座椅、背靠背式座椅、折叠辅助式弹跳座椅和临时座椅。

S5.2.2示范程序。利用符合SAE推荐做法J977(1966年)(参考文献包括的内容,详见§571.5)各项性能要求的指定工具或仪器,按照SAE推荐做法J921(1965年)(参考文献包括的内容,详见§571.5)的规定进行试验,以下情况除外:

(a)与最上方的座椅靠背框架部件相切的切线原点必须是横向水平线上的点,这条横向水平线通过右后方指定座椅位置的乘坐基准点,可调前向座椅位于最后方的设计驾驶位置,可倾斜前向靠背位于正常设计驾驶位置;

(b)碰撞方向为下列情况之一:

(1)在垂直平面内,碰撞方向与车辆纵轴平行;或 (2)碰撞方向垂直于接触点处表面的平面。

(c)对于没有安装头枕的座椅,应在中心线左右100mm以内的点上对单人分体式座椅或凹背座椅靠背进行测试,还要对位于外侧设计座椅位置中心线外侧100mm处的点之间的长条座椅靠背进行测试;

(d)对于配备了头枕的座椅,头枕应调至最低位置并固定到位,在头枕中心线上的某个点处对头枕进行测试;以及

(e)对于安装在多种车体风格上的座椅,运用第(a)款注明的操作方式在车体最前端和最后端处实施的测试应视为已证实了所有中间状态。

S5.3内舱门。在按照S5.3.1(a)和S5.3.1(b)或S5.3.1(a)和S5.3.1(c)的规定进行测试时,位于仪表板内的内舱门总成、控制台总成、靠背或与指定座椅位置相邻的侧板应保持关闭状态。另外,在按照S5.1和S5.2的规定对仪表板或靠背进行测试时,位于仪表板或靠背内的内舱门应保持关闭状态。对于带有锁止装置的内舱门总成,必须用处于非锁定状态的锁止装置进行测试。

S5.3.1示范程序。

(a)按照ASE推荐做法J839b(1965年)第5小节的规定或已认证的等效标准的规定,在水平横向方向和垂直方向上分别对内舱门门锁系统加10g的惯性负载。

(b)让车辆从垂直方向撞击固定碰撞障碍物,纵向前进速度为48km/h。 (c)按照ASE推荐做法J839b第5小节的规定或已认证的等效标准的规定,在纵向方向上对内舱门门锁系统加30g的水平惯性负载。

3

S5.4遮光板。

S5.4.1前端外侧指定座椅位置应配备用吸能材料制成或覆盖有吸能材料的遮光板。

S5.4.2安装遮光板时不得出现直径165mm的球形头模在静态条件下可接触到的、半径小于3.2mm的坚硬材料边缘。

S5.5扶手。

S5.5.1一般要求。每个安装好的扶手至少应符合下列要求中的一项:

(a)扶手必须由吸能材料制成,能横向偏移或弯曲至少50 mm,且不能接触下方的任何坚硬材料。

(b)扶手必须由具有吸能材料制成,这种材料能在刚性测试面板上偏转或弯曲32mm以内,且不会接触任何刚性材料。任何离面板13 mm-32 mm的刚性材料的垂直高度至少为25 mm。

(c)依据侧视图进行垂直测量时,沿着扶手至少50 mm的连续长度上,扶手必须至少覆盖盆骨冲击区内50 mm的范围。

S5.5.2折叠式扶手。每个可折叠到座椅靠背内的扶手或靠背之间的扶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符合S5.5.1的要求;或

(b)必须由吸能材料制成或覆盖吸能材料。 S6对于上层内部部件的要求。 S6.1在1998年9月1日当日或之后制造的车辆。除S6.3和S6.1.4的规定外,对于在1998年9月1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在2002年9月1日之前制造的车辆,制造商必须按照S6.1.1、S6.1.2、S6.1.3或S6.1.4的规定自行选择符合S6.1(a)或S6.1(b)的规定的生产量比例。制造商必须在其发出车辆证明时作出选择,且选择后不能为该车辆做出不同的选择。

(a)按照S7规定的要求在S8的条件下进行测试,车辆受到S8.9规定的自由运动头模以最高达24 km/h(15 mph)的速度在S10规定的目标位置的碰撞。不过,这些要求并不适用于无法经S10的程序来实现定位的目标。

(b)如配备动态配置型上层内部头部防护系统并根据S8规定的条件进行测试,车辆必须按照S7的要求在S10规定的下列目标位置进行测试:

(1)不处于沿着垂直投射在车辆内表面的装载系统圆周50 mm(2.0英寸)范围内的车辆表面等高线测量的面积内任意点上的目标,包括安装与膨胀部件,但不包括覆盖件,必须受S8.9规定的自由运动头模以最高达24 km/h(15 mph)的速度的碰撞,但这些要求并不适用于无法通过S10程序来实现定位的目标。

(2)处于沿着垂直投射在车辆内表面上的装载系统圆周50 mm(2.0英寸)范围内的车辆表面等位线测量的面积内任意点上的目标,包括安装与膨胀部件,但不包括覆盖件。如果没有配置动态配置型上层内部头部防护系统,这些目标必须受S8.9规定的自由运动头模以最高达19 km/h(12 mph)的速度对未配置系统进行碰撞,但这些要求并不适用于无法通过S10程序来实现定位的目标。

(3)如果各种车辆配备了第572部分第M子部分规定的假人测试装置,并按S8.16至S8.28的规定进行测试时,车辆以介于24 km/h(15 mph)至29 km/h(18 mph)之间的速度按照S7的要求碰撞直径为254 mm的固定刚性立杆。

S6.1.1逐步采用的进度表1 S6.1.1.1在1998年9月1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在1999年9月1日之前制造的车辆。按照S6.1.5(a)的规定,1998年9月1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在1999年9月1日之前由制造商制造的符合S7规定的车辆数量不得少于下列数量的10%:

(a)制造商在1996年9月1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在1999年9月1日之前制造的车辆的平均年产量;或者

(b)制造商在1998年9月1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在1999年9月1日之前的车辆生产量。

4

S6.1.1.2在1999年9月1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在2000年9月1日之前制造的车辆。按照S6.1.5(b)的规定,对于在1999年9月1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在2000年9月1日之前由制造商制造的车辆,符合S7规定的车辆数量不得少于下列数量的25%:

(a)制造商在1997年9月1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在2000年9月1日之前制造的车辆的平均年产量;或者

(b)制造商在1999年9月1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在2000年9月1日之前的车辆生产量。

S6.1.1.3在2000年9月1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在2001年9月1日之前制造的车辆。按照S6.1.5(c)的规定,对于在2000年9月1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在2001年9月1日之前由制造商制造的车辆,符合S7规定的车辆数量不得少于下列数量的40%:

(a)制造商在1998年9月1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在2001年9月1日之前制造的车辆的平均年产量;或者

(b)制造商在2000年9月1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在2001年9月1日之前的车辆生产量。

S6.1.1.4在2001年9月1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在2002年9月1日之前制造的车辆。按照S6.1.5(d)的规定,对于在2001年9月1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在2002年9月1日之前由制造商制造的车辆,符合S7规定的车辆数量不得少于下列数量的70%:

(a)制造商对在1999年9月1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在2002年9月1日之前制造的车辆的平均年产量;或者

(b)制造商在2001年9月1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在2002年9月1日之前的车辆生产量。 S6.1.2逐步采用的进度表2

S6.1.2.1在1998年9月1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在1999年9月1日之前制造的车辆。按照S6.1.5(a)的规定,1998年9月1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在1999年9月1日之前由制造商制造的车辆符合S7规定的车辆数量不得少于下列数量的7%:

(a)制造商在1996年9月1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在1999年9月1日之前制造的车辆的平均年产量;或者

(b)制造商在1998年9月1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在1999年9月1日之前的车辆生产量。

S6.1.2.2在1999年9月1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在2000年9月1日之前制造的车辆。按照S6.1.5(b)的规定,1999年9月1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在2000年9月1日之前由制造商制造的车辆符合S7规定的车辆数量不得少于下列规定的31%:

(a)制造商在1997年9月1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在2000年9月1日之前制造的车辆的平均年产量;或者

(b)在1999年9月1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在2000年9月1日之前的车辆生产量。

S6.1.2.3在2000年9月1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在2001年9月1日之前制造的车辆。按照S6.1.5(c)的规定,对于在2000年9月1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在2001年9月1日之前由制造商制造的车辆,符合S7规定的车辆数量不得少于下列数量的40%:

(a)制造商对在1998年9月1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在2001年9月1日之前制造的车辆的平均年产量;或者

(b)制造商在2000年9月1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在2001年9月1日之前的车辆生产量。

S6.1.2.4在2001年9月1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在2002年9月1日之前制造的车辆。按照S6.1.5(d)的规定,对于在2001年9月1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在2002年9月1日之前由制造商制造的车辆,符合S7规定的车辆数量不得少于下列数量的70%:

(a)制造商对在1999年9月1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在2002年9月1日之前制造的车辆的平均年产量;或者

(b)制造商在2001年9月1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在2002年9月1日之前的车辆生产量。 S6.1.3逐步采用的进度3

S6.1.3.1在1998年9月1日当日或之后并且在1999年9月1日之前制造的车辆无需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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