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财务费用 400 贷:应付利息 400
本月应计提的利息额=60000×8%÷12=400(元) 2月末计提2月份利息费用的处理与1月份相同。 (2)3月末支付第一季度银行借款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400 应付利息 800 贷:银行存款 1200 (二)预提保险费、租金
对于此类业务,现准则及应用指南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暂无非常合适的科目进行核算。笔者建议本着重要性原则,对于数额较小的保险费、租金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数额较大时可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
【例5】昌盛公司从2007年4月1日起,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管理用办公设备一批,每月租金2000元,根据合同约定每季度末支付。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4月末,计提应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租金 借:管理费用 2000 贷:其他应付款 2000
5月末计提5月份应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租金的会计处理与4月份相同。 (2)6月末支付该季度租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 4000 管理费用 2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三)固定资产大修理费
现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来的估计(如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或提高产品质量),应当记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除此之外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无论发生支出的金额大小,应在发生时直接记入当期损益,不再通过费用摊提账户核算。
【例6】昌盛公司2007年10月发生生产车间固定资产修理费55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制造费用 5500 贷:银行存款 5500
计划制造费用会计处理浅析
对这一账户余额在中期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建议:一是将―制造费用‖余额
计入―存货‖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列示;二是将―制造费用‖余额计入―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列示;三是将―制造费用‖余额计入―管理费用‖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列示。
第一种处理方法考虑了―制造费用‖账户的借方余额是本月未完工产品应承担的部分,是在产品成本的组成部分,所以应将该账户的余额计入―存货‖项目,体现了制造费用的生产性。第二种处理方法将其余额直接计人―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操作起来较方便,但其他流动资产是指除货币资金、短期投资等流动资产以外的其他流动资产,如待处理财产损溢、未决诉讼等,而制造费用主要核算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所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将此账户余额计人―其他流动资产‖不尽合理,不符合成本分配中―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并且还会造成企业资产的虚增或虚减,使管理者不能真正了解企业资金状况,从而导致决策失误。第三种处理方法将余额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作为一项期间费用,这在实际操作中也较简便,并且还可以据此对生产管理部门进行内部考核。但该方法将造成利用制造费用与期间费用人为调节成本和利润,如为了隐瞒盈利,少分利润或完成成本计划,企业可将制造费用余额计入期间费用,从而降低产品成本和资金积压,减少本期利润,导致成本和利润的错误计算。
上述三种处理方法中。笔者认为将―制造费用‖余额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更为合理,这样做不仅符合成本分配的―谁受益谁承担‖原则,而且也符合相关性原则,真正体现了制造费用的生产性。 【例】四方机械厂甲车间2006年制造费用计划为60000元,各种产品的计划产量如下:A产品4000件,B产品2000件;单件产品的工时定额如下:A产品4小时,B产品2小时。甲车间3月份的实际产量如下:A产品200件,B产品100件。本月实际制造费用为3200元。假定本企业以定额工时为分配标准。
(1)计算制造费用年度计划分配率:
A产品的年计划产量定额工时=4000×4=16000(小时) B产品的年计划产量定额工时=2000×2=4000(小时) 制造费用年度计划分配率=60000/(16000+4000)=3 (2)3月份A、B产品负担的制造费用:
A产品本月实际产量的定额工时=200×4=800(小时) B产品本月实际产量的定额工时=100×2=200(小时) 本月A产品负担的制造费用=800×3=2400(元) 本月B产品负担的制造费用=200×3=600(元) 本月甲车间计划分配转出额=2400+600=3000(元)
此时,计划分配转出额3000元小于实际发生额3200元,所以产生―制造费用‖借方余额200元。 会计分录如下: 发生制造费用时 借:制造费用 3200 贷:相关科目 3200
按计划分配时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A产品) 2400 (B产品) 600 贷:制造费用 3000
因而月末―制造费用‖账户将产生200元(3200-3000)的借方余额,此时不需编制会计分录,只是将200元余额计人中期财务报表的―存货‖项目进行反映,到年末再一次进行调整。其中: 某产品应负担的差额=该产品全年按计划分配率分配的制造费用×差额分配率
承上例,假设2006年末四方机械厂甲车间实际发生的制造费用为56000元,全年按计划分配率分配的制造费用总额为55500元。其中,A产品计划分配总额为32400元,B产品计划分配总额为23100元。要求进行年末调整。
A产品应负担的差额=32400×0.009=291.6(元) B产品应负担的差额=500-291.6=208.4(元) 年末调整会计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A产品)291.6 (B产品) 208.4 贷:制造费用 500
经过调整后,―制造费用‖账户结平,不再有余额。
增值税发票作废要及时
2011-10-24 11:43 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作废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作废;二是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前者比较简单,后者手续相对繁琐,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条件的规定如下,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时发现有误,发票联、抵扣联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可当月即时作废。除此外,对开出的专用发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二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对这些条件,购买方需要格外关注。对当场取得专用发票的,认真审核,发现错误立即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对事后取得专用发票的,对照上述作废条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作废后的处理
对于满足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销售方取得发票联、抵扣联后,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这里要注意的是,专用发票作废需要在纸质和电子双重环境下操作,不能漏了任何一方。如果只进行了手工作废,而防伪税控系统没有进行作废处理,则不仅专用发票不能作废,而且还造成数据比对不符。 操作程序
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的,按以下规程操作。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这些操作环环紧扣,缺少一个环节或一项证明则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也就不能作废专用发票。 需要注意的事项
目前增值税的抵扣政策是,不论购买方对专用发票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只有销货方报税、购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比对成功后才能彻底抵扣,这就决定了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复杂性,手续也相对烦琐。因此,购买方对取得的专用发票需要作废,要做到不耽误太长时间,也不会产生税收风险,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购进货物或劳务的开票现场对取得的专用发票进行一次手工全面审核,发现有误当场要求销售方作废重开。二是财务部门收到专用发票后立即与采购部门购进货物或劳务验收情况进行核对,发现按合同规定需要退货或应索取折让未索取或发现其他争议不能按专用发票所列金额全额付款时,要及时通知销售方财务部门。三是财务部门收到专用发票并接到采购部门后验收无误通知后,必须立即到主管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发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时立即通知销售方财务部门。四是必须在开票的当月将需要作废的专用发票赶在销售方抄税和记账前转交到销售方。
筹资方式分类表
分类依据 类型 说明 股权 所取得资金的权益特性 债务 筹资 筹资 股权资本也称股东权益资本、自有资本、主权资本,是企业依法长期拥有、能够自主调配运用的资本,而且不用还本付息,但要分利,成本比较高 债务资本是企业通过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以及赊购商品或服务等方式取得的,在规定期限内需要清偿的债务 直接 是否借助于中介 筹资 企业直接与资金供应者协商筹集资金。直接筹资方式主要有发行股票、吸收直接投资、发行债券等 间接 筹资 企业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筹集资金。间接筹资的基本方式是向银行借款,形成的主要是债务资金 内部 资金的来源范围 筹资 企业通过利润留存而形成的筹资来源(一般无筹资费用) 外部 筹资 向企业外部筹措资金而形成的筹资来源 长期 所筹集资金的使用期限 筹资 企业筹集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资金筹集活动 短期 筹资 企业筹集使用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资金筹集活动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cheery
商业汇票及其结算特点
商业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一种票据。所谓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愿意负担起票面金额的支付义务的行为,通俗地讲,就是它承认到期将无条件地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者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汇票。
商业汇票结算是指利用商业汇票来办理款项结算的一种银行结算方式。与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相比,商业汇票结算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与银行汇票等相比,商业汇票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只有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合法的商品交易,才能签发商业汇票。除商品交易以外,其他方面的结算,如劳务报酬、债务清偿、资金借贷等不可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第二,与银行汇票等结算方式相比,商业汇票的使用对象也相对较少。商业汇票的使用对象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使用商业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以及背书人、被背书人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银行开立账户,二是具有法人资格。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个人、法人的附属单位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虽具有法人资格但没有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都不能使用商业汇票。 第三,商业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但都必须经过承兑。只有经过承兑的商业汇票才具有法律效力,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商业汇票到期,因承兑人无款支付或其他合法原因,债务人不能获得付款时,可以按照汇票背书转让的顺序,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依法追索票面金额;该汇票上的所有关系人都应负连带责任。商业汇票的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属于分期付款的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的商业汇票。
第四,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可以到银行办理贴现,从而使结算和银行资金融通相结合,有利于企业及时地补充流动资金,维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第五,商业汇票在同城、异地都可以使用,而且没有结算起点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