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5)

2019-06-11 22:04

无爆板异常”。爆板与上线前有无烘烤除湿有关,根据线路板半成品加工流程的国家标准要求,PCB板在焊接前应当进行烘烤除湿处理,而作为本案认定事实依据的赛宝实验室的《分析报告》认定“另外据鼎富反映在焊接前不作烘烤的,因此上线前板内潮气超标是无法被去除的”。因此,鼎富公司及其客户违反国家标准规定的操作规程要求,采用不科学的加工方法是导致爆板发生的直接原因,同时亦证明终审判决认定“PCB板爆板分层的原因是茂成公司交付的PCB板存在质量瑕疵造成的”缺乏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2009)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和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本院再审过程中,茂成公司申诉称,同意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另外,原审判决还有如下错误:1、涉案产品应限于2006年6月的交易货物,与2006年7月的交易货物无关,原审认定事实不清。2、原审认定“仍积压在鼎富公司仓库内的产品947139.18美元”,属认定事实确有错误。3、原审认定“导致严重爆板的次要因素只能在于申诉人生产环节”,缺乏证据证明,属事实认定错误。4、原审认定“茂成公司交付的PCB板存在质量瑕疵”是错误的。5、原审认定“双方确认的产品不合格的爆板分层577片价值共95212美元”,缺乏证据证明,属事实认定错误。6、线路板焊接发生爆板现象既可能是板材本身的原因,也可能是焊接工艺不良的原因,由于被申诉人鼎富公司未提供焊接工艺的参数和规范,导致无法鉴定焊接工艺对爆

板的影响,应当由被申诉人鼎富公司承担责任。7、二审判决对申诉人上诉状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全部没有审查,都作了回避,剥夺了申诉人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纠正。8、被申诉人反诉请求退货,判决主文第一项判决支持退货,第二项判决又驳回被申诉人的全部反诉请求,自相矛盾。9、判决主文第一项后半段“由原告茂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自行取回,逾期不取回的,视为已经取回”,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依法再审改判,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鼎富公司答辩称,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抗诉理由不成立。一、抗诉书的第一个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原审这一认定证据充分,举证责任分配得当,适用法律正确。首先,认定茂成公司交付的PCB板存在瑕疵,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次,导致PCB板潮汽超标的原因是什么,这涉及举证责任分配,原审判决将此举证责任分配给茂成公司是符合法定的证据规则的,适用法律完全正确。二、抗诉书的第二个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甚至可以说是主观臆断。口头补充答辩意见如下:1、鼎富公司工艺不存在焊接。2、鼎富公司客户端的焊接,按照信息产业部的规定,也是符合标准,这里面也没有要求烘烤,而只是干燥。3、鼎富公司客户端在焊接前按照章程进行了预热,起到了干燥和排气的作用,且鼎富公司的储存环境是恒温恒湿。4、分析报告虽然提到不确定因素,但鼎富公司采用真空包装,焊接前的储存时间是2006年6、7月份,发生爆板是在8月份,两个月内就发生了爆板,而一般情况下从包装交付到下个客户端的储存期限应该是三个月。

雄昱公司、炜年行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再审确认二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和证据。

另查明,一审过程中,茂成公司对《分析报告》提出异议,认为“样品的贮存时间过久,导致性能退化影响测试结果”,中国赛宝实验室答复:“用于分析的所有样品均存在储存时间过久,材料的性能在一定程度上肯定降低,在分析方案制定时已将此情况作说明,诉讼双方及法院均同意采用现有的已储存过久的产品作为分析样本”。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由于案件是因检察机关抗诉而提起再审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案件的审理范围应以抗诉范围为准,当事人提出的其他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本案争议焦点为:一、爆板的原因及责任归属,尤其是PCB板吸潮发生在哪个环节,应由何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二、爆板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否是鼎富公司及其客户违反国家标准规定的操作规程要求,采用不科学的加工方法所导致。

一、爆板的原因及责任归属,尤其是PCB板吸潮发生在哪个环节,应由何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既然鼎富公司拒付货款的理由是茂成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那鼎富公司就应当对此举证加以证实。虽然部分PCB板出现了爆板现象,但不能因此就认定茂成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尚需根据爆板的具体原因作进一步的分析。

其次,关于爆板的原因,《分析报告》已得出结论:“PCB板吸潮是导致严重爆板的主要因素。PP层粘接材料的局部固化不足,外层铜箔与PP层树脂结合力不足是导致严重爆板的次要因素”,同时还指出:“无法界定导致潮气超标的工艺阶段”,因此,次要因素可以确定是茂成公司的责任,而主要因素属于何方责任尚不明确。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对于产品质量及验收手续约定不明,但鼎富公司收货并继续加工是事实,没有证据证明鼎富公司收货时不具备判断产品质量的条件,且爆板的时间点出现在鼎富公司的下端客户加工过程中,在鼎富公司收货并继续加工的过程中并未出现爆板现象,因此,鼎富公司应对PCB板吸潮发生的原因及导致潮气超标的工艺阶段承担举证责任,既然鼎富公司对此举证不能,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综上,二审判决认为“茂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吸潮是在鼎富公司存放、进一步加工的环节中发生,也没有举证证明自己交付的产品没问题,PCB板爆

板分层的原因是茂成公司交付的PCB板存在质量瑕疵造成的”,属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应予纠正。

二、爆板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否是鼎富公司及其客户违反国家标准规定的操作规程要求,采用不科学的加工方法所导致。

虽然《分析报告》提及“另外据鼎富反映在焊接前不作烘烤的,因此上线前板内潮气超标是无法被去除的”,但并未指出不作烘烤违反了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原信息产业部发布的印制板组装件装联技术要求国家标准《GB/T19247.1-2003》第8.3.2条关于“干燥或排气焊接前,组装应进行处理以减少有害湿气和其他挥发物”的规定,也未明确要求进行烘烤。茂成公司主张“鼎富公司及其客户违反国家标准规定的操作规程要求,采用不科学的加工方法是导致爆板发生的直接原因”,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实,对此不应采纳。

根据上述对案件争议焦点的分析,虽然爆板的次要因素应当归责于茂成公司,但爆板的主要因素发生在哪个工艺阶段并不明确,一、二审认为茂成公司应举证证明吸潮是在鼎富公司存放和加工的过程中发生,并由茂成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全部责任,属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以《分析报告》的结论为定案依据,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交易习惯等实际情况,由茂成公司承担30%、鼎富公司承担70%较为适宜,即鼎富公司应向茂成公司支付70%的货款,合计662997.43美元(947139.18美元70%)。鼎富公司未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60天)支付货款,须向茂成公司支付相应的利息,具体计息方式如下:6月份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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