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中的生产安全。本案中甲帮助乙检查车线路时,没有检查车排档情况,就拧动车钥匙发动汽车,致使车后行,在慌乱之中摘档,又将档位拉至前进档位上,车又前行。甲的行为严重威胁其作业场所不特定人的人身及财产的安全,属于侵犯了公共安全中的生产安全。
C.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甲在帮助乙检查车线路时,由于疏忽大意,在没有检查车排档情况,就拧动车钥匙发动汽车,致使车后行,在慌乱之中摘档,又将档位拉至前进档位上,车又前行的行为主观上完全属于过失,并不存在故意。
D.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过程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 的结果表现为致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虽然不足规定金额但情结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本例中甲没有取得修车资格证书及驾驶证的情况下,在帮助乙检查车线路时,造成了在车下检查线路的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满足重大责任事故的结果。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客体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行为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此罪属结果犯。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过失致人死亡方面存在着法条竟合,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一般法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属特别法条。按照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由于甲满足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综合上述,甲成立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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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王:生命代价背后的法规则之魂(上)
玉壶冰心/文
老虎门大戏尚未完全落下帷幕,签字门事件已经拉开序幕,互联网因此闹得沸沸扬扬。这两个事件的背后,都是有关法规则运作的话语,因而才会成为热门的话题。
这两个事件表明,伴随社会的千变万化,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的变数,处于无穷无尽的状态,因而不存在穷尽一切认识的哲人王,法规则也就不可能穷尽一切预设,只能在其明确的功能范围内起作用,因而只能起社会的主导作用,不必要也不可能决定一切。
在我国,法的努力,似乎总是试图以某种确定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总体目标,构建理想模型的社会,为此不断完善修改法规范体系,因为法律的定义是:“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但是,老虎门事件挑战了现行证据法规则(详见我的《帖子大话证据老虎门》http://bbs.chinacourt.org/index.php?showtopic=251794),签字门事件则挑战了现行实体法规则,。这两个事件挑战了法律的定义,也挑战了法律功能万能的虚妄想象,对此后面将进行分析。这种挑战充分反映了法作为体系性的行为规范,要充分满足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几乎没有可能。
无论如何,法律规则背后的血泪充分证明,法律的工具性功能只能一定程度调节社会关系,以部分实现价值目标,还有比法律规范更高的伦理价值存在,以为能动调节法律运作的更高主宰。在这里,法律规则充其量只能是社会更高伦理价值的工具,这种更高伦理价值决非任何理由的自然人的价值目标,而是体现为共同价值的人权。由此决定,法律的工具性价值,只能建立在针对法治政府的基础之上,而法治政府以立法、执法和司法三大分支机构分立以完成法的制衡为表征,否则必然只能沦为任何形式的个人工具。对于社会自然人个人来说,法律规则所奉行的原则是法无限制则自由。本文当然不讨论三权分立问题,只不过将从“法规则不可能穷尽一切预设”的视角,分析赋予法运作能动性的必要,尤其是在人权最高伦理价值秩序下的可能性。签字门事件恰恰就是一个最好的案例。
今年11月21日下午,孕妇李丽云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肖志军送进北京某医院。但由于丈夫始终拒绝在剖腹产手术通知单上签字,三小时后签字抢救无效死亡。让人震惊的是,在抢救过程中,这名男子任由院方、110警察以及许多病人及其家属苦苦劝说——一名住院病人甚至表示只要签字就奖励他1万元,依然坚持认为妻子只是感冒,“好了就会自己生了”。
李丽云与其未能临世的孩子一起走了,一尸二命,给人世间留下了深深的疼痛与遗憾,因为在现有医疗条件下,完全可以避免这种结果。可是,它毕竟发生了。人们不禁要思考为什么?究竟谁的错?法律能避免类似现象再次发生吗?
围绕医院执行亲属签字的制度,丈夫肖志军拒绝签字,医院因执行签字制度而无法及时实施剖腹产,最终造成一尸两命的死亡事件,而原本至少有望保住一条命,一定程度减轻后果。指责丈夫肖志军的,指责医院的,指责规则的,指责道德沦丧的,各种各样的意见,五花八
门的观点,你方唱罢我登台,真是热闹非凡。其中充满权利与权利、权利与权力、权利与秩序、权利与规则、权力与秩序和权力与规则之间的博弈。无论什么观点,无论什么意见,从一定视角看,都有一定道理。
我在这里不一一列举各种观点了,因为各种意见矛盾冲突和对立不可避免,谁也说服不了谁,处于僵持状态。对此,我认为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IDzskls的综合矛盾表达比较客观,现在引述如下:
“相对而言,确实比较寒心医生的冷漠。签字制度是可怕的。对于生命的淡漠,确实是该受到指责!我个人是非常赞同这个观点的。而对于“丈夫”的同情,则丝毫没有!
但是,医生的单方“抢救”,确实也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过于扩大,则会造成患者选择权的丧失;过分限制,又造成如今这种缩手缩脚。
就如今的法律环境而言,医生也有他们的苦衷。医生非神仙,治疗无效或者引起恶性反应有时候也并非是因为医生的故意或者过错造就。但,大众对于医疗事故的主观理解往往扩大到普通的治疗失败。
于是,我们会联想到“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好事,可为什么现在多数人不“敢”做了呢?!恐怕不单单是个人的能力问题吧。思考一下正当防卫的法律局限性和被救助对象的反应吧。 还是来说医生的“紧急事故,单方抢救”——我们来思考下,如果单方抢救的结果也是一尸两命,试问社会的评价和患者家庭的评价会是什么?会不会说其实不救反而是顺产呢?会不会将矛盾集中在“医疗事故”呢?
无论是生物还是国家、社会都有个进化和优化的过程,国家法律也一样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能说是完美的。我们在承认法律死角存在的同时进而发现和弥补漏洞,促进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才是正道。无目的的指责怕是于事无补的。这个惨剧的发生,个人理解为是对类似情形和医院抢救制度的立法细化的一个推动事件。如果能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则其社会作用是巨大的!”
当天涯社区关天茶舍ID朱鲁子以《“人命关天”,规则滚蛋!——给关天所有“程序正义”的卫道士》为标题,针对签字门事件评论的主基调可想而知,愤怒地指向了法律规则。当规则真的滚蛋了,十三亿人口的天下芸芸众生的秩序将会如何,不可思议。
在我看来,天涯社区关天茶舍ID娱心的点评意见比较到位:“法律制度本身并不是冰冷的,其和价值与信仰之间也不是泾渭分明的.就是在那个把法律作为信仰来信守的美国,法律的背后也有着宗教情怀的支撑.在古希腊先哲希波克拉底的医生誓言之下,面对人的生命,医生总应该有高于法律制度之上的信仰.此次极端事件的背后,我们仍然可以看到我们的社会,在精神和信仰层面上的标准混乱.我们仍然需要寻求最底线的伦理道德,以及权威的终极裁判者.虽然事件中的医生坚守了具体的手术规范,但并不表示法律成为社会中被信仰和认可的权威力量.他们只是在规避责任罢了.法律没有权威,信仰缺乏力量,面对这样生病的社会,我们要怎么办?也许只能像陈丹青说的那样,耐心等待吗?” 同时他也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法律之上更高的伦理价值的协同认识。
谁应当对李丽云与其未能降临人世的孩子的死亡负责?如果拷问法律制度,怎样才是正当的?作为司法工作者,在我看来,人死不能复生,惩处代替不了规则的有效指引,因而法律制度的正当构建才是问题的焦点。从我国法规则制定层面所体现出来的命令主义精密化、科学化之宏观思路角度来看,在我国目前法规则运作状况下,这似乎是一个无解的题目,因为填补法律漏洞的呼声总是不绝于耳,而法律漏洞似乎层出不穷永无止境。
借用这两条无辜的生命,进行我们的主题话语,也许显得比较冷酷,却是不得已而为之。孙志刚之死的事件推动法律修改,早已证明了这个道理。很多的法律道理,进行逻辑推导原本也足以成立,这是抽象思维的特点。可是,自从中国引进了黑格尔等德国人的辩证法以后,严谨的逻辑推导很容易被八卦,以至于现代的人们弱智到了普遍不承认逻辑结论,而只相信“以事实为根据”,被忽悠得分不出西东北南。这才是中国特色之所在。既然如此,我们也就顺应吧,只是抽象与具象同时运作,难免混乱的感觉。一尸两命是事实,签字制度是事实,肖志军拒绝签字是事实,医院因满足不了法律规定的签字条件而不实施剖腹产的紧急救助也是事实,以这些事实为根据,进行逻辑推导,所得出的结论,我想应该足以抗击几个俄罗斯人传过来的辩证法的。有了这个基础,我们讲述法规则蕴涵的故事,讲述我国目前法规则运作的状况,讲述法规则背后的鲜血,找出我国法律的缺失,以探讨我们今后可能的法规则选择,我想,这样就不会违背辩证法了。作为法工作者,希冀进行有效沟通,这就是我的动机。但不得不说明,这是一个恢弘的话题,不是一篇文章一个帖子能够穷尽的,好在互联网网络资源丰富,我们就来个接力赛,逐渐完善吧。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签字门事件中的各个主角的法律责任如何?这是我们首先需要分析的。
首先分析医院的责任。在医患纠纷大面积发生且闹医盛行的情况下,医院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亲属签字制度无可非议,所以医院对李丽云的死亡不负任何责任。依法是医院进行紧急救助的前提,不得有违背法律的自由抉择权,除非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医院不得行使“强制治疗权”。否则,善意的强制医疗行为无力对抗因不可避免的医疗意外而引起的诉讼,恶意的强制医疗行为则有可能让医院因不是“唯一目的,为病家幸福”之处所却演变成为社会上挥之不去的梦靥。
其次分析肖志军的责任。在医德事件屡屡发生医师医德普遍受到质疑而民众权利意识普遍觉醒但不懂正当维护权利的情况下,面对医师关于孕妇李丽云需要剖腹产以紧急医疗救助的迫切性说明、亲属签字法律制度和医疗风险的解释,肖志军拒绝行使亲属签字权以致延误医疗救助导致孕妇李丽云死亡的行为,必定面临两层质疑:1、作为已经处于昏迷状态迫切需要医疗救助的李丽云的唯一亲属,他有拒绝签字的权利吗?2、如果确定希望追究肖志军的责任,法律适用如何推导才是正当的?由于第2点质疑过于复杂且案件可能很快进入司法程序,这里不作分析;仅就第1点即肖志军没有拒绝签字的权利略作分析。按照法的精神,孕妇李丽云的生命健康医疗选择权属于她本人,特殊情况下,得以转移给自己的近亲属,符合法律规定极端特殊情况下得以转移给医院。很显然,法律规定医疗选择权的转移,正是考虑生命意识丧失的经常可能状态,允许特殊情况下为保证生命健康得到及时医疗救助而规定亲属签字制度,或者在没有亲属在场情况下允许医院行使选择权的制度。这时候,面对就诊医院的医师负责任的有关签字说明的理由,肖志军作为亲属代行医疗选择权的义务只能是有利于孕妇李丽云的生命健康,任何非医疗专业的选择理由都不能成立,任何非正当理由的就医措施选择也都不能成立。由此出发,将根据情况决定肖志军应当负什么责任。很显然,肖志军没有代替李丽云正当行使就医选择权:他认为李丽云是感冒了,治好了感冒,让她自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