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个是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中的社区工作者的培训。为了能顺利地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政府鼓励发展专职社区工作者。在我国的职业序列中并不存在社区工作者,在一般政府文件中,社区工作者大致被认为是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层次从事具体工作的人。虽然政府为了提高社区工作者的地位设计了竞争上岗、岗前培训等“准入性”环节,但是实际上由于社区工作者的专业性不是很强,也由于对其社会地位并没有明确确定,所以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并没有形成较高的准入性门坎,社区工作者的培训证书也并不那么珍贵。在不少城市,社区工作者的培训成了某种在岗学习,其资格证书成为在岗者知识的补习证明,而不是上岗前的资格标准。这样,社区工作者的培训证书也不具有社会工作者资格认定的意义。
如果我们要分析为什么上述两种证书都没有发生期望的效果,那么,可以说是资格证书所期望表达的意义与这些岗位所实际反映出来的东西不符。证书期望某种岗位是有条件准入的,但是这些岗位本身却无多少特殊技术和技能要求,是无“门坎”的。
3.身份转换型与专业支持型的职业化
接下来让我们来看当前面临的社会工作职业化。如果说以往在资格证书方面都是部门承认、具有系统内效力,是“地方粮票”的话,那么,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公布了《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之后,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就是普遍性的。在这种情况下,职业资格证书就要面对全国的申请者。这里要面对两种职业化,即身份转换型与专业支持型的职业化。
从现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的规定来看,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的学生有申请社会工作职业岗位的基本条件,这是一种对专业
的承认,由此而形成的职业化是在专业化教育基础上的职业化,或称为专业支持性职业化。按着《国家职业标准》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的学生要真正获得资格证书还需要考试,即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职业能力考核,这似乎比境外的规定还要严一些。社会工作相关专业(社会学、心理学等人文社科专业)的毕业生在知识考试上也获得一定程度的“豁免权”。这种做法一方面可以扩大社会工作者的来源,但另一方面也可能对社会工作专业的毕业生带来竞争上的压力。在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社会工作岗位在对求职者的选择上都有区别。一般说来他们要求社会工作的从业者要受过社会工作的专业教育和训练,这就是专业化所起的作用,也是对修习社会工作专业、较早立志从事社会工作的人的一种保护和公平对待。
对于那些实际社会工作来说,职业资格的获取是要过专业理论和知识关,他们所面临的是身份转换型职业化。社会工作是一种职业,是一种以专业为基础的职业,它的基础是专业价值观、特殊的经过训练才能获得的工作方法和技巧。那些实际工作者的实践经验是值得尊敬和应该被承认的,因为这是中国社会工作发展的历史和现状所决定的。《国家职业标准》对实际社会工作者获取正式名分上的职业资格既留出了一定空间又进行了某些限制,这反映出《国家职业标准》在制定上是经过认真考虑的。在推进社会工作职业化和专业化时我们不能割断历史,不能忽视体制转变的基本国情。我们不是在平地上,不只是在社会工作学科化、专业化的基础上推进职业化,而是在有近50年本土社会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在有相当数量的人员实际上在从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职业化建设。这样,考虑历史遗产和现实状况,使那些应该获得、愿意获得社会工作资格证书的人,经过一定努力通过《国家职业标准》就是现实而理性的选择。
应该说,现在的《国家职业标准》在这方面的设计既考虑了现实,又注意到
社会工作职业发展的长远方向:既注重实际社会工作者的实践经验,又注重社会工作职业的专业要求。一方面要面对身份转换型职业化即对合格的实际社会工作者赋予新的合法身份,另一方面要面对专业化支持的职业化即使那些大专院校的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获得职业的期待,《国家职业标准》在这两个方面都做出了可发展的基本设计。
三、政府和专业团体在推展社会工作职业化中的角色
1.政府在社会工作职业化中的作用
《国家职业标准》的出台是政府部门推动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实际行动,也是对社会需要的一种回应,这对于中国社会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促进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当然,要使某项政策得到落实并发挥其效能还要具体地考虑其运行条件和过程。如前所述,社会工作职业化是一个专业资格培训和导入的过程。所谓专业资格培训是指社会工作职业化要将原来从事实际社会工作的人通过专业培训而将其纳入社会工作职业体系,所谓导入则是指将其他有社会工作资质的人员引进社会工作队伍。这里都涉及到这些职业人员与原来相似岗位上的工作人员的关系问题。
在当前情况下社会工作职业化的主要对象是在民政等系统或相关领域中的工作者。这一部分人要从民政工作者、福利院院长或其他工作人员变为有认证资格的社会工作者,或者要由从事司法矫治的工作人员变为社会工作者。那么,现在要问的是这些人为什么必须花费精力去通过复杂的培训和考试而获取“资格认证”,他们不去获取这种“资格证书”就难以继续从事其多年熟悉的工作了吗?如果有这种危机,那他们是实际内容上的(如价值观、工作方法等)还是职业岗
位安排上的(这主要表现为系统内对某些岗位的基本要求)?或者说,我们可以认为某一岗位一定需要某种层次的社会工作者来承担吗?换一种说法,可以使那些不合要求的人离开社会工作岗位而由获得资格认证的社会工作者去代替他吗?显而易见,这与各单位的用人制度有关。
一个系统或部门是否使用更专业的人员自然与社会对这一系统或部门的要求有关,特别是从长远、从发展的角度来看更是如此。但是从现实的角度看问题,特别是从岗位占据者替代的角度来看,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又可能是有疑问的。这就是说,一个系统或部门并不一定会认同为了社会的需要而用专业人员代替非专业人员。其中的影响因素包括:用人系统和部门对专业人员是否具有更高素质的认识,他们是否真正意识到这种替代是十分必要的,他们对这种替代的成本尤其是社会成本的估量,等等。这就是说某种法规是否得到执行并发挥效力,与系统、部门对这种法规的认识和是否接受有关。这里针对社会工作职业化提出的问题是:谁是用人单位?他们对社会工作者重要性的认识如何?这些单位是否能根据社会的期望去自由选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这里涉及到用人体制。从中国内地的情况看,要使某类人员得到大面积使用,自上而下的、行政方面的岗位人员配备方面的规定是必要的。但是,当前我国像民政部门那样认识到社会工作者重要性的部门很少。既然如此,那些部门为什么要去实施由劳动部门颁布的《职业标准》呢?再退一步,认识到社会工作的重要性就会促使他们去聘用社会工作者吗?我们知道,民政部几年前就出台过《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其中包括在福利机构设立社会工作岗位的要求,但至今并未得到有效执行,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这里的启示可能是直接的:要使社会工作者得到普遍使用,有关系统或部门就要指出适宜和聘用社会工作者的岗位,并运用制度化的手段在本系统和部门实施《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当前,除了民政部门外很少部门主动表示聘用社会工作者,这是在实施《国家职业标准》之前必须考虑的。由于社会工作者所从
事的工作不像一般技术工人,也不似会计师那样可以在各类企事业单位谋职,所以企图完全用市场化的办法对待社会工作者的就业可能是不妥当的。从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的实施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共识,需要促成相关部门共同签署文件推动社会工作职业化。如果不考虑这一点,《国家职业标准》就会被空置,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就会变成一场没有对象的“宣战”。如果不能逐步和有效地做到这一点,无论身份转换型职业化,还是专业化支持的职业化都难以实现。因此,政府部门在社会工作职业化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尤其是至今,政府仍是社会工作者的主要雇主。遗憾的是,我国的政府部门很少宣称自己是社会工作者的聘用者,而每年又培养出大量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和大学专科毕业生,从而使社会工作及教育出现严重的非协调状态[8]。这里反映出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化的过程中,各部门之间政策的不协调。
2.社会工作专业团体的作用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之后,似乎后面的工作就属于“市场行为”了。绝不能把“社会工作者”与技术工人等同起来。实际上,不论现在实际的社会工作者(如福利机构的专业人员及行政人员),还是受过专业训练的、潜在的专业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大专毕业生)都不属于机械技术类人员。社会工作员是做人的工作,如果把社会工作者混同于技术工种,不仅是重大误解,而且会堵塞社会工作健康发展之路。很明显,无论实际的社会工作者还是潜在的专业社会工作者都不会认同对于社会工作者的技术性评价。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职业问题上我国实行了半个世纪的身份分类制度,而且这些已经深深地进入人们的求职思维。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有效地将专业社会工作制度顺利地导入我国,当前可以沿用我国现有的职业身份分类,将社会工作者归入“事业编制”或“技术干部编制”。这可以作为一个过渡,随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