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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采用交会法进行补测时,交会角度必须在30°~150°之间。
(4)独立地物的定位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交会边长,尽可能不要用已交会的地物进行二次交会。
(5)凡是平整地或已变化填平、推平的地方,其内部曲线、沟坎等地貌要打“×”删去,外围边界要尽可能予以准确绘制,并标注相关交会尺寸,等高线的走向应交待清楚。 (6)注意判别内业误测的非房子的东西(如车辆等),并打“×”删去。
(7)主要道路需加测高程点,每幅图采集3~5个点作为检核,精度不能满足要求时,需外业实测。 6.5.3、外业调绘作业要求 6.5.3.1 居民地及设施
(1)房屋一般不综合(图面面积较小的房屋可与位置相近且层数相同的房子进行综合,图面面积小于3mm2的且无方位意义的孤立房屋可不表示),且仅注记房屋层数(如果一层的要注记“1”),不注房屋性质。建筑中的房屋和破坏房屋均不标注房屋层数。不同层次房屋需加绘房屋分割线。房屋内部的天井应区分表示,当面积较小时可综合表示。
(2)房檐宽度大于0.4米(相当于图面0.20mm)时,应量注其宽度,供内业进行屋檐改正。 (3)建筑物轮廓凹凸在图上小于实地0.8米、简单房屋凹凸小于实地1.2米时可用直线连接;图上面积小于3mm2的简易房、棚房可舍去(但空旷地方或表示方位的需保留)。
(4)临时性的活动房屋、施工时搭建的临时工棚(房)及材料棚等可不表示。单位家属院及住宅小区及搭建的房屋,图上面积大于6mm2应表示,否则可进行取舍。住宅楼围墙内区分各住户的围墙不表示,居民区内的要表示。
(5)檐廊、挑廊、廊房、架空房等当宽度大于1.2米(相当于图面0.6mm),按图式相应符号进行表示,小于1.2米(含1.2米)时按外轮廓投影表示。阳台不要表示。
(6)台阶、室外楼梯按图式要求表示。
(7)居民地内房前屋后的牲口圈用饲养场表示,房前院内的小花坛不表示。 (8)房上的设施一般不表示,如储水罐,用户安装的卫星接收天线。 (9)厕所以厕所边线为轮廓线,并加注“厕”,简陋的不表示。 (10)围墙不区分宽度,用不依比例尺的符号表示。
(11)单位的门墩、门顶要表示,居民地内一家一户的不表示。
(12)图上长度大于或等于1cm的栅栏、铁丝网等垣栅按图式符号表示。 (13)起重机、龙门吊、天吊、传送带等工业设施按图式相应符号准确表示。
(14)水塔、塔型建筑物、普通烟囱(食堂等烟囱除外)、储油罐等设施,外围用细实线表示,范围线内配置相应的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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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露天设备用地类界符号表示范围,内配置符号。
(16)图式上无规定符号的建筑物、构筑物,可实测其外围轮廓,并加注名称。
(17)独立、固定的大型宣传橱窗和广告牌应表示,其它一般不表示;固定的大型城市雕塑应表示;有固定基座的高大旗杆应表示。
(18)坟地用地类界表示范围,中间配置符号,不注坟数。散坟应适当表示,有名称的墓地要注名称。
(19)固定的垃圾台按图式符号表示,住宅小区及单位家属院内的小型化粪池不表示。 (20)地下室、化粪池可选择表示。
(21)农村居民地图上大于2cm2水泥地要表示,注“水泥”,城镇和单位内部的不表示。 (22)季节性谷场不表示。
(23)建筑施工区不需要构面,加注“施工”即可。 6.5.3.2 交通及附属设施
(1)绕城公路以内的道路按照街区道路(街道)绘制,绕城公路以外道路按公路绘制。 (2)城区街道按其路面宽度、通行情况等综合指标区分为主干路、次公路和支路。 (3)公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和等外公路。公路在图上每隔15~20cm,注出公路技术等级代码及国省市道路线编号。同名道路的等级不随道路宽度的不同而改变,并注意核查各道路交叉口的弧形是否正确,随时纠正。各道路应注意接边和成网。
(4)路过桥梁时,原则上不断开,为避免路桥边线的重合压盖,等级以上的道路、街道的路边线在桥面上通过时,桥边线可退让图上0.2mm表示。
(5)道路一律不构面。
(6)内部道路线与花坛、草坪、围墙、陡坎、房边线等重合时,可不考虑避让原则。 (7)道路附属设施一般应表示。建筑工地内的临时性道路和田间小路不表示。街道上用于绿化的草坪、花木一般应表示,按花坛表示;花坛周围低于1米的栅栏不表示,高于1米按栅栏表示。
(8)铁路桥、公路桥、立交桥和高架桥等应按规定表示,桥爪符号绘在悬空桥面与实地交接处,与实地相接的引桥、桥墩应按实际位置表示。
(9)除大单位内正规的内部道路外,一般的可不表示。大型花坛的道路一般要表示(用细实线)。
6.5.3.3 管线及附属设施
(1)输电线入地口短线符号紧靠杆位垂直于输电线,其它通过变压器和一般的配电线及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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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的入地口,可不表示入地短线符号。
(2)电力线、通讯线进出房屋的入户线可不表示,只表示到最后的一根骨架线杆位即可。 (3)各类管线的支柱、墩应按实际位置表示(厂区内过于密集时可作取舍)。墙体上的管线可省略,出入墙体的交接要准确表示。
(4)电力线区分输电线和配电线,杆位(铁塔)均应在真实位置绘出。外业采点时,应回半径改正电杆的定位点(电杆中心)。
(5)电力线、通讯线使用同一杆柱时,只表示高一级的,顺序为输电线、配电线、通讯线。农村居民地内电力线,杆房交替的,只表示进村有电杆至房屋部分,其它不表示。不正规的线杆(如树杆),其电力线、通讯线不表示。
(6)电力线、通讯线可不连线,仅在杆位、转折、分岔处绘出线路方向。通讯线在空中相交、分岔处应图上表示出来,要注意邻近杆线方向与对应的交叉线相接。内图廓处可不标注无杆线路方向的符号,但要注意图边有杆线路方向的正确表示。拉杆线一般不表示。
(7)管道按图式要求表示。厂区内架空管道的支柱或墩密集时,可以取舍,跨越建筑物或转折处的支柱必须准确表示。多根管道并列时,只表示主管道和性质说明,不注记管数。围墙上和管道可省略,厂区外架空管道的支柱,按实际位置表示。非正规和低于围墙1m的可不表示。
(8)管道检修井孔、管道其他附属设施不表示。
(9)地下管线的入口处一般要表示。地下检修井重点表示主干管和城市中主要街道上的上水、电力、电信等检修井,检修井密集时应作取舍。
(10)城区内输电线必须表示,配电线、通信线、电缆标直线部分综合取舍。输电线、配电线、通信线转折处(交叉)要表示,1:2000地形图上直线部分的光、电缆标可取舍。
(11)凡额定电压在380伏以上(含380伏)为高压,电压在380伏以下为低压。高压、低压电杆均应准确反应实地点位和走向,并测注电杆位置高程。 6.5.3.4 水系及其附属设施
(1)双线河流水涯线遇到桥原则上要断开。
(2)河流、湖泊的水涯线按摄影的影像绘出,当岸边线与水涯线之间的高差大于0.5米时,且水涯线与岸边线在图上的间距大于1mm时,应加绘陡坎或斜坡。岸边是加固岸时,水涯线可省绘。
(3)沟渠水涯线沿沟渠内侧上边缘绘出,图上宽大于1mm时用双线表示,小于1mm用单线表示,均加流向。沟渠流入河流时,水涯线如不在同一平面上,编辑时以沟边线和同高的坎边线相接,河流水涯线绘完整。水田与菜地内的沟渠除1mm宽以外,单线沟渠过密集时,取舍表示,间距一般在2cm左右。
(4)河流、湖泊、沟渠,以及桥、闸,港口有名称的应调注。水闸按图式要求表示,不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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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性质和闸门孔数。
(5)除院落内的水井外,公用正规水井均要表示。河流两侧具有防洪、防潮的大堤,应每隔15cm~20cm测注一处高程注记点。
(6)鱼塘要区分永久性的和临时性的,长期养鱼及作渔业用途的,面积在1cm2的永久性鱼塘应逐个表示,统一注“鱼”,一般坑塘注“塘”,有人工种植水生作物的水塘,除绘出水生作物符号外,应加注水生作物名称。但沿河、塘边野生的水生植物,如芦苇可不表示。
(7)考虑到测区水系发达,图面上小于6mm2的小水池、水塘,且不具有方位指示意义的可不表示。 6.5.3.5 境界
境界在郊区要调绘到镇界,在城区调绘到行政区界,两级境界重合时,只绘高一级境界符号。如遇到“飞地”的界线,用其隶属行政单位级别的境界符号表示,并在范围内加注隶属名称。 6.5.3.6 地貌
(1)地貌以等高线配合地貌符号表示,街区、居民地内以及平坦水稻田区不绘等高线。有明显起伏的旱地、土垅等测绘等高线,图面上除地物点高程外,不允许有点线矛盾。
(2)斜坡、陡坎应区分未加固和加固两种,陡坎是形成70°以上陡峻地段。70°以下用斜坡表示,斜坡符号长线一般绘至坡脚,斜坡在图上投影宽度小于2mm时,以陡坡符号表示;当陡坎或陡坡上下高差大于3米时,应在顶部加注比高。
(4)计曲线标注密度为每100cm2面积内,应有2个等高线高程注记,字头不能倒置。 (5)田埂取舍以图上间隔2cm左右为宜。 6.5.3.7 植被与土质
(1)分依比例尺和不依比例尺的土堆、坑穴、洼地均应量注比高至0.1m或测高程。 (2)测区内所有植被符号一律绘出,不使用省略符号或图外附注。稻、麦轮作田,以稻田符号表示。果园面积大于图上1cm2时,需加注果树名称,如:“苹”、“梨”等。图上面积大于2cm2的菜地应表示;房前屋后的零星菜地不表示。
(3)沿堤、道路等线状地物两侧的行树要表示,起止位置要准确。符号间距可视图上情况适当放大。城区和居民地周围、塘边与地头的散树一般不表示。
(4)花坛与花圃面积大于图上16mm2的要表示,花坛边高出地面0.3m以上的,用实线表示;低于0.3m以虚线表示。村落或者城镇内部的独立树应调绘表示。
(5)居民地周围的竹丛、草坪以实地范围表示,草坪用草地符号表示,并加注“草坪”。 (6)植被图上面积大于5cm2时,可将植被符号稀疏配置,图上面积小于5cm2时,可只配以相应的点状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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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实地宽度在1m以内的狭长绿地不表示,但公路中的安全岛及花坛符号仍要表示。 6.5.3.8 注记
地形图上的所有注记按图式要求标注,分层及编码按《数据规定》执行。
(1)注记主要包括地理名称调注、说明注记和数字注记。居民地名称和城区的主要街、巷、路名均以实地地名牌、门牌为准调注。当居民地较大或跨图幅时可分别注记。对地名牌上注记名称与现经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名称不符时,应进行调查,改用调整后的新地名。地名调绘以表示自然地名为主,行政名称为辅。
(2)机关、企事业单位,当一院多单位时,应选择产权单位注出,名称较长可简略注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隶属部分(省、市、镇)可省注,有限公司可省略“有限”。但应防止重名。较大单位内的主要车间或分部门单位名称可选择调注。有名称的广场、道路、街巷、工矿企业单位、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建筑、名胜古迹及河流、水库、湖泊等都应正确调注名称。
(3)街道名称注记方向。当街道方向与南图廓线交角大于45°时,注记字向与街道方向平行,交角小于45°时,注记方向与街道方向垂直。
(4)图内各种注记的规格、字体、字列、方向、字距均以图式符号12.1-12.5执行。图廓角的纵横坐标注记以km为单位,取小数前二位和小数后两位,其余坐标方格线不注记。
(5)图内所有名称应使用国务院批准的简化字。方言字、地方字应在附注中出拼音和汉字谐音。
6.5.3.9 调绘其他说明
(1)以上内容除在外业调绘中应执行外,也适合于内业编辑中参照执行。
(2)对禁区,如军事用地、监狱等,原则上由内业测绘,外业不进行调绘,不注名称。 6.5.4 图边拼接
(1)当邻图为不同作业员接边工作,原则上各负责接东南图边,接边时双方参加,一方负责接一方负责检查。
(2)各类地物的拼接,不得改变其真实形状和相关位置,直线地物在接边处不得产生明显转折。高程注记点同一块平地内较差不得大于±0.2米。
(3)等高线接边差:平地不大于0.5米、山地不大于1.0米。当基本等高线图上间距小于地物接边限差时,按地物接边限差处理(植被覆盖的隐蔽地物等高线的接边误差按上述限差规定可放宽0.5倍)。地物接边差:不大于图上1.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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