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㈢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结期间;人民法院根据涉外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尽快结案。
我国法院同外国法院之间进行司法协助,有哪些途径?1.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司法协助。2.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司法协助。3.通过领事馆的途径进行司法协助。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特点?答:{1}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是企业与职工之间因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2}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又裁又审”制度;{3}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案件的仲裁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社会主义性质,还反映在它的内容方面,可以从它所具有的特征来认识,这些主要特征有哪些?答:{1}实事求是.调查研究.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作到以事实为根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首要特征。{2}便利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办案.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主要特征。{3}强调用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个突出特征。{4}规定了新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5}规定了当事人享有广泛而平等的诉讼权利。{6}规定了新的处分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对专属管辖作了规定,我国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种?答:{1}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继承遗产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处分原则的涵义?答: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处分权,既包括实体权利的处分,。在诉讼中.对实体诉讼权利的处分.一般需要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来实现。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具有以下重要意义?答:(一)便于当事人诉讼(二)便于人民法院审判,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三)便于迅速结案,有利于生产和工作。
我国民事诉讼法体系的主要特点?答:{1}以总则为纲,导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正确行使审判权和人民群众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3}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办案,正确地行使审判权。{4}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事,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研究诉讼标的理论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实施的民事诉讼行为是以诉讼标的为基础,围绕诉讼标的展开的,因此,诉讼标的理论是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二是根据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对于当事人未在诉讼标的中主张的事项,人民法院不得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什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确立了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尽管“原告就被告”是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适用该原则却不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因此《民事诉讼法》又作了例外规定,将某些案件交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司法协助的条件1.我国与外国都已经参加了有关的国际公约或者两国之间订有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才有互相协助的义务。2.委托事项必须是两国法院之间相互进行的,其他机关和公民个人无权向两国的法院提出请求。3.外国法院委托的事项不得影响我国的主权、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我国人民法院才可以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4.外国法院委托的事项必须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
依法调解原则的意义?答:{1}坚持依法调解,能有效地提高调解质量。{2}坚持依法调解,多做说服教育工作,能消除当事人之间的怨恨.不伤和气.有利于安定团结。{3}坚持依法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不存在上诉的情况,从而有利于迅速结案。{4}坚持依法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般能自动履行.不需要强制执行.也就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
移送分为几种?答:{1}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民事案件。{2}上级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第一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3}下级法院对自己管辖的第一民事案件,在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准法人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答: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央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诉讼;7、医疗纠纷引起侵权诉讼。
暂缓执行的概念及条件暂缓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暂时停止执行,如果期间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执行担保物或者保证人财产的一种法律制度。也称为执行担保。条件:1.由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2.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暂缓执行的效力1.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后,原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执行中止,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外,申请执行人不得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2.暂缓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执行。3.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法和效力)?一)决议的方法;决议的成立有三个条件:1.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投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当担保物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时,未受清偿的部分可以享有表决权;2.半数以上的债权人同意;3.过半数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对于和解协议则要求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 / 3 以上。二)同;2.审判程序以国家审判权为基础,执行程序以国家司法执行权为基础,二者权力来源上不同;3.审判程序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而执行程序则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4.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而执行程序则不再进行程序上的分类。
执行程序在哪几种情况下终了?(法定情形)1.执行完毕。2.裁定不予执行。3.终结执行。4.执行和解。
执行措施的种类㈠对动产的执行措施;㈡对不动产的执行措施;㈢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执行担保的条件有哪些?执行担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由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2.经申请执行人同意。3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暂缓执行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执行担保的效力1.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后,原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执行中止,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外,申请执行人不得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2.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3.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4.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执行当事人的变更有哪些情形?㈠申请执行人变更主要有以下情形:1.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由其继承人继承其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2.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准法人组织在执行程序中发生了合并或分立,变更后的法人或准法人组织为申请执行人。3.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准法人组织被解散、撤销或宣告破产的,由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组织成立的清算组织为申请执行人。㈡被申请执行人变更有以下情形:1.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公民在执行程序中死亡,其继承人没有放总则统帅本法全部条文。{2}以第一编普通程序为基础,把各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报请上级法院同意后,移送上种审判程序包括各种特别程序集中规定在一编之中.即可避免级法院审理。
各种审判程序内容的重复规定,又可加强各种审判程序之间的移送管辖的适用有哪些条件?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联系,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系统,便于法院审判人员和人民群以下条件:㈠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㈡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众掌握和遵循{3}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执行程序,使审判程对该案无管辖权;㈢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序和执行程序成为统一.完整的民事诉讼程序的两个衔接的重移送执行的(案件)范围(法律规定)有哪些? 需要移要阶段;{4}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部分.列送执行的案件有以下四种:1.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为专编作了特别规定
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2.人民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包括的内容(一)总论(二)诉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3.人民法院制作讼主体论(三)诉讼证据论(四)诉讼程序论(五)特殊程序的罚款决定书。4.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论(六)执行程序论(七)涉外程序论(八)涉港、澳、台程书。
序论(九)涉外程序论(10)相关程序论
移送执行的程序移送执行,须经审判庭批准,并填写移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特征特征: 1.参加诉讼的根据执行书。移送执行书应该写明移送案件的名称、案件编号、需是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参加到当事要执行的内容和具体的要求,以及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等,还人一方进行诉讼。3.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要附上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为便于执行员了解案情,做X
好执行工作,移送执行时可以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交执行庭。
先予执行的范围(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以下法律文书不属于上诉的讼对象,不得提起上诉?答:予执行的案件有哪些?)I)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1、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协议书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3)因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3、第二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对”紧急情况”作出了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和裁定5、依法不得上诉的裁定
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以下各类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分别情形,予以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处理?答: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先予执行的条件条件:(1)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必须明确、肯定,不存在任何不确定因素;(2)原告提起的诉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依讼具有给付的内容;(3)原告确实困难,并已提出申请,如果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不先予执行,将给原告的生活和生产经营带来很大困难,甚至关申请解决。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无法维持生活或不能经营;(4)被告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有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能力给付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金钱或财产。
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意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从审理到作出判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决,直至判决生效执行,需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在这段时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7、判间里,有些案件的原告可能因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或者难以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使原告的生活或生产经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不予营能正常进行,客观上需要在判决作出前让被告先给付原告一受理。
定数额的款项或其他财物。法律上将这种制度称为先予执行制引起的本诉与反诉的合并有哪几种情况?答:1原告在起度。确立先予执行制度有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许诉时向被告提出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而引起的诉的合并2原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这一制度。
告在诉讼进行中增加诉讼请求而引起的诉的合并。3被告提出先予执行适用的范围和条件?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反诉而引起的诉的合并。
七条的规定.先予执行适用与三类案件: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特征特征:1.对原告和被告之间扶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案件;3因情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2.将正在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案件。
进行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参加诉讼。3.在诉新判决生效后产生如下效力?答:(一)被宣告死亡人的讼中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新判决生效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的区别1.对如果其配偶已经再婚,则即使其配偶再婚后又离了婚或者再婚争议的诉讼标的持不同的态度。2.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后的配偶已经死亡,不能自行恢复原来的婚姻关系。(二)被分之诉,不论当事人的人数有多少,都不能分开审理。3.诉讼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宣地位不同。4.参加诉讼的有关程序不同。
告死亡的判决被撤销以后,不得以收养未经本人同意为理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上述解除收养关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2.诉讼地位不同。3.享有的诉讼权利系的理由和主张时,则应准许。(三)对原来归自己所有而因不同。4.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死亡宣告被他人限得的财产,被宣告死亡人有权请求返还。有独立请求权的人参与诉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答:(四)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限得其{1}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部分或全部的独立请求权。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当对其造成的损失予以{2}他人之间的诉讼业已经开始,正在进行。{3}以本诉的双方赔偿。
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条件条件:I.必须有公民离开自己的与法定代理相比较,委托代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答:住所或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2.下落不明的时间.必须持{1}代理权的产生不是由于法律的规定,而是基于当事人,法续不断届满2年。3.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等的授权。{2}代理的权限及事项,一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4.利害关系人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般由委托人自行决定,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3}当事人,请。5.宣告失踪案件由下落不明的公民的最后住所或居所所在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等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受诉人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后果一)失踪人的财产由有关的利害与其他的诉讼程序相比)督促程序的特点1.程序的特殊关系人代管;二)与失踪人有关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或履行;性,该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法院不组成合议庭,不开1.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庭审理,不需双方当事人参加,只进行书面审查;支付令的生人的财产中支付。2.失踪人对他人享有债权的,代管人可以请效与否,取决于债务人是否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有效异议;没有求债务人还债,也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3.遇有侵害上诉和二审程序。2.适用案件的特定性,督促程序只适用于债代管财产的情形,代管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失踪权人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适用范围)。3.支付令人的财产。
的附条件性,即支付令是否生效,取决于债务人的态度。4.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必须具备哪些条件?1.必须有公民离程序适用的选择性,督促程序的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债权人对开自己的最后住所或居所,下落不明的事实。2.下落不明须满于该程序的适用有选择的权利。即对于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法定期限。3.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书券的案件,债权人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也可以适用面申请。4.利害关系人应向下落不明人的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普通程序提起诉讼。
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与一般的诉讼程序比较)特别程序的特点?1.审理的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性质特殊。2.当事人特殊。3.审判组织的特殊性。4.一审终审。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手续不完备,明显不具备宣告5.审理期限较短。6.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7.免交诉讼费。8.死亡条件的,以裁定驳回申请;认为手续完备,符合条件的,特别程序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应受理案件,进行审理。
原告与被告的特征特征:⑴原告是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1.该公民民事权利能力丧失;人;⑵被告是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⑶原告与被告处于相2.原有的婚姻关系消灭,继承由此开始;3.该公民以自己的住对的地位
所或居所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全部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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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公民死亡判决的撤销1.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再审案件的审理有哪些步骤?㈠裁定再审;㈡另行组成合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议庭;㈢对再审案件的审判;
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则不得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有哪些规定?1.发生法律效力的判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2.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决、裁定和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重新出现的被宣告死亡人一般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所作的调解书不可不得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3.上诉;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是由第二审法院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3.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的或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作出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答:(一)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与其的再审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其配偶无须再办理解除婚姻关调解书。
系的手续,即可以依法与他人结婚。(二)被宣告死亡人的财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关系(联系和区别)?再审程产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予以继承。
序是审判监督程序的继续和应产生的结果,而审判监督程序是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和受理有哪些条件?起诉必须符合再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二者的相同之处,都是在人民法院经下列条件:1.前置程序。2.提起诉讼的主体。3.起诉时间。4.审结完毕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之后而设立的程序,其目的管辖法院。人民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是要求人民法院对审结的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对已生效的判件的,应当立案受理。
决、裁定和调解书予以审查,正确的予以维持,错误的给以改Y
正,遗漏的予以补充,以达到公正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意义?答: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两者的区别在于:再系,既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又有重要的实践意义{1}理论意义:审程序是第一、二审程序之后,而设置的另一程序;而审判监学习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理论,是学好民事诉讼法学的关督程序是设在再审程序之中,为引起再审程序而设立;再审程键;同时,也是正确掌握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中心环节。因为序因提起的主体不同,参加再审程序的主体不一样,审判监督民事诉讼法的内容就是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的程序的主体必须为依民事诉讼法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民事诉讼规范,所以,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中心{2}主体。
实践意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理论,实践性很强,它对于指
决议的效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作为债权人共同的意思表示弃继承权的,其继承人变更为被申请执行人,但继承人承担的对全体债权人无论其是否享有表决权、是否同意都有约束力。义务以其继承财产的范围为限。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则如果债权人认为该决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不发生被申请执行人变更间题,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权益,可以在决议作出后7 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一旦认产。2.在执行程序中,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准法人组织定违法,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
合并、分立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准法人组织承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债权人会议有决议职能和监受,因此变更后的法人或准法人组织为新的被申请执行人。
督职能。决议职能包括: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执行的概念和条件。执行,又叫强制执行,指人民法院依权有无财产担保及数额;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通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对企业执生效法律文书的诉讼活动。条件:1、执行必须以生效法律文行和解协议、整顿方案、破产管理人的活动方面。
书为依据;2、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具有给付内容;3、债权人提起督促程序,申请人民法院签发支付令时,应必须是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
当符合下列条件?答:(一)请求债务人给付的必须是金钱、执行的条件有哪些?条件:1.执行必须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有价证券,除金钱及有价证券以外的任何物品、票证都不能申依据。2.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具有给付内容。3.必须请支付令。(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三)是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四)债权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执行的意义1.通过强制执行,能够保障人民法院制作的民法院提出请求。(五)支付令申请以书面形式提出。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一系列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维护国征收诉讼费的意义?答:1减少国家不合理的开支.减轻家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2.通过强制执行,能够维护人民群众的负担。2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加强群众法观念.减少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无理诉讼和滥用诉权。3有利于促进企业严格经营管理.认真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3.通过强制执行,迫使履行经济合同。4有利于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经济利益。
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使他们的民事违法行为受到整顿终结包括哪些?整顿终结可分为正常终结和非正常制裁,这对于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终结。正常终结包括:1.整顿计划执行完毕,达到预期目的,提高全民族的法制观念具有不可估量的重大意义。4.通过强制法院可裁定终结整顿程序,这时破产程序也相应终结,企业恢执行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可以迫使犯罪分子复经济能力;2.整顿期限届满,企业仍未恢复偿债能力,法院交出违法所得,使他们在经济上没有便宜可占,这对于打击犯裁定终结整顿程序,进行破产宣告。非正常终结包括:1.企业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具有重要意义,对于预防和减少犯罪也不履行整顿计划;2.虽然履行计划但没有效果,经营状况继续有一定积极意义。5.做好涉外案件的强制执行工作,不仅能保恶化;3.企业实施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而且对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也有一证据交换的程序有哪些?程序:1.证据交换的时间。关于定意义。
证据交换时间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执行的原则㈠强制执行必须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原则;并经过人民法院许可,另一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2.证据㈡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㈢严禁以人身作为执行交换的操作。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3.再次标的原则;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㈤当事人申请执行和证据交换。
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相结合的原则
证明对象的分类有哪些?分类:1.证明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执行根据确有错误的处理1.执行员在执行本法院制作的意义上的法律事实。2.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意义上的法律事法律文书时,发现确有错误时,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实。3.证据事实。4.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
审查处理。2.执行员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时,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规定的意义?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的合法权益;⑵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⑶有利于提人民法院审查处理。3.委托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高办案质量
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向委托法院反映,需要中止执行的,由证人与鉴定人存在哪些区别?第一,证人陈述的是自己所委托法院作出裁定。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国内仲裁机感知或接触过的具体事实,而鉴定人鉴定的结果即使是对案件构的裁决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事实的结论,也并非是其耳闻目睹的事实。第二,证人因亲身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5.当事感知过案件事实而具有不可替代性,鉴定人却可以被替换。第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涉外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三,为防止拒绝提供证言,对证人能力通常不加以限制,对鉴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定人则有资格限制及回避要求以保证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实.裁定不予执行,6.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机关依第四,必要时对证人可采取拘传强制其到庭,对鉴定人则不适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公证用拘传而只能替换。第五,为了作出科学的结论,鉴定人拥有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或者执行员发现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高于一般证人的特权,比如有权要求了解有关案情或阅览有关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7.在执行行的案卷材料、鉴定人共同鉴定时可以相互讨论等,而证人无权政机关制作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发现处阅览案卷材料(有关其证言笔录除外)、作证期间证人之间不理或者处罚决定有重大明显违法,侵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得相互接触和讨论、对证人的询问应分别进行。
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的,裁定不予执行。
支持起诉原则包括哪几方面其原则包含的意思?答:首执行根据有哪些种类?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有以下先支持起诉的前提是存在着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存在着损害几种:1.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他人(法人.自然人)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其次.受损害的单令。2.人民法院制作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3.人民法院制作位或个人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善于保护自己受到损害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人民法院的民事权益.这一状况将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最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后,只限于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而且要与被支持书。5.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裁定的单位或个人有特殊关系,即是它的下属单位或是它这个组织和仲裁的裁决书。6.仲裁机构制作的裁决书、调解书,仲裁机的成员受到损害。
构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书。7.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支付令的(法律)效力支付令一经送达债务人,即产生如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8.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下法律效力:1. 限令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效力,债务人必须在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
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巧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或者清偿执行管辖的种类⑴一般规定;⑵对其他非法院生效法律文债务,否则将导致不利后果。2. 强制执行效力,生效的支付件的执行管辖;
令和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
执行管辖和诉讼管辖有哪些不同和联系??执行管辖和支付令的异议的条件债务人提出异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诉讼管辖不同。执行管辖是解决生效法律文书由哪个法院执1.提出异议的主体只能是债权人请求为给付义务的债务人及行,而诉讼管辖则是解决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审理。执行管辖其代理人,或法人、准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诉讼管辖又是有密切联系的。首先,执行管辖和诉讼管辖都2.从异议的内容看,债务人的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的请求,即是为实现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服务的;其次,就人民法院的法律针对债务关系本身。3.提出异议的形式只能是书面形式,4.文书而言,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同时也是执行案件的管辖法提出异议的期间是债务人应在收到支付令次日起15 日内向人院;最后,民事诉讼法就诉讼管辖所作出的规定,同样也适用民法院提出异议。
执行管辖。
支付令申请的受理有哪些?一)支付令申请的审查;1.执行管辖争议的解决(法院之间执行案件的管辖争议应审查的方式:由审判员一人作书面审查。2.审查的内容:第一,按照哪些规则解决)?1.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申请主体资格。第二,请求内容。第三,请求的事实和证据。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执二)支付令申请的受理;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行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2.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执行案执行承担的内容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3.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2.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院指定管辖。4.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者其他组织承受。3.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情况需要由上级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
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执行和解的效力以及翻悔后的处理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4.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解协议合法有效的,即产生结束执行程序的效力。但该和解协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议不属于法律文书,不具有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也就是说,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5.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在一方当事人对该协议翻悔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该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和解协议作为执行根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一方当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执行程序的恢复中止执行是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形而暂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时停止执行程序,待造成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执行程序还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当事人又申请按照原生效法应当恢复。执行程序的恢复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也可律文书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申请恢复对原法律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恢复执行程序,应当通知文书的执行,必须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1 日起3 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中止执行的裁定,自执行程序恢复时自个月内提出。
行失效。恢复执行是原执行程序的继续,因此中止前的执行活执行和解与法院调解有哪些不同?法院调解发生在审判动仍然有效。
程序中,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联系和区别两者的联系是:1.执行因此,法院调解由人民法院主持进行,达成协议后由人民法院程序和审判程序同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宗旨都是保护当事制作调解书结案。而执行和解发生在执行程序中,是执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2.在民事诉讼中,审判程人自行处分其实体权利的结果。因此,执行和解无须人民法院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和完主持进行,人民法院只是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予以确认,成。没有审判程序,执行程序无从提起,没有执行程序,生效从而结束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由于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裁判所确认的内容往往无法实现;3.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在特文书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是不能进行调解的。
定情况下有交叉,如在审判程序进行中,必要时可作出先予执执行回转的程序有哪些?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裁定,而在执行程序中因案外人提出异议,发现生效裁判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确有错误的,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两者的区别是:行机构应当依照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1.审判程序是人民法院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而执行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程序是人民法院实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二者任务不得的财产及其孽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回转应重新
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的,可折价抵偿;回转的标的物有孽息的,应当一并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的条件条件:1.执行程序已经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完毕。2.执行根据已被依法撤销。这是发生执行回转的实质要件。3.申请执行人拒不返还依据被撤销的法律文书取得的民事权益。
执行机构的设置当前,我国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原则上采用了审执分立的理论。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执行机构的职责有哪些?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组成合议庭评议:1.重大、复杂和疑难案件执行方案的确定;2.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处罚和处理决定书不予执行的审查、裁定;3.对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审查、裁定;4.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裁定;5.第三人对到期债权异议的审查、裁定;6.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7.对妨害执行的行为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审查、决定;8.其他应当由合议庭评议的事项。
执行监督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如何进行执行监督)?1.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2.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3.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执行的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有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作的,可以责令下级法院在指定时限内作出裁定,必要时可直接裁定不予执行。4.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的,应当作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5.上级法院在监督、指导、协调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6.上级法院在申诉案件复查期间,决定对生效法律文书暂缓执行的,有关审判庭应当将暂缓执行的通知抄送执行机构。7.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应同时指定暂缓执行的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 个月。8.下级法院不按照上级法院的裁定、决定或通知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执行竞合有哪些类型?可将执行竞合形态划分三种形态:⑴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⑵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⑶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
执行救济的种类我国有关执行救济制度主要有如下两种:一是执行异议;二是执行回转。
执行异议的条件条件:1.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人,仅限于案外的利害关系人。2.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其内容必须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3.一般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4.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限制在执行开始后,但尚未执行完毕前。5.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形式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执行中止的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1.中止执行的裁定一经作出,人民法院应当停止一切强制执行活动。2.中止执行的效力一般只及于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其他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并不生效。3.中止执行后,并非停止一切执行行为,如果执行行为不违背执行宗旨,人民法院仍可裁定准许。
执行终结的效力有哪几个方面?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程序上的效力和实体上的效力。
执行终结与执行中止有哪些不同?执行终结与执行中止不同,执行中止是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造成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执行程序恢复,执行工作继续进行;而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指定管辖的适用有哪些?1.在移送管辖中,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案件无管辖权。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3.不同的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并经协商未能解决。
指定管辖一般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答:{1}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某种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上级法院指定另外的法院行使管辖权。{2}两个法院之间,由于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指令再审案件有两种,分别适用的诉讼程序是?答:(一)指令原初审法院再审的,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为第一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二)指令原第二审即上诉审法院再审的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现审终审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得上诉;再审法院应将审判结果报送指令的上级法院备案。指令再审的案件,不能指令原裁判法院的下级法院再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答:{1}重大涉外案件。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仲裁的主要特征?答:[1]它是一种行政性仲裁;{2}仲裁范围仅限于国内经济合同纠纷案件;{3}当事人不能选择仲裁员;{4}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5}对仲裁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即“又裁又审”或者叫“一裁两审”。
仲裁原则?答:仲裁与调解.诉讼不同,有自己特有的一些原则,主要是{1}仲裁不公开进行。{2}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总裁庭可以根据庶民材料作出裁决。{3}仲裁应当公正.及时地解决纠纷。{4}仲裁依法独立进行。{5}仲裁应当根据事实并符合法律规定。
自行再审案件适用的再审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分两种情况?答:(一)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全议庭,原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进行审理;认定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错误,作出新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仍对再审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二)自行再审案件是第二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新的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审理;认定原终审裁定、判决、调解书错误,作出再审终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不得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那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行使一审管辖权: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作为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纠纷的法律文书,判决具有重要意义?答:(一)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纠纷(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三)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人民自觉遵守法律,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
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有哪些。1、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2、人民法院制作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2、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4、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5、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裁定和仲裁裁决书;6、仲裁机构制作的裁决书、调解书,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书;7、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8、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
案例分析:
1988年10月,A市北方文化艺术公司与B市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在C市签订合同,问:(1)什么地方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为什么?(2)如果本案几家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向其中一家法院起诉,立案受理后,被告要求将此案移送另一家有管辖权的法院,先立案的法院是否有权移送?为什么?(6)如果二审中,江南音像出版公司提出反诉,声称红土地出版社也曾侵犯其版权,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7)本案中的诉讼主体的行为有何不当?应当怎么做?答案: (1)A、B、D、E、F五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因:本案属侵权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A、B两地为被告住所地,D、E、F三地为侵权行为地。(2)先立案的法院无权移送。因为移送管辖的前提是受理的法院没有管辖权。(3)李某可以作为证人。因为李某与案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了解案情。(4)可以分别起诉。因为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是普通的(非必要的)共同原告,二者的诉讼请求属可分之诉。(5)上诉人:江南音像出版公司;被上诉人:北方文化艺术中心;原审原告:白云乐队、红土地出版社。(6)根据民诉意见103条,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7)第一,当事人上诉超过了法定上诉期限。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暴雨天气之后10天内申请顺延上诉期限,或者申请再审,当事人未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的,二审法院不应受理。第二,在调解协议尚未生效的情况下,留置送达调解书是不当的,在调解书未实际送达的情况下结案也是不当的。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并作出判决。
1991年5月,某市南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于某搬家至南区某街15号居住, [问题]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如何处理? [答案]《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所谓特殊原因,既包括自然的原因,如地震、水灾等,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又包括人为的原因,如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受诉人民法院不能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遇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辖区内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在本案中,按地域管辖的规定应由南区人民法院管辖,但由于南区人民法院有特殊原因??被告是该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依照法律规定,该案不能由南区人民法院管辖,应由南区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993年5月15日,××市无线电管理办委托市价格所拍卖“152.500MHz”无线电传呼频率。请问:应如何确定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作简要说明。1.电业局为原告,因其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市价格所、市公证处为被告,因原告要其承担民事责任。3.××市无线电管理办,××市仪器仪表公司为第三人,因为事件审理结果涉及他的利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1995年4月,河北省某机电公司向天津某贸易公司购买一批彩电。合同在北京某区签订。[问题]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无管辖权?协议管辖应如何适用? [答案]《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在国内民事诉讼中适用协议管辖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只能对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纠纷案件适用。(2)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不能采用口头形式,至于该书面协议是在纠纷发生前达成的,还是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以合同条款的方式写人合同之中,还是在合同之外单独订立管辖协议,法律未作具体规定,应当都视为许可。(3)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只限于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的范围,而不能超出此范围,否则无效。(4)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协议选择,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了管辖条款,选择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法院据此受理是正确的,该法院具有管辖权。
1996年5月,三门峡市思瑞公司与银川市水果批发公司在三门峡市订立了一份购思瑞公司于1996年7月底前供给水果批发公司苹果2千件,答案:(1)思瑞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处理苹果。 2) 思瑞公司应当为此提供担保。(3) 法院5日后作出裁定是错误的。应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4)应向银川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5) 应向银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 思瑞公司应在15日内起诉。
1996年7月,石家庄市奥龙健身房与广州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地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现问: 答:(1) 仲裁条款无效。因为该仲裁条款未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致使无法履行而无效。 (2) 双方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因为该协议指明了具体的仲裁委员会。 (3) 起诉不正确。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有效,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 (4) 人民法院的审理合法。因为原告起诉后,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5) 上诉理由不成立。因为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都是有效的。 (6) 被告享有上诉权。因为无论上诉理由是否正确,被告享有上诉权并不受影响。
1996年8月2日,江某在杏花饭店(经理赵某)设宴招待焦某、耿某等六位朋友。席间,服务员朴某误将装有碱水的瓶子当作白酒瓶送至席上。醉意的焦某打开碱水瓶猛喝一口,导致口腔和食道烧伤。[问题]谁是本案的被告? [答案]杏花饭店是本案的被告。理由是:被告是指原告声称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其发生了民事权益争议,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他与原告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民事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系民事侵权赔偿案件,杏花饭店是争议的侵权赔偿关系的一方主体。因为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它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赵某、江某、朴某与焦某之间均不存在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他们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1997年,甲县A公司和乙县B公司在丙县订立了一份水泥供销合同。[问题](1)对于本案何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如果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何时间提出?该异议能否成立?(3)A公司能否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4)B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正确?[答案](1)乙县人民法院、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中乙县是被告人B公司所在地,丁县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2)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该异议不能成立。见《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3)A公司可以在诉前申请诉讼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法律对诉前财产保全规定的条件要比诉讼保全的条件更严格。本案中A公司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争议的财产存在着现实危险。本案争议的财产为30万元的货款,B公司大幅度降价处理水泥会直接影响其还债能力,对债权人A公司构成威胁,可能使其债权无法或不能得到充分实现;B公司着手准备分立的行为又会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符合诉前保全的实质要件,即情况紧急,如果等到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由于相对人的主观原因会导致A公司利益受损,同时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作为利害关系人A公司提供了与保全财产相应的担保。乙县人民法院既是财产所在地法院,又是具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故A公司有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是正确的。(4)B公司的反诉请求不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申请错误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指诉前财产保全实施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起诉。另一种情况是指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是以起诉为基础的,申请人不按法定期限起诉,实为滥用这一权利,故被申请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在第二种情况下,通过法院审理,申请人败诉,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已明确,作为非权利人应当向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这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起反诉,也可在诉讼终结后另案起诉。本案中被告的反诉要求是以本诉为条件的,符合反诉要件。由于在本诉中被告败诉,故原告即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是权利人,其申请无误,被告即被申请人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
1998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双方约定共同进行技术开发,研制一种新型薄板切割机。 [问题](1)原来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2)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3)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正确?(4)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存在仲裁协议应当如何处理?(5)甲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答案:(1)原来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是无效的。原来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没有明确约定仲裁机构,内容不具体,无法履行,因此,是无效的。(2)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补足了原仲裁协议的漏洞,而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因此是有效的。(3)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不正确的。我国在案件的主管上采用的是“或诉或裁”的原则。既然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订立了有效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就应当申请仲裁而不应当提起诉讼。(4)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存在仲裁协议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参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5)甲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因为被告人的应诉取得管辖权。本案中被告未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应诉,人民法院依此取得管辖权。因此,甲公司以此为由上诉是不能成立的。
1998年9月余某在甲县病逝,其生前在乙县居住过的三间平房由其大儿子余大接管。 [问题](1)对于本案何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2)余兄是否有权利参加诉讼?其参加诉讼,应当具有怎样的诉讼地位?(3)在法庭辩论期间,余二能否申请回避?(4)对于余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怎样处理?(5)人民法院的准予撤诉的作法是否正确?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有什么变化?答案:(1)对于本案乙县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余兄有权利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并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第三方当事人。(3)余二可以在法庭辩论期间提出回避申请。参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4)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审判长回避,并将案件延期审理。申请回避是否合法,至少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回避理由成立,二是时间正确。在本案中,被告代理律师与合议庭成员有夫妻关系,属于法定的回避事由之一。原告据此提出回避申请,其理由是合法的,符合上述第一个条件。但由于这一理由在开庭后得知,因而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在时间上也是合法的。因此,原告申请回避理由成立,形式合法,法院应该予以准许。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5)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余二撤诉。余兄由第三人变为了原告,余二、余大则成为被告。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至于法律所规定的“诉讼另行进行”,应当理解为本诉讼转变为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原告,以本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的诉讼。
1998年元月26日,西安市A区工商银行与远大保温瓶厂、红发家具厂签订书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 [问(1)西安市A区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4)如果西安市A区工商银行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工商银行发现家具厂有隐匿财产的行为,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答案]:(1)西安市A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西安市A区为工商银行的住所地,原告与家俱厂、保温瓶厂合同中约定西安市A区法院为管辖法院是合法的,也没有违背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西安市A区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2)被保证人保温瓶厂应参加诉讼,其地位是共同被告。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中,债权人西安市A区工商银行仅起诉保证人家具厂,但他们签订的合同中并未明确家具厂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保证人保温瓶厂应参加诉讼,其地位是共同被告。(3)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西安市A区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保温瓶厂为应当追加的当事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本案中,保温瓶厂是被保证人,保证合同中也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53条之规定,被保证人保温瓶厂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此,如果保温瓶厂没有参加一审,一审判决后,家具厂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西安市A区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保温瓶厂为应当追加的当事人。(4)适应当向西安市A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103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因此,本案中,若在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工商银行发现家具厂有隐匿财产的行为,应当向西安市A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1999年10月10日,大地公司因和大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某区法院判决败诉,问:(1)在本案一、二审程序中,诉讼费用由谁承担,为什么?(2)大地公司申请再审是否预交诉讼费,为什么?(3)最终本案诉讼费由谁承担,为什么?答:(1)一、二审诉讼费由大地公司承担,诉讼费谁败诉谁承担。(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免交诉讼费。(3)由大海公司承担。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1999年1月至4月底,某县交通局下属运输公司为某街道办事处下属营销处承运煤炭, [问题](1)本案中,再审人民法院能否指定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2)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时能否同时撤销原判决?(3)再审程序中,原一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组成是否合法?(4)如果一审判决后,街道办事处没有上诉,而是等到上诉期满以后申请再审,在此种情况下,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依何种程序处理?答案:(1)本案中,再审人民法院不能指定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判决是最终的生效判决,这一判决是由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因此,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自己提审,依照二审的程序审理,所做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2)再审中,原一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组成不合法。本案中生效的判决不是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而且高级人民法院在做出裁定之时未对案件进行审理,其无法确定原判决的正确与否,因此,此时裁定撤销原判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正确的做法是高级人民法院在指定二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3)再审中,原一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组成不合法。参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4)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提审。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自己提审。指定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提审的依照二审的程序审理,所做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不能上诉。
2001年9月,A市某水产公司与本市张某经营的个体运输户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该个体运输户将水产公司的鲜活鱼运往B市。合同签订后,问:1.假设本案一审过程中,原告水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生更换,应如何处理? 2.本案的被告是谁? 3.一审法院所作调解书是否合法? 4.上级法院收到张某的上诉应如何处理?5.张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发生更换的,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2.本案的被告是张某,王某虽然是直接侵权人的,但其是张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员,引起纠纷应由其雇主即张某作为当事人。3.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本案一审法院所作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因而不合法。4.上级法院应当对张某的上诉不予受理,因为调解书不能提起上诉。5.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张某可以对调解书申请再审。
2003年1月15日,H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三柱诉贾黎明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贾黎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还刘三柱欠款1500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问题: 1)在执行程序中,高华可否主持调解,为什么? (2)刘三柱与贾黎明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贾黎明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刘三柱是否有权申请恢复执行,H市K区法院受理刘三柱的申请,并裁定执行和解协议是否正确,为
什么? 解答: (1)在执行程序中,高华不可以主持调解。执行的实质是以国家的强制力量为后盾,以执行措施为手段,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此执行人员无权通过调解改变已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 2)刘三柱与贾黎明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有效。因为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有权自行和解。 (3)刘三柱有权申请恢复执行,H市K区法院受理刘三柱的申请是正确的,裁定执行和解协议不正确,因为和解协议的执行只能通过当事人的自动履行而得到实现,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A
A厂与B公司因加工产品质量纠纷,按书面协议向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长期合作关系,以调解方式达成协议,由A厂赔偿B公司相关的损失,仲裁委员会制作调解书结案。调解书送达以后,A厂又不履行义务。问:B公司应该怎么办?答:B公司可以生效的仲裁调解书为根据,向被执行人(A厂)住所地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省的个体户姜某由B省的甲县运5吨化工原料到丙县,途经B省的甲、乙、丙三县交界时,[答案](1)甲县、乙县、丙县的人民法院和A省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因为本案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甲县人民法院的移送不正确。因为甲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它不能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3)A省基层人民法院报请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做法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中,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并不是A省基层人民法院、B省甲、乙、丙县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
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于1992年7月1日在C市签订了一份化工原料供应合同。问:①C市某区基层法院对此案有无管辖权? ②此案中将乙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列为被告是否妥当? ③如丁公司参加诉讼,应如何确定其在诉讼中的地位?①C市某区法院无管辖权。因为:该法院为基层法院,而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B市为被告住所地,亦为合同实际履行地。②本案应将丙公司列为被告。丙公司为乙公司的诉讼权利义务的继受人。③丁公司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因为:它对诉讼标的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与原告和被告的利益都相对立。
A市西区某中学教师俞某与B市东区文化局干部崔某于1995年5月1日在B市结婚。[问题]该案究竟归哪个法院管辖?上述各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该案是离婚案件,应适用一域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告俞某的户籍所在地为A市西区,虽然婚后多数时间住B市东区,但有时住A市西区,而且双方时间还不到一年,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B市东区尚不构成被告经常居住地。因此,本案应由A市西区人民法院管辖,B市东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得再行移送。据此,B市东区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给A市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是合法的。但A市西区人民法院又将案件退回B市东区人民法院的作法是错误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B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B市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是不正确的。A市西区法院与B市东区法院就该案管辖权互相推诿,发生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而B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非是上述两个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无权就本案指定管辖。
A县甲公司和B县乙公司在C县订立供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100台彩电。答案:(1)假设双方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他们可以约定A县、B县、C县人民法院管辖。参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中A县是原告住所地、B县是被告住所地、C县是合同订立地。他们都属于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的范围。(2)本案中人民法院对案件取得了管辖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因为被告人的应诉取得管辖权。本案中被告未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应诉,人民法院依此取得管辖权。(3)人民法院不可通知丙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本案原被告所诉争的标的为电器买卖合同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丙公司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4)如果丙公司对执行法院发出的履行债务的通知有异议,执行法院不得对其强制执行,对其提出的异议也不应进行审查。参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若丙公司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则不属于异议范围。(5)如果丙公司收到执行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乙公司还款15万元,造成15万元被乙公司使用而无法追回,丙公司除在已还款的15万元范围内与被执行人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人民法院还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丙公司罚款,也可对丙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参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B
北京实达公司与太原发电厂在太原市订立购销汽轮发电机组合同。试分析:( l )太原市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2 )太原发电厂能否成为本案第三人?为什么?太原市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理由是: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案中,北京实达公司在太原与唐山电机总厂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唐山电机总厂供给北京实达公司汽轮发电机组一套,安装调试地为太原发电厂,因此,太原发电厂可以认为是合同履行地。故太原市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太原发电厂不能成为本案第三人。理由如下: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本案中,太原发电厂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不能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它与案件处理结果也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中,存在两个合同关系,存在两个违约行为,北京实达公司的违约责任来源于其与唐山电机总厂的合同关系,太原发电厂的违约责任来源于北京实达公司与太原发电厂的合同关系,唐山电机总厂与太原发电厂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太原发电厂的民事责任并非来源于唐山电机总厂和北京实达公司地诉讼,与他们之间的诉讼也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被告甲因损害赔偿一案经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当场表示不服,提出要上诉。可是判决书送达甲后,过了15日,甲却没有递交上诉状,法院开始执行判决。被告甲阻挠判决,并说上诉的问题还没有解决。 [问题]被告有无上诉权?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被告甲在一审判决作出后是有上诉权的。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凡是一审判决中具有实体权利或义务的人都有上诉权。但是上诉权的行使还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并符合法定的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为15天,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被告甲虽然口头上表示不服一审判决,但是并没有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状,应视为放弃了上诉权。一审法院的判决,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起上诉的,上诉期届满后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法院以一审判决为根据开始执行是正确的。如果被告甲对一审判决不服,法院可告知甲依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
C
陈某欠王某6万元,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6月之内分批归还。但陈某并未按协议执行,问: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 答:法院处理错误。双方的和解是可以,但是不执行时,因为和解协议没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恢复执行的应该是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院调解书。
陈某去世后,其亲属将死者骨灰存放在青山殡仪馆,每年交寄存费用十元。 [问题(]1)陈甲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人民法院是否应当通知陈某的其他近亲属参加诉讼?如果应当通知,陈某的近亲属们的诉讼地位如何?(3)假设陈某的近亲属都参加诉讼,他们可否采取代表人诉讼的方式?(4)人民法院的结案方式是否正确?答案:(1)陈甲在本案中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涉及到当事人的条件问题。一般来说,死者的近亲属是与死者关系最亲密的人,死者死亡对他们的精神打击
最大,他们是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因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应当限定在近亲属范围内。法律上没有规定此类案件只能由近亲属中的那些人提起,或者限定起诉的顺序,因此应当认为全部的近亲属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本案中陈甲是死者的弟弟,属于死者的近亲属范围,应当认为由其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因此,陈甲在本案中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陈某的其他近亲属参加诉讼。陈某的近亲属应当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陈某的其他近亲属也同样因为死者骨灰的遗失遭受精神打击,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他们与陈甲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共同的,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死者的其他近亲属参加诉讼。他们应当同样取得原告的诉讼地位。(3)如果陈某的近亲属都参加诉讼,他们不可以采取代表人诉讼的方式。(4)人民法院的结案方式是不正确的。本案的调解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之下进行的,并且由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这不属于案外和解,是诉讼内的调解。所以人民法院应当以调解方式结案,而不应当以裁定准予撤诉的方式结案。
D
戴某是孙某的同班同学,又是孙某的领导。戴某更换电视机时,将自己的一台旧电视作价1000元转让给孙某。问;本案存在哪些程序错误?答:(1)本案不该适用督促程序。当事人之间不仅仅是债务履行问题,还涉及到质量纠纷。(2)法院通知受理的时间超过法定的5日期限,而且发出支付令的时间也超过15日的期限。(3)孙某出国,支付令难以送达,督促程序采取公告送达于法无据。(4)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后,支付令自动失效,不存在审查。
单某原系某厂工人。1994年5月单某失踪。1996年11月,单某所在的工厂以单某失踪二年多毫无下落,答案:(1)单某所在的工厂有权利申请宣告单某失踪。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申请宣告失踪的主体是利害关系人。根据最高法院意见,利害关系人是在法律上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且这些利害关系人在宣告失踪案件中其权利的行使不具有顺序性。因此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以提起该种申请。本案中单某所在的工厂与单某之间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因此单某所在的工厂有权利申请宣告单某失踪。(2)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适用宣告死亡程序。其所适用的宣告死亡程序在公告期限上存在错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适用宣告死亡程序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满法定期限,且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公民下落不明这一事实状态影响其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因而应由利害关系人主动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该程序。在本案中,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是离婚诉讼,而非申请宣告单某死亡,虽然单某失踪已满法定期限,但因无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适用宣告死亡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宣告死亡程序的公告期限为一年。本案中人民法院只公告了三个月显然违反法律规定。(3)在宣告死亡判决中,不能对婚姻关系问题作出判决。原因有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死亡的效力与自然死亡相同,被宣告死亡人自判决宣告之日起其民事权利能力终结。本案中,如单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其死亡的判决,其民事权利能力也随之终结,婚姻关系也自行消灭,人民法院根本没有必要再以判决方式解除其与孙某的婚姻关系。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单某如已被宣告死亡,其诉讼权利能力也随之终结。其不能成为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也就不能将其作为一方当事人作出有关实体问题的判决。(4)单某回到家中后可以自己或由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参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
H
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1998年6月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问题]:(1)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答案:(1)天南公司的行为正确。因为:一是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依法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二是A银行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诉辩权。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本案中A银行提供的担保方式并没有约定,应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天南公司当然可直接将A银行列为被申请人。(2)天南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因为仲裁法虽规定了“或裁或审”原则,但只是规定法院应不予受理,并没有剥夺当事人的起诉权。且根据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在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也有可能取得管辖权。(3)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财产所在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由后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4)天南公司可以根据与海北公司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郝某是养蜂个体户。1994年6月郝某与运输个体户任某商定,由任某将100箱蜜蜂由甲市运往乙市。[问题]如何认识和适用陪审制? [答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显然,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承认并实行陪审制度,同时,法律对陪审制度的实行又有一定的限制。我们知道,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涉及范围很广,牵涉到各行各业,许多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因此,根据案情的需要,邀请熟悉业务、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学者、科技工作者和业务人员担任陪审员,直接参与审判工作,不仅有助于查明案情,提高办案效率,而且对于使审判建立在科学基础上,增强裁判的说服力和保证处理的正确性都有作用。本案中法院邀请熟悉养蜂知识的张某担任陪审员,符合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作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陪审制度的规定非常简略,以下几点必须明确:(1)陪审制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但法律并未把陪审制作为审判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不要求第一审合议庭中必须有陪审员参加;(2)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对二者的比例没有作限制性的规定:(3)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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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后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 [问题]:(1)乙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撤诉后,甲公司能否依据双方在传真中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2)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是否超出仲裁条款约定的范围?(3)乙公司可以以何种理由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4)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而乙公司则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答案:(1)甲乙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撤诉后,甲公司不能依据双方在传真中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公司和乙公司在争议发生后在传真中达成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协议的有效形式。应当认为此时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但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说明其改变了原有的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意思表示。此时甲公司可以拒绝应诉。但甲公司应诉且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说明甲公司也同样其改变了原有的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选择。双方以自己的行为默示的形成了一个新的合意从而使原有的仲裁协议失去了效力。因此,在乙公司起诉后双方之间的协议不再存在,即使乙公司从人民法院撤诉后,甲公司依然不能依据双方在传真中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2)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超出了仲裁条款约定的范围。本案中双方在仲裁条款中约定仲裁事项限于对货物质量发生争议。甲公司据此申请仲裁,则仲裁裁决的范围不应超出对货物质量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认定货物不合格,乙公司应当赔偿甲公司的损失同时裁决解除合同,双方不再履行。其内容显然已经超出由于货物质量而产生的纠纷。(3)乙公司可以以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超出了仲裁条款约定的范围为理由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由于本案中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超出了仲裁条款约定的范围,乙公司根据上述条款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4)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而乙公司则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在合同中双方订立了仲裁条款。[问题]:(1)本案中仲裁员的指定是否合法?(2)本案中仲裁庭决定将案件公开审理是否合法?(3)本案中仲裁庭决定仲裁员丙不需要回避的决定是否正确?(4)甲公司可以通过何种法律途径寻求救济?答案:(1)本案中仲裁员的指定不合法。参见《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仲裁庭的组成上,如果当事人约定了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一名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第三名仲裁员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双方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作为首席仲裁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三名仲裁员,这显然与仲裁法的规定相矛盾。(2)本案中仲裁庭决定将案件公开审理是不合法的。参见《仲裁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只有在仲裁的双方当事人就公开审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仲裁庭才能够公开审理仲裁案件。本案中有一方当事人反对公开审理,因此,本案不能公开审理,仲裁庭单方面决定公开审理本案是不正确的。(3)本案中仲裁庭决定仲裁员丙不需要回避的决定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是错误的。参见《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以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程序上,仲裁员应否回避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本案中,仲裁庭自己经过讨论决定了仲裁员丙的回避问题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在实体上,依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私下会见当事人,接受当事人礼品的仲裁员必须回避。可见,本案中仲裁员丙是必须回避的。决定丙不需回避的决定在实体上也是错误的。(4)甲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也可以在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时候,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甲某向乙某借款1万元,因时间较长,乙向甲催还借款时,甲矢口否认。 [问题](1)复印件是书证还是物证?(2)人民法院驳回乙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 [答案](1)乙某提交的复印件既是书证,又是物证。乙某提交的复印件是以其文字所表述的内容来证明自己提出的事实的,因而是书证。甲某根据复印件的笔迹特征,认为该借据复印件是伪造的,因而是物证。(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指出: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本案中,原告乙某提供的是复印件,被告甲某又不予承认,因此,这一复印件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乙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一年后二人结婚。婚后甲男之母丙发现乙女不会过日子,婆媳之间经常发生磨擦 [问题]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符合什么条件的人才有当事人的资格? [答案]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足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本案中丙不具备当事人的资格,她不是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婚姻关系)中的主体,故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不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法院无论如何判决,在法律上均与丙无关,因此她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起诉。所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甲区王某和孙某系邻居,平日关系融洽。1996年王某自己动工修建新瓦房,孙某便主动帮忙。 [问题](1)本案中,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孙某先予执行的申请是否合法?2)孙某申请先予执行是否必须提供担保?3)若孙某对驳回申请不服能否申请复议?.4)王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正确? 答案](1)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合法。《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了适用先予执行制度的案件范围。本案中孙某向王某追索医疗费用,符合先予执行适用范围。(2)孙某申请先予执行并不必须提供担保。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的提供担保是“可以”而非“必须”。这是由于先予执行制度本身是为解决生活或生产经营上的急迫困难而设,如果要求申请人一律提供担保,这显然是难以做到的。而且该申请并非会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如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则与制定的目的相悖。(3)孙某不能申请复议。对《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裁定不服包括对肯定裁定和否定裁定的不服,故应当允许申请人申请复议。本案中孙某对驳回申请的裁定可以申请复议。(4)王某的管辖权异议是错误的。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甲市A公司(需方)与乙市B公司(供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标的金额400万人民币。回答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1)本案应由何地法院行使管辖权? (2)甲市某区法院以协议管辖为由受理本案是否正确? (3)甲市中院提审本案适当否? (4)假设甲市某区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本案,甲市中院提审后,B公司能否提出管辖异议? ????(8)假设仅由甲市中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且作出生效判决,B公司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后,法院认为管辖确有错误的,应否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9)在本案中,甲市法院与丙市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时,应如何解决?. 1、丙市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3、不适当。因本案管辖权属于丙市某港口所在地法院。4、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5、不视为。因为如果裁定异议不成立,B公司必须应诉,为防止开庭时毫无准备而导致诉讼不利,B有权委托代理律师去阅卷、办理委托手续和打听开庭日期。6、不能。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理,不得自行移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7、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享有原告的诉讼地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8、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49、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3
甲系间歇性精神病人,经人介绍与乙结婚。婚后,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离婚。甲父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也参加了诉讼。审理过程中,甲精神病复发,经医院诊断需住院治疗。问:人民法院可否裁定中止诉讼?为什么?答:此案不需裁定中止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中止诉讼的情况之一是: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本案中原告甲已有法定代理人,并且已参加诉讼,所以,不存在中止诉讼的情况。
甲因生活困难,于2000年3月将祖传房屋5间卖给了乙。二年后,乙将其中的2间卖给了丙。丙在翻盖时,挖出了清代文物一件,于2002年8月已八万元人民币卖给了丁。乙闻讯后于2004年1月向丙索要价款, 1.乙是原告,丙是被告,X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是正确的,因他们之间有民亭争议,而且乙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2.X市人民法院驳回甲的起诉也是正确的,因已超过诉讼时效,丙于2002年6月将挖出的文物卖给了丁,而甲是在2004年9月才起诉的。3.X市文物管理局只以公函形式向X市人民法院索要丙挖出的文物,是一般的行政行为,不是起诉的诉讼行为,不具有诉讼地位.
甲于1996年5月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乙抢占的北房三间归自己所有,并判令被告搬走。问:某县法院的做法是否符合有关程序?为什么? 县法院的做法不正确。1.县法院在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在15日内有权
上诉。甲在上诉期限内提交房屋证据,要求改判,实为上诉之意。法院未按上诉案件处理,违法了第二审程序的规定。2.原告提交新发现的证据之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但县法院也无权将尚未生效一审判决作为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3.县法院应在收到甲的所有权证书后,询问甲是否上诉,如上诉应告知其按上诉处理;如不上诉,待上诉期满后,再依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
甲与乙是同村邻居。1987年甲向人民法院起诉称:乙屋后现有7棵梨树,是生产队在1959年买来的树种并派人裁种的,应属于生产队所有,现被乙霸占,要求法院判决,让乙将7棵梨树退还生产队,并将历年收获所得如数交给生产队。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起诉的三个条件,其中第一条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仙组织.所谓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自身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及受他保护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不具备这一因素,即为不合格的当事人,不能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甲不是7棵梨树的所有人,也不是生产队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受到生产队的委托,因此,甲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人民法院应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送达甲,井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金某与葛某共有房屋6间,1955年双方按各自1/2产权向房管部门进行了产权登记。问:(1)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准许原告葛某的撤诉?为什么?(2)被告金某反诉是否成立?为什么?答:(1)对于原告葛某的撤诉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撤诉。因为本案中原告葛某撤诉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怕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不符合撤诉条件。假如本案中不出现被告金某的反诉,原告的撤诉也不能被允许。(2)被告金某的反诉成立。因为金某的反诉是在诉讼过程中,针对本案原告提出的,与本案诉讼标的有关的独立的诉讼请求,符合反诉条件。反诉应与本诉合并审理。
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 问: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3.就此同一纠纷,若李有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4.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5)若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汽车修理厂为共同被告. 甲市A区,B区,C区与甲市L县法院皆有管辖权.李有良以侵权起诉,《民诉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在甲市C区,三被告住所地分别在甲市A区,B区与L县.李有良以违约起诉,《民诉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在甲市C区. 应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民诉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其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民诉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对此判决,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根据《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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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与杜月系夫妻,二人同住甲市城关区无线电厂家属楼,但在老家乙市郊区有房6 间,由其长子李明居住。??问:( l )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说明理由。( 2 )请确定上述人员的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1、本案应由甲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或乙市郊区人民法院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第三项。李可处于原告地位,但其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可由李梅、李娜中一人作为其代理人进行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李春、张丽夫妻处于被告地位。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58、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本案中长女李梅已放弃实体权利,故不再追加其为共同原告,但次女李娜仍应追加其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审理和判决。案外人于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第三人。方某、刘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诉讼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w
李某和王某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为5万元。1.王某不能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不是执行很据。王某可以以起诉的方式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谧权债务内容当事人双方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其执行的法律效力.而对经过公证的该种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晓中请强制执行.因为经过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是法定的执行依据.2.双方当事人作为民事主体,很据自己的意志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了处理,并且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因此,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当事人双方应当依照该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3.很据法律的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该协议不服,认为该协议对自己是显失公平的,均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变更该调解协议,因为很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显失公平是变更或者撤销民事合同的重要的理由
李某失踪多年,其妻刘某生活艰难,欲与王某结婚。遂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5)假定本案被发回重审能否适用简易程序?[答案]:(1)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在人民法院受理之时被告人下落不明,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但必须有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人民法院1998年9月31日受理本案,1999年1月10日结案,超过了法律规定三个月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最长期限。判决书应当加盖人民法院的公章而不是人民法庭的公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参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3)第一审程序中,原告可以增加诉讼请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本案中,原告在庭审时提出分割李某失踪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这属于诉讼请求的增加。由于这一请求与其他诉讼请求都是基于同一婚姻法律关系提出的,法庭对其应一并予以审理。但法庭对原告的这一请求未进行审理,这在程序上是不妥的。(4)本案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且人民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出现多处程序错误,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应当发回重审。参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李某与刘某、王某、赵某是朋友,刘某、王某、赵某三人合伙做生意,三人共同向李某借款6000元, [问题]李某如果到法院去起诉,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案]这是个债权债务纠纷,属一般地域管辖,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李某应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本案是连带债务纠纷,共同被告有三个,他们分别住在A市西区、北区、南区,因此,这三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即李某选择了哪个法院,案件的管辖权就由哪个法院行使。如果李某向三个法院都递交了起诉状,那么哪个法院最先立案,该案就由哪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如果三个法院立案的先后时间无法区分,由这三个法院共同进行协商,确定其中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如果这三个法院经协商,未能确定出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则得由这几个法院共同报请A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指定管辖,A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哪个法院行使管辖权,该案就由哪个法院行使管辖权。
李某与赵某是邻居,李某委托张某包工包料保证质量砌一段墙,并付工钱、料钱1000元。[问题]李某的要求对不对?张某应否参加诉讼? [答案]李某的请求是不对的。因为倒塌的墙的所有者是李某,赵某被倒塌的墙砸坏了财物,要求赔偿损失,并以李某为被告提起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李某与该案的诉讼标的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属正当被告,不应更换。张某也应该参加诉讼,应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李某的墙是由张某承包砌的,墙倒塌的原因如确系工程质量问题,李某就可依法根据自己与张某承包砌墙关系,要求张某对此负责。显然,张某与李某、赵某二人之间诉讼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应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刘德仁有子女三人。儿子刘海洋,大女儿刘海燕,小女儿刘海鸥。刘德仁的妻子王淑艳于五年前因病去世;他们各自的诉讼地位是什么?答案:(1)本案应由安明县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属于专属管辖,而非一般的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属于不动产,因此,本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安明县人民法院管辖。(2)刘海燕、沈爱花、李达明应当参加本案诉讼。刘海燕认为沈爱花侵犯了其房屋所有权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处于原告的地位。沈爱花被诉称侵犯了刘海燕的房屋所有权,应处于被告地位。李达明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他对别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具备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的人。在本案中,李达明对于刘海燕与沈爱花之间发生的所有法律关系纠纷,不享有全部或部分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与他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果沈爱花败诉,他的利益必将受到影响。因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李达明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参加诉讼,并且这样也有利于案件公正、迅速的审理。作为人民法院,也可以通知李达明参加诉讼。本案中,对于刘海鸥,法院可以先征求其意见,如明示放弃继承权,则她可以不参加本案诉讼;如未明示放弃或明示不放弃的,刘海鸥应当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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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系河北省保定市一供销人员,因公出差住在深圳市罗湖区某宾馆。张某系河南新乡市一工人,因私事来深圳市,问:此案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答:(1)此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民诉法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此案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对调查取证比较方便。但考虑到原、被告双方都不可能在深圳市久留,所以,从方便当事人角度出发,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法院管辖。
孟老汉年过七旬,体弱多病,生活无足够保障。其有孟南、孟西、孟北三子女,分别工作居住于A、B、C三市。孟老汉为解决生计问题,要求三子女给付赡养费,但因三子女分别居住于A、B、C三市,于是,向本人住所地D市法院起诉。问:D市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此案?分析:此案属于追索赡养费案件,应按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三被告住所地A、B、C三市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原告住所地D市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此案。
某机械设备公司1994年10月6日向票据支付单位所在地的A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称本公司一张面额5万元的可以背书转让的汇票丢失。人民法院因其未先挂失,不予受理。该机械设备公司遂到银行办理了挂失手续,[问题]此案在审理程序上有哪些错误? [答案]此案在审理程序上有以下几处错误1)申请公示催告不需要当事人首先向银行挂失,故A区法院以机械设备公司未先挂失而不予受理是错误的;(2)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先审查,决定受理后才能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而不能先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再审查立案;(3)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后应在3日内发出公告,不能在5日后才发出公告。(4)公示催告的期间不能少于60日,故A区人民法院催促利害关系人在30日内向法院申报权利是错误的。(5)人民法院只能在申请人的申请下才能作出除权判决,不能自行作出。
某甲于4月16日收到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未表示上诉,后于5月2日将上诉状通过邮局寄往原审人民法院,法院于5月4日收到,认为某甲已越过上诉的期限,不予受理。 [问题]该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人民法院的处理是不正确的。因为依《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民事判决不服,可于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上诉期应从收到判决书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本案应从4月17日起算,故第15天则是5月1日,而5月是法定假日,依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是节假日时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同时法律又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期间,诉讼文书满前交邮的,不能算过期。为此,该案上诉期间的届满日期应为5月2日。当事人于5月2日通过邮局发出上诉状不能算过期。故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某省荷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邻里采光纠纷案件。宣判后,旁听群众张三、赵四在庭审结束后走出法庭时使用了一些不文明语句议论该案,问:对张三、赵四的处理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解答: 对张三、赵四的处理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理由有二: (1)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具有三个共同要件:客观要件、时间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在客观上造成了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的后果。时间要件是指行为人的妨害行为是在民事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实施的,而不是在诉讼程序之外实施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有妨害民事诉讼的实际行为而且是故意实施的。 结合本案来看,从客观要件上讲,张三、赵四的议论虽有不文明语句,但只是个人对该案审理的看法,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任何一种。从时间要件上讲,张三、赵四的议论是在宣判后,与诉讼程序已无关系。从主观要件上讲,张三、赵四只是随意在庭审结束时议论,并无妨害民事诉讼或者辱骂审判人员的故意。 以上分析说明,张三、赵四的行为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不能对二人处以罚款的强制措施。 (2)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适用罚款,首先应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具体意见,报法院院长审查批准。作为书记员的李立,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他对张三、赵四二人的处理,不但在认定事实上是错误的,而且在程序上也是违反民事诉讼法的。
某市的电子公司和机械制造公司签订一份委托技术开发合同,机械制造公司委托电子公司为其开发一些新型的电子监控技术。双方当事人约定,开发的期限为一年,开发的费用和报—酬为200万元人民币, 答:1 ,电子公司可以在对机械制造公司提起诉讼之后,再对水泥厂提起代位诉讼,因为本案中,电子公司具备了提起代位诉讼的法律条件。根据合同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代位诉讼的条件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债务人的自身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形成损害。两个诉讼是相互独立的,通常不能合并审理。2 .此时被告水泥厂住所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主债务人机械制造公司处于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如果债权人电子公司为在诉讼中将机械制造公司列为第三人,则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其为第三人。3 .电子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水泥厂欠机械制造公司的价款进行财产保全,禁止水泥厂向机械制造公司清偿价款。4 .该理由可以对抗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因为在代位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某市的王山是一位号称善长治疗癌症的“神医”,因该地晨报上刊登了一篇反对其“神医”说的文章,(2)此案应如
何审理?并说明理由。?答:对原告王山的撤诉申请,因被告已提起了反诉,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准许。因为,当事人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当事人不得利用撤诉的方式规避法律,不得因撤诉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的利益。王山的撤诉行为显然是在规避法律对其的制裁,如果准许其撤诉,就可能因此而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此案应当用缺席判决方式审理。对于原告王山提起的本诉,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不准其撤诉。对王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法院应当缺席判决。对于被告提起的反诉,本诉的原告王山经法院用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同样可以缺席判决。
某市化工厂工人许某下落不明已四年有余,该化工厂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许某死亡的申谓人民法院受理后,发出公告。公告半年后,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化工厂不服判决,便向上级法院上诉。 [问题]本案在程序上有何错误? [答案]本案在程序上有以下几处错误:(1)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化工厂的申请。因为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必须由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是指该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以及对该公民负有保护责任的组织,某化工厂不是许某的利害关系人。(2)本案中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半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3)人民法院不应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本案中,申请人并未申请宣告失踪。(4)某化工厂不得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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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长运”运输公司的一辆东风牌货车于1994年7月2日承运杭州市西湖区“富仕”服装公司的一批布匹,车行至浙江省长兴县内,因司机吴辽违章驾驶,发生事故,撞坏长兴县不锈钢厂的广告牌,同时所运货物也受到损失。8月9日,“富仕”服装公司和长兴县不锈钢厂同时以“吴辽”为被告,向长兴县法院起诉。长兴县法院合并审理。问:此案可否合并审理?如可以合并审理,请确定案件当事人;如不可以合并审理,则分析各案的管辖法院和当事人。不能合并审理。因为,案例中的两个诉讼性质不同,一是合同纠纷,一是侵害权赔偿纠纷。 “富仕”服装公司提起的诉讼为运输合同纠纷,可向运输始发地、目的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此案中,“富仕”公司为原告,“长运”公司为被告。案件可由南京或杭州的法院管辖。 长兴县不锈钢厂提起的诉讼为损害赔偿纠纷,可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此案中,不锈钢厂为原告,“长运”公司为被告。案件由长兴县法院管辖,因为不锈钢厂已经向长兴县法院起诉。在数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应由最先受理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至于上述两案中,应将“长运”公司列为被告,是因为吴辽的行为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的行为,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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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甲、孙乙二人系兄弟,早先兄弟俩曾共同出资在原籍A市修建住宅一幢,共同居住。以后,兄弟二人先后来到B市工作。甲的家属亦调到B市工作。乙的家属仍在A市工作,并住在原房中。1995年8月,甲想退体回A市养老,要其弟乙腾出一部分房屋,乙不同意腾房,只愿补偿房屋价款。兄弟二人遂发生争议,甲准备诉请法院解决。 [问题]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案:本案中原、被告争议的房屋系不动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争议的房屋属不动产在A市,故应由A市法院管辖。争议不动产的诉讼,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和不可改变性。因此,尽管原、被告双方均在B市,B市法院对本案也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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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公司经营房地产开发,在有偿取得某幅土地的使用权之后,由于资金困难,与月亮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问题:1.月亮公司在得知环球公司申请仲裁后,能否申请参加太阳公司与环球公司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 为什么? 2.环球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能否在太阳公司与月亮公司的诉讼中成为当事人 为什么? 3.仲裁委员会制作裁决书在程序上是否合法,为什么? 4.在仲裁裁决已确认太阳公司与环球公司的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判决太阳公司与月亮公司之间的合同有效 为什么?1,不能.因为太阳公司分别与月亮公司和环球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太阳公司与环球公司签订的合同其仲裁条款对月亮公司无效,月亮公司不是该仲裁协议的主体.2,不能.因为本案虽然存在两个有联系的合同关系,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环球公司与诉讼案件的处理已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它与太阳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由生效的仲裁裁决所确定.本案不能形成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能形成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3,合法.因为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4,能.因为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该合同是否具备法定的有效要件,关于同一项目的两份合同只要都具备有效要件,可以同时有效,但只能履行其中一份合同.
通知建材集团的债权人前来申报债权。1994年3月5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的会议主席主持,这时建材集团的主管部门工业局向债权人会议申请对建材集团进行整顿,答:该破产还债程序的错误及简要理由如下: (1) 该建材集团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当适用《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建材集团在未经其上级主管部门该市工业局同意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不符合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法(试行)》第8条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2)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即应于12月15日前立案,而不应于12月17日才立案。(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本案中却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发布公告,即应于12月27日前发布公告。(5)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由人民法院召集主持,并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债权的申报期限应为3个月,可在本案中,1994年3月15日召开的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不正确的。(6)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而建材集团是自行申请破产的,因此不应当进行整顿。(7)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须由债权人会议中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方可通过,而不是本案中所指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8) 清算组应于企业被宣告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本案中清算组在建材集团被宣告破产后20日后方成立。(9) 破产财产的分配,须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本案中,未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破产分配方案不应直接报请人民法院裁定。 10) 破产财产中,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应优于其他破产债权先受偿,而不是同一顺序按比例受偿。
退休工人刘某去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因出口拥挤被人挤倒摔伤,因此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300元。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为他寻找被告赔偿损失,但刘某说不出是谁挤倒他的。 [问题]法院是否受理刘某的起诉? [答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的条件之一是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刘某不知是谁给他造成伤害,无法确定告谁,所以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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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将房屋四间卖给刘某,但刘某迟迟不付款。为此,王甲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付款并付违约金。在诉讼中,王甲之弟王乙得知,向法院说明这四间房屋中有二间是他的,要求确认并请求返还房屋。 [问题]如何确定本案诉讼参加人的地位? 答案:本案中,王甲是原告,刘某是被告,王乙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本案中,王甲与刘某因房屋买卖发生纠纷,王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付款并付违约金,因此,王甲是原告,刘某是被告。在诉讼中,王乙对王甲、刘某争议的房屋主张部分的独立请求权,认为二间房屋是他的,因而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王乙参加之诉讼中,王乙是原告,王甲和刘某是被告,就整个案件来说,王乙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王老太太上街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抢救时几个子女支付了医疗费。问:承办人的回答对吗?答:不对,本案这种情况完全可以适用先予执行。(1)本案案情清楚。(2)等钱抢救情况紧急。(3)对方有承受能力。(4)当事人积极申请。
位于某市甲区的天南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海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办公
楼。????问题1.何地法院对本案具有诉讼管辖权 2.一审法院未依原告请求裁定被告停工是否正确 为什么 3.双方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可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为什么 4.原告关于管辖权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1.乙区法院和丙区法院,2.正确,原告请求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因本案尚在审理中,合同是否解除尚无定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尚不明确,3.录音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证据即使是秘密录音,其取得方式也是合法的,只有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获得的证据,才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会议纪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其形式有欠缺,应当双方签字,4.不成立.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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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向恽某借款5000元,言明一年后还清。但徐某到期未还,恽某多次索要未果,于是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徐某声称此款已还,但无凭证。而恽某手中的借据也下落不明,又无其他证据[问题]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有哪些? [答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前提条件。1.提出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原审案件中的当事人。2.提出申请再审的客体,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如果裁判尚未生效,当事人可以上诉,并不需要申请再审3、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必须在判决裁定和调解发生法律效力2年内提同。(二)法定理由。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弊、枉法裁判行为的;6、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7、有证据证明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上述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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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淑兰有二子一女,长子李辉,次子李健,女儿李艳。于有房6间,她与次子一家住三间其余三间租给王春凯。于死亡,次子独自料理于的丧事,并将全部遗产房6间,卖给王春凯。李辉得知后以李健为被告,要求兄弟二人平分遗产。诉讼进行中李艳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得遗产房。问:本案中上述人各处于什么诉讼地位?为什么??答:本案原告是李辉,被告是李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李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王春凯。?理由:(1)李辉属合法继承人,李健侵犯了他的继承权。李辉以自己名义起诉,而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2)被原告声称侵犯其民事权益,并经法院通知应诉的人为被告,被告李健独自继承遗产,与李辉产生实体法律关系争议,被起诉而成为被告。?(3)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不同于原告也不同于被告的独立的请求,并以起诉的方式参加到他人诉讼中的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李艳符合上述条件。(4)本案的王春凯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为维护自己权益而参加诉讼的王春凯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原、被告系同村村民。1991年8月7日原告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问:本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本案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2)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而不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为本案起诉,但尚未立案,诉讼程序并未开始,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而不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北京甲公司与被告北京乙公司于1995年8月签订了购销合同。(3)乙公司是否可以对支付令提起上诉或者提出异议?(4)如果乙公司对支付令提出异议,法院应如何对待?答:(1)某县法院适用的是督促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督促程序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督促程序的标的必须是有给付内容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第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第三,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2)如果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未于法定期间提出异议,则支付令生效,支付令的效力与生效判决相同。支付令生效后,债务人应按照支付令的内容清偿债务。反之,债权人有权依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乙公司不得对支付令提起上诉,但可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4)乙公司如果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则自行失效。债权人甲公司若要实现自己的权利,应另行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照一般的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方某(女)与被告黄某(男)于198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结婚,婚后夫妻生活不协调,经常吵闹。1994年6月,被告黄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押送某劳改农场服刑。原告方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题]方某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答案]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确定“原告就被告”,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的同时,在特定情况下为便于原告起诉,解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本案被告被监禁,无权在其住所地居住,原告不宜向其原住所地法院起诉,也不宜向被告被监禁地法院起诉,而应当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方某应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原告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乙及丙公司。起诉状中称,被告乙原是其营销部经理,被丙公司高薪挖去,在丙公司负责市场推销工作。乙利用其在甲公司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将甲公司的销售与进货渠道几乎全部提供给了丙公司,甲公司因而损失严重,请求乙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申请不公开审理,以避免商业秘密泄露于第三人。 [问题]人民法院能否同意原告不公开审理的要求? [答案]公开审判是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般应公开审判,应当选期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记者采访和报道。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隐私的案件,不能公开审理。此外法律还规定,离婚案件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中甲公司的销售及进货渠道,对甲公司的经营有重大关系,一旦公开,很可能使其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甲公司认为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审理是合情合理的,也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原告不公开审理的要求。
原告甲与被告甲一、甲二、甲三、甲四系父子关系。甲与甲一、甲二共同居住在甲所有的房屋四间。甲因与甲一发生矛盾,向某县法院起诉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维持生活,并愿意与四被告分割房产四间。问:本案处理是否妥当?简述理由。1.本案的错误在于:(1)应该到庭的甲三、甲四未传唤到庭。(2)法院只在部分当事人中调解了原告的两个诉讼请求中的一个请求。(3)有执行内容的应制作调解书而未制作。(4)不应让原告撤诉结案。2.理由:简易程序是独立的第一审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只是在原告的起诉方式上、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上和传唤诉讼参加人的方式上简便,审判组织形式简单,庭审程序简化。但是,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和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的程序、制度,则不能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决不意味着可以草率从事,故本案的处理是妥当的。
原告李某于1991年6月1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称:被告宋某于1986年11月租用原告房屋二间,每月租金200元, [答案]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这四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一定范围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但由于它们各自的职能不同,所担负的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任务不同,因而各自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需要进行合理划分。《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的案件”。本案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必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对区法院的审判如果不服,还可以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所以本案应由区法院管辖。
原告潘甲与被告潘东、潘西、潘北、潘南是父子关系,潘
甲与潘东、潘西共同居住潘甲所有的房屋四间。 [问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能否人为地简化诉讼程序? [答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能随意地简化工作,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程序的工作不能简化。本案中应当到庭的被告潘南、潘北没有被传唤到庭;原告两个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瞻养费、与被告分割房产),只就其中一个在部分当事人中进行了调解;调解协议具有执行内容,应当制作调解书而没有制作;让原告撒诉结案等等,这些做法都不属于简易程序中对程序的正常简化,因而都是不正确的。
原告齐某,被告人崔某和其子17岁的崔甲。崔甲在偷齐家果园的苹果时被齐某发现。问:该案程序上有哪些错误?答:(1)被告崔甲未满18周岁,无诉讼行为能力,应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2)在上诉期内作出再审的决定是错误的。(3)再审时应该另行组成合议庭。(4)再审时应先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而不是撤销。
原告田某(女)与被告谢某(男)均系哑人。199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10月1日结婚。 [问题]本案应设法定代理人还是应当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按照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达成准予当事人离婚的调解协议是否合适? [答案](1)本案中原告之母与被告之父不应为原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而应作为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才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中原告和被告虽为哑人,但不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所以不符合为他们设定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为了诉讼上的方便,可以由熟悉他们各自情况的父母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2)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未到庭情况下,按照诉讼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达成离婚协议,是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本案中原、被告虽为哑人,但能够表达自己的意志,法院应当传唤他们与诉讼代理人一起出庭。另外,对于离婚案件,委托代理人是无权代理达成协议的,所以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没到庭情况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无效的。
原告张某诉被告韩某合伙纠纷一案,原告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其与被告方合伙经营饭馆的合同的关系。此案经某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判决解除原告之间的合伙关系。被告方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沈某处理此案。沈某经过调查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问题]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在程序上是否正确? [答案《]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是我国人民法院最主要的审判组织形式,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适用其他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都必须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的人数必须是单数,而且除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可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外,按其他程序审理的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本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沈某一人审理此案,在程序上显然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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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与杨秀1990 年结婚。婚后不久张军即赴美国学习并留美工作。请问:该案在审判程序上存在什么问题?应如何进行纠正?一、该案在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一)违反了民事诉讼关于送达时效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二)本案未经调解程序,违反《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定程序。(三)违法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四)违反了关于上诉期限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青岛市A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写到:"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法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中关于上诉期限的内容违反了上述规定。 二、纠正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3条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经以下程序办理:如当事人在15日期限届满时提出上诉的,青岛市A区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其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如当事人不上诉的,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由青岛市A区人民法院院长将本案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织合议庭对本案重新审理。
张某因购房向赵某借款1万元,约定2个月后归还,并出具了一张借据。运用证据理论,分析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答:法院处理正确。本案中赵某提出主张应该提供充分的证据,一张复印件,只是一个派生证据。对于派生证据首先要寻找原始证据,实在没有的必须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孤证无法确定。就本案而言,就会存在赵某在撕毁原件之前保留有复印件的可能性。
张三、李四、王五共同出资出力,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开办了合伙经营的家具加工厂。问:本案当事人应如何确定?分析:本案中原告木器厂应以张三、李四、王五作为共同被告人而起诉,而不应以合伙经营的家具广为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字号
张三、张四系两兄弟,并已各自成家多年,共同居住在祖上留下的四间平房里。去年张四分得一套两居室的楼房,问:( l )在本案诉讼中,张三、张四、张恩义各处于什一么样的诉讼地位?并说明理由。( 2 )张四死后,诉讼程序应如何进行?( 3 )张三撤诉应经过什么程序?1、张三处于原告地位。张四处于被告地位。张恩义处于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第三人地位。2、诉讼应当中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3、是否准许应由法院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张三与李四是同村邻居。1990年张三向人民法院起诉称:李四屋后现有10棵枣树,是生产队在1970年买来的树种并派人栽种的,应属于生产队所有,请问:本案人民法院通知原告张三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正确?如果原告张三仍坚持起诉怎么办?1.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通知原告张三不予受理的做法是正确的。2.理由(1):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起诉的三个条件,第一条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谓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自身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及受他保护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不具备这一因素,即为不合格的当事人,不能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中,张三不是7棵梨树的所有人也不是生产队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受到生产队的委托,因此,张三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理由(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如果原告坚持起诉,可以立案受理,经进一步查明起诉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以书面裁定驳回起诉。
浙江甲服装商店于1995年10月20日与广东乙服装厂签定了联销服务协议书,由乙服装厂在广东展销会期间代销服装。甲服装商店派人于同年12月送去各种规格服装477件,计货款50600元。[答案]浙江甲服装商店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依照督促程序向广东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债务人即乙服装厂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否则,债权人甲服装商店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甄某、乔某、雷某商量合伙开设餐馆,由班某负责领取营业执照并担任负责人,乔某负责租赁房屋。 [问题]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 [答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的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说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本案中,甄某、乔某、雷某合伙经营餐馆,乔某代表餐馆签订的租赁合同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要甄某、乔某、雷某应为共同被告。
执行员根据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查封被告范某的房屋和家具。这时,范某的前妻刘某提出,她与范某离婚时,此房作为共同财产正租给别人居住,没有进行分割。所以她对此房屋有一半所有权,要求法院停止执行。 [问题]如何对待执行过程中案
外人提出的异议? [答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权利主张,称为执行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员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当通过询问案外人、当事人,并调查核实有关证据等方式认真进行审查,然后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如果认为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确属无理,原执行文书正确无误,那么应当书面通知驳回,执行程序继续进行。如果认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确有道理,原执行文书可能有错误,执行员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凡正在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是该法院作出的,院长可以指令原承办合议庭进行审查,或者直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需要进行再审的,则应先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凡正在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是上级人民法院制作的,或者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执行员在报请院长批准后,应当发出函件,请上级人民法院或者外地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周甲之父周乙死后,留有遗产房屋三间。周甲准备将父亲遗留房屋卖掉时, [问题]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二审法院不能裁定撤销原判,因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对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法律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所以本案中二审法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朱大妹诉冯小军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经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该栋房屋一直为冯小军居住使用,问: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不能以当事人的申诉作为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当事人的申诉只能是人民法院发现裁判确有错误的渠道。(2)高院决定再审以后,不能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只能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3)高院指令原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做法,也是错误的。因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原来是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