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配电部分)(试行)(6)

2019-06-17 09:54

(2)检修时的安全措施。双方应相互配合做好电网停电检修的隔离、接地、加锁或悬挂标示牌等安全措施,并明确并网点安全隔离方案。

(3)由电网管理单位断开的并网点开断设备,仍应由电网管理单位恢复。 13.3运维和操作

13.3.1分布式电源项目验收单位在项目并网验收后,应将工程有关技术资料和接线图提交电网管理单位,及时更新系统接线图。

13.3.2电网管理单位应掌握、分析分布式电源接入配变台区状况,确保接入设备满足有关技术标准。 13.3.3进行分布式电源相关设备操作的人员应有与现场设备和运行方式相符的系统接线图,现场设备应具有明显操作指示,便于操作及检查确认。13.3.4操作应按规定填用操作票。 13.4检修工作

13.4.1在分布式电源并网点和公共连接点之间的作业,必要时应组织现场勘察。 13.4.2在有分布式电源接入的相关设备上工作,应按规定填用工作票。

13.4.3在有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的高压配电线路、设备上停电工作,应断开分布式电源并网点的断路器、隔离开关或熔断器,并在电网侧接地。

13.4.4在有分布式电源接入的低压配电网上工作,宜采取带电工作方式。

13.4.5若在有分布式电源接入的低压配电网上停电工作,至少应采取以下措施之一防止反送电: (1)接地。 (2)绝缘遮蔽。

(3)在断开点加锁、悬挂标示牌。

13.4.6电网管理单位停电检修,应明确告知分布式电源用户停送电时间。由电网管理单位操作的设备,应告知分布式电源用户。以空气开关等无明显断开点的设备做为停电隔离点时应采取加锁、悬挂标示牌等措施防止误送电。

14机具及安全工器具使用、检查、保管和试验 14.1一般要求

14.1.1作业人员应了解机具(施工机具、电动工具)及安全工器具相关性能、熟悉其使用方法。 14.1.2现场使用的机具、安全工器具应经检验合格。

14.1.3机具的各种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限位器、安全阀、闭锁机构等安全装置应完好。

14.1.4机具在运行中不得进行检修或调整。禁止在运行中或未完全停止的情况下清扫、擦拭机具的转动部分。

14.1.5检修动力电源箱的支路开关、临时电源都应加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定期检查、试验、测试动作特性。

14.1.6机具和安全工器具应统一编号,专人保管。入库、出库、使用前应检查。禁止使用损坏、变形、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具和安全工器具。

14.1.7自制或改装以及主要部件更换或检修后的机具,应按其用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型式试验,经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14.2施工机具使用和检查 14.2.1绞磨。

14.2.1.1绞磨应放置平稳,锚固应可靠,受力前方不得有人,锚固绳应有防滑动措施,并可靠接地。 14.2.1.2作业前应检查和试车,确认安置稳固、运行正常、制动可靠后方可使用。

14.2.1.3作业时禁止向滑轮上套钢丝绳,禁止在卷筒、滑轮附近用手触碰运行中的钢丝绳,禁止跨越行走中的钢丝绳,禁止在导向滑轮的内侧逗留或通过。 14.2.2抱杆。

14.2.2.1选用抱杆应进行负荷校核。

14.2.2.2独立抱杆至少应有四根缆风绳,人字抱杆至少应有二根缆风绳并有限制腿部开度的控制绳。所有缆风绳均应固定在牢固的地锚上,必要时经校验合格。

14.2.2.2抱杆基础应平整坚实、不积水。在土质疏松的地方,抱杆脚应用垫木垫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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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3缆风绳与抱杆顶部及地锚的连接应牢固可靠;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一般应小于45;缆风绳与架空输电线路及其他带电体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表6-1的规定。 14.2.3卡线器。

卡线器的规格、材质应与线材的规格、材质相匹配。不得使用有裂纹、弯曲、转轴不灵活或钳口斜纹磨平等缺陷的卡线器。 14.2.4放线架。

放线架应支撑在坚实的地面上,松软地面应采取加固措施。放线轴与导线伸展方向应垂直。14.2.5地锚。 14.2.5.1地锚的分布和埋设深度,应根据现场所用地锚用途和周围土质设置。 14.2.5.2禁止使用弯曲和变形严重的钢质地锚。

14.2.5.3禁止使用出现横向裂纹以及有严重纵向裂纹或严重损坏的木质锚桩。 14.2.6链条(手扳)葫芦。

14.2.6.1使用前应检查吊钩、链条、转动装置及制动装置,吊钩、链轮或倒卡变形以及链条磨损达直径的10%时,禁止使用。制动装置禁止沾染油脂。 14.2.6.2起重链不得打扭,亦不得拆成单股使用。

14.2.6.3两台及两台以上链条葫芦起吊同一重物时,重物的重量应小于每台链条葫芦的允许起重量。 14.2.6.4使用中发生卡链情况,应将重物垫好后方可检修。 14.2.7钢丝绳。

14.2.7.1钢丝绳应定期浸油,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 (1)钢丝绳在一个节距中有表14-1内的断丝数者。 表14-1钢丝绳报废断丝数 安全系数

钢丝绳结构6×19+16×37+16×61+1

一个节距中的断丝数(根)交互捻同向捻交互捻同向捻交互捻同向捻<6126221136186~714726133819>716830154020注:一个节距是指每股钢丝绳缠绕一周的轴向距离。

(2)钢丝绳的钢丝磨损或腐蚀达到钢丝绳实际直径比其公称直径减少7%或更多者。 (3)钢丝绳受过严重退火或局部电弧烧伤者。 (4)绳芯损坏或绳股挤出者。

(5)笼状畸形、严重扭结或弯折者。 (6)钢丝绳压扁变形及表面毛刺严重者。

(7)钢丝绳断丝数量不多,但断丝快速增加者。

14.2.7.2插接的环绳或绳套,其插接长度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300mm。新插接的钢丝绳套应作125%允许负荷的抽样试验。

14.2.7.3通过滑轮及卷筒的钢丝绳不得有接头。 14.2.8合成纤维吊装带。

14.2.8.1合成纤维吊装带使用应避免与尖锐棱角接触,若无法避免应装设护套。 14.2.8.2吊装带用于不同承重方式时,应严格按照标签给予的定值使用。 14.2.8.3禁止使用外部护套破损显露出内芯的合成吊装带。 14.2.9纤维绳(麻绳)。

14.2.9.1禁止使用出现松股、散股、断股、严重磨损的纤维绳。纤维绳(麻绳)有霉烂、腐蚀、损伤者不得用于起重作业。

14.2.9.2机械驱动时禁止使用纤维绳。

14.2.9.3切断绳索时,应先将预定切断的两边用软钢丝扎结,以免切断后绳索松散,断头应编结处理。 14.2.10滑车及滑车组。

14.2.10.1滑车及滑车组使用前应检查,禁止使用有裂纹、轮沿破损等情况的滑轮。

14.2.10.2使用的滑车应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或封口措施。使用开门滑车时,应将开门勾环扣紧,防止绳索自动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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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0.3滑车不得拴挂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拴挂固定滑车的桩或锚应埋设牢固可靠。 14.2.10.4若使用的滑车可能着地,则应在滑车底下垫以木板,防止垃圾窜入滑车。 14.2.11棘轮紧线器。

14.2.11.1使用前应检查吊钩、钢丝绳、转动装置及换向爪,吊钩、棘轮或换向爪磨损达10%者禁止使用。各连接部位出现松动或钢丝绳有断丝、锈蚀、退火等情况时禁止使用。 14.2.11.2操作时,操作人员不得站在棘轮紧线器正下方。 14.3施工机具保管和试验

14.3.1施工机具应有专用库房存放,库房要保持干燥、经常通风。

14.3.2施工机具应定期维护、保养。施工机具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应保持润滑。 14.3.3起重机具的检查、试验要求应满足附录K的规定。 14.3.4施工机具应定期按标准试验。 14.4电动工具使用和检查

14.4.1连接电动机械及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单独设开关或插座,并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金属外壳应接地;电动工具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14.4.2电动工具使用前,应检查确认电线、接地或接零完好;检查确认工具的金属外壳可靠接地。

14.4.3长期停用或新领用的电动工具应用绝缘电阻表测量其绝缘电阻,若带电部件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值达不到2MΩ,禁止使用。电动工具的电气部分维修后,应进行绝缘电阻测量及绝缘耐压试验。 14.4.4使用电动工具,不得手提导线或转动部分。使用金属外壳的电动工具,应戴绝缘手套。 14.4.5电动工具的电线不得接触热体或放在湿地上,使用时应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

14.4.6在使用电动工具的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14.4.7在一般作业场所(包括金属构架上),应使用II类电动工具(带绝缘外壳的工具)。

14.4.8在潮湿或含有酸类的场地上以及在金属容器内,应使用24V及以下电动工具或II类电动工具,并装设额定动作电流小于10mA、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且应设专人不间断监护。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电源连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电动工具的开关应设在监护人伸手可及的地方。

14.5安全工器具使用和检查

14.5.1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检查确认绝缘部分无裂纹、无老化、无绝缘层脱落、无严重伤痕等现象以及固定连接部分无松动、无锈蚀、无断裂等现象。对其绝缘部分的外观有疑问时应经绝缘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4.5.2安全帽:

(1)使用前,应检查帽壳、帽衬、帽箍、顶衬、下颏带等附件完好无损。 (2)使用时,应将下颏带系好,防止工作中前倾后仰或其他原因造成滑落。 14.5.3绝缘手套:

(1)应柔软、接缝少、紧密牢固,长度应超衣袖。

(2)使用前应检查无粘连破损,气密性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14.5.4绝缘操作杆、验电器和测量杆:

(1)允许使用电压应与设备电压等级相符。

(2)使用时,作业人员手不得越过护环或手持部分的界限。人体应与带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并注意防止绝缘杆被人体或设备短接,以保持有效的绝缘长度。

(3)雨天在户外操作电气设备时,操作杆的绝缘部分应有防雨罩或使用带绝缘子的操作杆。14.5.5成套接地线:

(1)接地线的两端夹具应保证接地线与导体和接地装置都能接触良好、拆装方便,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在大短路电流通过时不致松脱。

(2)使用前应检查确认完好,禁止使用绞线松股、断股、护套严重破损、夹具断裂松动的接地线。 14.5.6绝缘隔板和绝缘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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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绝缘隔板和绝缘罩只允许在35kV及以下电压的电气设备上使用,并应有足够的绝缘和机械强度。 (2)用于10kV电压等级时,绝缘隔板的厚度不得小于3mm,用于35kV(20kV)电压等级不得小于4mm。 (3)现场带电安放绝缘隔板及绝缘罩,应戴绝缘手套、使用绝缘操作杆,必要时可用绝缘绳索将其固定。 14.5.7脚扣和登高板:

(1)禁止使用金属部分变形和绳(带)损伤的脚扣和登高板。 (2)特殊天气使用脚扣和登高板,应采取防滑措施。 14.6安全工器具保管和试验 14.6.1安全工器具保管。

14.6.1.1安全工器具宜存放在温度为-15℃~+35℃、相对湿度为80%以下、干燥通风的安全工器具室内。 14.6.1.2安全工器具运输或存放在车辆上时,不得与酸、碱、油类和化学药品接触,并有防损伤和防绝缘性能破坏的措施。

14.6.1.3成套接地线宜存放在专用架上,架上的编号与接地线的编号应一致。

14.6.1.4绝缘隔板和绝缘罩应存放在室内干燥、离地面200mm以上的架上或专用的柜内。使用前应擦净灰尘。若表面有轻度擦伤,应涂绝缘漆处理。 14.6.2安全工器具试验。

14.6.2.1安全工器具应进行国家规定的型式试验、出厂试验和使用中的周期性试验。 14.6.2.2应试验的安全工器具如下: (1)规程要求试验的安全工器具。 (2)新购置和自制的安全工器具。

(3)检修后或关键零部件已更换的安全工器具。

(4)对机械、绝缘性能产生疑问或发现缺陷的安全工器具。 (5)出了问题的同批次安全工器具。

14.6.2.3安全工器具经试验合格后,应在不妨碍绝缘性能且醒目的部位粘贴合格证。

14.6.2.4安全工器具的电气试验和机械试验可由使用单位根据试验标准和周期进行,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试验。

14.6.2.5安全工器具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见附录H。 15动火工作 15.1一般要求

15.1.1动火工作票各级审批人员和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消防监护人、动火执行人应具备相应资质,在整个作业流程中应履行各自的安全责任。

15.1.2动火作业中使用的机具、气瓶等应合格、完整。

15.1.3在重点防火部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附近及存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焊接、切割时,应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的有关规定,填用动火工作票,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15.2动火作业

15.2.1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包括熔化焊接、切割、喷枪、喷灯、钻孔、打磨、锤击、破碎、切削等。

15.2.2在重点防火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动火工作票,其方式有下列两种: (1)填用配电一级动火工作票(见附录L)。 (2)填用配电二级动火工作票(见附录M)。

15.2.3在一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场所或设备。 15.2.4在二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场所或设备及禁火区域。

15.2.5各单位可参照附录N和现场情况划分一级和二级动火区,制定需要执行一级和二级动火工作票的工作项目一览表,并经本单位批准后执行。

15.2.6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和故障紧急抢修单。动火工作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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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栏中应注明对应的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或故障紧急抢修单的编号。 15.2.7动火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15.2.7.1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

15.2.7.2动火工作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若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补充时,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动火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并手工或电子签名。动火工作票一般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一份保存在安监部门(或具有消防管理职责的部门)(指一级动火工作票)或动火的工区(指二级动火工作票)。若动火工作与运维有关,即需要运维人员对设备系统采取隔离、冲洗等防火安全措施者,还应增加一份交运维人员收执。

15.2.7.3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工区安监负责人、消防管理负责人审核,工区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地方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15.2.7.4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工区安监人员、消防人员审核,工区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批准。

15.2.7.5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15.2.7.6外单位到生产区域内动火时,动火工作票由设备运维管理单位签发和审批,也可由外单位和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实行“双签发”。 15.2.8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

15.2.8.1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24h,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120h。 15.2.8.2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15.2.9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1)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是经本单位考试合格,并经本单位批准且公布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经本单位批准的其他人员。

(2)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是具备检修工作负责人资格并经工区考试合格的人员。

(3)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15.2.10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15.2.10.1动火工作票各级审批人员和签发人: (1)工作的必要性。 (2)工作的安全性。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15.2.10.2动火工作负责人: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负责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负责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手续。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15.2.10.3运维许可人: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现场交待运维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15.2.10.4消防监护人:

(1)负责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负责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是否合格。(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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