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课 法律是一钟特殊的行为规范
教学目标: 1 认知目标 (1)识记目标 ①法律的含义。
②我国制定法律的主要方式。
③)对社会全体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是法律的特征之一 (2)理解目标
①)列举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事例,表明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律的最重要的特征 ②列举实例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具有共同的目标。 ⑶运用目标
提高道德水平有助于公民守法、护法。对此谈谈个人的体会和认识。 2.能力目标
培养初步的抽象思维能力,能正确理解法律等一些较为抽象的概念;培养初步的辩证思维能力,能正确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为思想觉悟目标的实现打下基础。 3.思想觉悟目标
⑴认识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提高遵守法律的自觉性,不做违反法律的事情。
⑵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密切关系,努力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 教学重点: 什么是法律。 教学难点
我国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课时安排 2课时
教学程序:
第一课时 [导入新课]
在初中二年级思想政治课中,我们将学习法律常识。从国家角度讲,要依法治国,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每一个公民来讲,要做——个知法、守法、护法的好公民而依法律己、依法办事、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知道“什么是法律”。那么,什么是法律呢? [讲授新课]
一、什么是法律(板书)
提问:观看教学课件——法律的词源和词义,回答法律是什么。 (展示教学课件——法律的词源和词义) 教学课件:
① 背景是一个“?”,“?”上面是“法律”二字,先“法”和“律”分开,后“法”和“律”合并。
(画外音:什么是法律呢?让我们先从法律的词源和词义中来了解。在汉语中,“法”和“律”二字最初是分开使用的,含义也不尽相同,以后发展为复合词,便称为“法律”)
②“法”字,占全屏。法的古体字“灋之 ”,先占全屏,后缩小到1庀屏,并出示文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东汉《说文解字》。 ③出现“一碗水”,水在碗中漾来漾去,但最终归于水平的样子。 ④再出现“廌”的样子,及“廌”用头上的角去触罪犯的情景。
(画外音:什么是法呢?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文字学书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是“灋”。“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可以看出,在古代,法和刑二字是通用的。“平之如水,从水”,意味法代表公平。“廌”据说是古代的一种神兽,在审判时被廌触者被认为是有罪的人,所以“去之,从去”。这是神明裁判的一种形式)
⑤“律”字,先占全屏,后缩小到1/2屏,并出示文字:“律,均布也。”——《说文解字》;“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清)段玉裁 《说文解字注》 (画外音:什么是律呢?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中记载:“律,均布也。”什么又是“均布”呢?在清代段玉裁所著的《说文解字注》中有这样的记载:“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律”的意思是说,应该一致遵循的格式、准则) ⑥出示文字:“法,常也;律,常也。”——《尔雅·释诂》
(画外音:据我国历史上最早的解释词义的书《尔雅·释诂》篇记载:“法,常也;律,常也。,’由此町见,早在秦汉时,“法”和“律”二字已经同义。在秦汉日寸,已将“法”和“律”二字合为“法律”一同)
(说明:有多媒体教学条件的学校可以采取上述方法进行教学,以此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没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将相关的知识制作成投影,并结合教材提供的文字和图片,让学生阅读了解即可)
从法律的词源和词义角度,我们对法律有了一个大致了解。在汉语中,法律的意思是什么呢?法律是要人们一致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人们行为的一把“尺子”;法律是评价人们行为的标准,合乎法律规定的行为是“合法”的,反之,就要被“廌”触之,成为“不直者”;法律是公平的象征,合法的人受到保护,不合法的人受到惩罚。可见,法律是社会生活中引导和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这—点就像“道德”—样。但是,法律与道德又有着十分明显的区别。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法律的特征上。法律有什么不同于道德的特征呢? 我们知道,在很早的时候,为了更好地维护人类的生存,就自然形成了一种引导、约束人们的行为规则——道德。道德是在社会生活中逐渐约定俗成的,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中,—般是不成文的。
(出示我国《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法律的单行本)
提问:这是什么?
提问:这些法律是如何形成的?(归纳结论:是由国家制定的)
提问:法律与道德有什么不同?(引导学生回答法律由何而来: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板书) 学生活动:阅读教材,回答问题。 投影:回答下列问题。
(1)什么是国家制定法律? (2)我国的立法机关是谁? (3)什么是国家认可法律?它与国家制定法律有什么不同? (学生阅读后回答上述问题。教帅归纲总节結) 问题1:国家制定法律,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直接创制法律。注意法律的制定是由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制定的,没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是不能制定法律的;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要遵循—定的立法程序,即依法立法。没有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往往是不被承认的。
问题2: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的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般命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法》,在全国范围内施行。我国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制定相关领域的和在本地区范围内有效的部门法规和地方法规,一般命名为某条例或某地区法规。
问题3:国家认可法律,是指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对社会上早巳存在的某些风俗习惯、道
德规范、宗教教规等加以确认,赋予其法律效力,使之成为法律。国家制定法律和国家认可法律都是国家创制法律的方式。无论是哪种方式创制法律,一般都以文字的形式出现,即大多是成文法(法律存在的形式有成文法和习惯法两种)。但是,两者又有所不同。国家制定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来创制法律,没有国家立法机关的制定行为,就没有法律。国家认可法律,是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些风俗习惯、道德规范、宗教教规等,不是由国家制定的,是早就存在的,因其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统治,才由国家立法或司法机关认可为法律。由于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所以,人们往往将法律称为“国法”。
提问:请同学们看下面列举的法律条文,注意归纳,法律在内容的规定上有什么特点? 投影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 投影2: 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投影3: 国家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组织学生讨论,教师归纳总结) 法律是以文字的形式规定公民个人或者机关单位等组织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也就是法律中常见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人们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发挥法律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可见,法律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2.法律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板书)
法律的内容明确规定人们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行为规则的一个重要的特点。
法律的作用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所以,法律不仅体现在纸上的法律条文中,更要体现在法律的实施中。我们知道,道德主要是靠社会舆论、习俗和人们信念的力量来维护的,而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后盾的。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3.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板书)——法律最主要的特征。(后板书) 提问:
那么,什么是国家强制力呢?法律为什么不能像道德行为规范那样依靠社会舆论或者人们内心的信念来实施呢?请同学们看过下面录像后回答问题。
录像:新闻节选——厦门远华案件。(2001年下半年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节选。内容包括:公安干警破获“厦门远华集团”的集团犯罪的简单经过、法院审理及宣判的经过等) 国家强制力主要指的是暴力。在录像中,无论是在侦破“厦门远华集团”集团犯罪,还是就其走私等罪行的法庭审理、宣判以及后来对犯罪集团的主要成员执行死刑或有期徒刑的过程中,我们都看到了“国家强制力”的存在。你能说出国家强制力包括什么吗? (引导学生回答:国家强制力主要指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 师:对,正是这些力量,保证着法律的实施。 提问:
如果没有军队、警察、法庭、监狱这些国家强制力的存在,后果是什么呢? 归纳:
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的存在,像“厦门远华案”中的犯罪集团就会继续从事走私等罪恶勾当,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就会时时受到威胁,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走私等法律条文也将变成一纸空文,根本无法实施。如果没有军队、警察、法庭、监狱这些国家强制力的存在,“厦门远华”犯罪集团就不会被抓获,即使被抓获,犯罪成员也不会老老实实地接受法庭的审判;即使接受法庭的审判,也不会老老实实地认罪伏法。我们看到,正是因为有了“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国家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才得以保障,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才得以被制止和制裁,我国的法律才得以贯彻和实施。在我国,法律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维护的是人民的利益。它同样会受到来自于破坏我国国家安全和经济建设等犯罪分子的反抗和破坏。所以,只有依靠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才能迫使他们遵循和服从我国的法律。 提问:
法律在对付暴力犯罪时,没有国家强制力是不行的。那么,在处理社会成员之间因各种原因产生的纠纷时,还需要“国家强制力”吗?请同学们看案例后回答。 案例:
1998年9月18日,公民张某骑着自行车在穿越国道人行横线时被急驶来的吉普车撞倒,吉普车翻入路旁水沟,驾驶员从车中爬出后,搭乘一辆客车逃跑。张某被当时路过此地的另一名司机送到人民医院。经全力抢救,张某得以生还,但花去医疗费83412元,并被法医鉴定为五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