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评论学考试复习重点(3)

2019-06-17 11:58

--社论不见得针对新闻事件 --时评则须针对新闻事件

南都社论名篇:《躺在时间的河流上怀念他们》宋志标

三、中外报纸社论表现形式之比较

刊登位置不同:

--中国社论多刊于头版,以示其重要 评论与报道一体,互相配合

--西方社论多刊登于新闻版之后的社论版,以示与新闻报道严格区分 报道是客观的,属于公众; 社论是主观的,属于报纸自己。

分量不同:

--中国报纸社论并非每天都有,即使有也只刊登一篇。为报纸之重头。

--西方报纸的社论每天多达三四篇。涉及的范围很广,从国家大事到家长里短。

国内报纸的著名言论版:

--《中国青年报》的《青年话题》 --《南方都市报》时评版 --《南方周末》时评版

当代中国报纸言论版的问题:趋同化

--讲大道理的话,人所共知。这些大道理是绝对错不了的,放诸四海而皆准。像矿难、污染、腐败等等的事情,都可以追根溯源到制度漏洞、管理缺陷、人治大于法治之类的大概念、大道理。

--说它们有没有用?有用。可一而再再而三的都是这些大道理,就很难说它是学习材料,还是言论文章。

李方:言论版言论的四种境界

--境界1:把众所周知的道理讲清楚。 --境界2:是讲出别人想不到的道理

--境界3:权威。这需要组合材料的能力、逻辑和方法。 --境界4:叫做情怀。

四、短评

1、何谓短评

--篇幅短小、内容单一、分析扼要、运用便捷的评论体裁,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中都可以使用。 2、短评的特点 短小精悍

--篇幅短小。短评的字数多在500字左右。

评析内容具体、立论集中、结构简约和文字精练。

生动灵活

--分析说理应该生动,运用多种手法使文章富有生气; --结构方式灵活,依据不同评析对象变换文章谋篇布局; --文字也应活泼,使文章在言之有物的同时短而有趣。

五、新动向:微博与时评

微博对时评的影响(钱晓文)

--传统媒体为了应对微博的挑战,越来越重视对新闻报道的深度解读。(中国之声、朱令案??)

--从选题来源看,微博拓宽了媒体新闻评论的题材范围,选题来源和价值取向趋向多样化,来自微博的观点和意见越来越受到重视,受众对新闻评论的参与性大大增强。(随手拍解救被拐儿童!)

第八章 新闻评论与新闻侵权 一、名誉权与新闻侵权

1、小结:名誉的特点(王利明) --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

名誉并非自我评价,而是公众对特定人的评价 --名誉评价的对象,是主体的人格价值

→法人的人格价值:主要指法人的信用、生产 能力、经营状况 →公民的人格价值:主要指公民个人素质 --名誉,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 →名誉是客观存在的

→名誉不是主体个人的主观的自我评价 --名誉,是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2、名誉权: 名誉权:

--公民和法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民法通则》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3、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素 要素1:存在传播行为

--行为人通过媒介传播有损他人名誉内容的行为 要素2:通过一定传播形式进行 --文字、图像、语言陈述 要素3:传播结果 --有效到达受众

要素4:传播内容有特定指向

--原告须证明,侵权作品就是在侵犯自己的名誉权。 --特定指向,并不仅限于指名道姓

--特定指向,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要素5:传播内容具诽谤性,有损特定对象名誉 C.错误贬低他人才能

D.错误贬低法人商业声誉: E.以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人格

F. 新闻图片不真实,或恶意丑化他人形象、贬损他人人格(将他人形象与某些背景不当联系;恶意丑化他人形象)(E:挟尸要价)

4、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内容真实:证明传播内容的真实性

--说明:若错误不足以影响到特定人物正当的社会评价的降低,就不能认为是“基本事实失实”。

消息来源权威:

--党和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文件、行为、事务,都是权威消息来源

“新闻媒介和记者据此撰写发表的客观报道,不必承担对内容真实性的审查核实责任。” 公正评论:

--“公正评论”原则

二、隐私权与新闻侵权

1、“隐私”与“隐私权”: 隐私(Privacy)

--是指这样一种安宁的状态,“从他者社会或公众兴趣中退出”,或“避免公开或展示”。 --法学学者对隐私的定义:

“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用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2、新闻侵害隐私权: 何谓“新闻侵害隐私权”: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作品中,未经他人同意,披露他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事务以及其他私生活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3、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抗辩事由: A. 当事人同意

--在新闻报道发表后,当事人认为侵害了其隐私权,但只要新闻作者能提供当事人同意发表的证据,就可以成为抗辩事由。 (E:从木子美到潘霜霜) B. 公开的消息渠道

--如果通过媒体传播的隐私信息是从公开领域获得的,也不构成侵权。 包括:资料源自公开记录、公共场所。 C. 所涉个人为公众人物

--公众人物是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瞩目关注,并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范围较一般民众受到一定限制,这是对其从社会得到的大量精神和物质利益的平衡。特别是政府官员,职位越高,其个人的私事和公共利益的关系就越密切,其隐私的范围也就越小。(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D.符合公共利益

--在隐私权上,一旦个人信息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关联,就表明其不具有隐私的特性。 E.满足公众知情权和公共兴趣

--公众知情权,又称知悉权、了解权,是指公民享有最大限度地知悉获取各种信息的自由权利。它主要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

三、经典新闻评论侵权案例扫描

1、游本昌诉张君、《每周广播电视报》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涉讼评论:《漫谈“开价”》,《每周广播电视》,1988年6月18日。

2、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诉吴祖光侵害名誉权案 --涉讼评论:吴祖光,《高档次事业需要高素质员工》,《中华工商时报》,1992年6月27日

3、韩少功诉张颐武、王干、曹鹏、《为您服务报》、《劳动报》、《书刊文摘导报》侵害名誉权案

涉讼评论典型:张颐武,《精神的匮乏》,《为您服务报》,1996年12月5日

4、迟志强诉《温州日报》社、李宣东侵害名誉权案 涉讼评论:《歌外闲话》,《温州日报》,1988年10月1日

5、李怡青(李莉)诉《南方都市报》案 事件由头:李怡青10万元征婚广告事件

6、罗虹诉南方都市报及记者名誉权纠纷案 事件由头:罗虹与胡新文事件

大吉大利! 大吉大利! 有缘再会!(克克给大家的寄语) 高分必过!(学委君给大家的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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