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

2019-06-17 12:00

组织部门。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对会议资料进行分析和运用。

上级党组发现有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应予以批评、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巡视监督,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巡视工作的意见》以及总局巡视工作暂行规定、巡视工作规程等执行。巡视结果应实现信息共享,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关于信访监督方式。函询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根据职责分工,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提出信访函询建议,分别报纪检组长、分管人事的领导批准后,向被反映的领导干部发《询问函》(见附件7)、《函询登记表》(见附件8)。被函询人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反映领导干部工作方法、工作作风、自身要求不严格等问题轻微、不够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条件的信访,要进行约谈。约谈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其他部门受理的信访中需要约谈处理的,应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报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对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约谈,由上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按照约谈的内容由分管人事的局领导、纪检组长负责;对下一级班子其他成员的约谈,由上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

— 11 —

人或其同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级机关部门负责人的约谈,纪检组长可商分管局领导进行,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并作谈话记录。

初核应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报纪检组长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章 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

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省级税务机关对地方出台的税收法规规章,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发现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各级税务机关对地方超越权限出台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相悖的涉税文件或处理具体涉税事项不得执行,并负责提请制定或作出决定机关予以纠正,同时报上级税务机关。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核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及时进行审查,发现有问题的予以纠正,并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12 —

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严格按照组织收入原则组织税收收入,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从部门利益出发或为满足上级机关要求而提前征收税款,不得巧立名目虚增本地税收收入,不得混淆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不得擅自设立税款“过渡户”。违反规定的,按照《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关于行政审批。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作出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与上位法相抵触、对其他类似情形税务行政相对人显失公正的行政审批。

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如何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批复,按照《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关于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政策法规、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各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各级审理委员会的具体议事规则、审查承办案件税务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或相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指导监督下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具体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 13 —

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关于干部交流轮岗,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执行。人事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对本单位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和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任职时间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党组汇报,提出建议,依照规定进行交流轮岗。填制《领导干部任职情况统计表》(见附件9)以及交流轮岗情况经党组研究后报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九条 《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七项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对干部选拔任用方案拟定、考试推荐、测评考察、党组票决等重要环节,纪检监察部门应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财务管理,应严格按照中央和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坚持财务公开制度。

严格按照规定编制预算,依法公开预算,不得虚报预算资金需求。各项资金分配和调整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审核,按照批复预算执行,不得挪用和串用资金。

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开工评审,严禁违规立项、变相运作,杜绝人情立项。严格项目建设过程管理,严禁违规变更项目功能。

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评估,资产处置收入不得违规使用。

— 14 —

第三十一条 《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信息公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规定的内容、程序、形式执行,推进权力运行阳光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回避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回避决定。违反回避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开展执法督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相关职能部门在检查结束后,对发现的问题,发出《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见附件10-1)或《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见附件10-2)、《执法监察建议书》(见附件11)、《执法监察决定书》(见附件12),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纠正。对违规违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执行,坚持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化、规范化。

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应实行先审后离。因特殊原因,经党组研究决定,也可以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审计。

对进入拟晋升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考察对象名单的领导干部,应按照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

— 15 —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小学二年级阅读训练题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