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 - 图文(3)

2019-06-17 13:02

水水源地下水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下水二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准

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标志牌上的内容又分别就正面和背面内容进行规定。总的思路

是,在各级保护区标志牌的正面由保护区的图形标志、各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名称、 以及监督管理信息(举报电话)三部分构成。而背面则是由该饮用水源保护区范 围图示及管理规定条款构成。其中,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图示是用清晰、易懂 的图形说明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划定的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而相应的管理要求则可引用《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

治法实施细则》中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条款及内容。目前,《水污染防治法》

正在修订过程中,当出台最新的饮用水水源相关法律法规时,地方相关部门应根 据最新的要求对界标上的管理规定作适当调整变更。

4.2.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根据不同的交通方式,区分为道路警示牌和航 道警示牌。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警示牌

道路警示牌的形式和构造主要参考《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相 关内容。在 GB5768 中规定“指路标志”的功能是传递道路方向、地点、距离信 息的标志,而其中的“告示牌”的功能为“以维护交通畅通,防止事故为目的, 在需要强化交通管理的路段,应视实际需要选择设置”。由此,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道路警示牌采用道路交通标志中告示牌的模式。

道路警示牌的左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标志图形,右边书写“您已进入

XX 饮用水源 X 级保护区 全长 XX 公里”,提示过往车辆及行人谨慎驾驶或行为, 并告知距离。

另外,除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道路使用道路警示牌以外,还可以配合使 用道路交通标志,如禁令标志,或其他相关的安全标志,以传递给来往车辆和行 人更明确的行驶或行为要求。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航道警示牌

航道警示牌的形式和构造主要参考《内河助航标志》(GB5863)的相关内容。

在 GB5863 中规定的“专用标志”的功能是“为标示沿、跨航道的各种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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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为标示特定水域所设置的标志,其主要功能不是为了助航……”。专用标志中

包括了“专用标”,其功能是“标示锚地、渔场、娱乐区、游泳场、水文测量、

水下钻探、疏浚作业等特定水域;或标示取水口、排水口、泵房以及其他航道界

限外的水工构筑物”。由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航道警示牌采用 GB5863 中专用标

的模式。

由于专用标的形状 GB5863 中规定为任选,因此,设计对于用水水源一级保

护区,警示牌上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下方书写“饮用水源地一级保

护区,禁止船舶驶入”;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警示牌上方为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下方书写“您已进入 XX 饮用水源 X 级保护区”或“您

已驶离 XX 饮用水源 X 级保护区”,以提示过往船舶谨慎行驶。 4.2.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主要是各地方政府为宣传教育的作用自行设计设

立的,因此除需包括保护区的图形标志以外,并不强制规定宣传牌上的其他内容。 4.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设立位置

4.3.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的设立位置主要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

范》(HJ/T 338-2007)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划定的各级保护区范围而设立。设立 界标主要考虑定界有效性、间距适当、美观等要求。 (1)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设立的总体思路是:在饮用水取水点、取水点 上游和下游的水域陆地边界处分别设立一个界标。此外,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沿 水域范围边界和陆域范围边界的适当位置等距设立界标。同时,在陆域范围内,

还应根据实际地理特征或人群活动特点在适当位置增设标志,以起到警示作用。

根据 HJ/T 338-2007 中 5.1.1.2.1 规定,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取水口上游 不小于 1000 米,下游不小于 100 米范围。因此本标准中,对于上游水域在 1000

米的基础上,以上游边界与取水口的水平距离为 1500 米为基准进行规定。由此,

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若上游水域陆地边界处与取水口水平距离小于 1500 米, 则在取水口与上游水域陆地边界处的中间长度位置设置 1 个界标(如图 7 中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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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若上游水域陆地边界处与取水口水平距离超过 1500 米,需每隔不超过 750

米长度的距离等距设立界标。”另外,由于下游水域长度较短(100 米),在本标

准中规定直接在下游水域陆地边界处设立界标。

此外,根据 HJ/T 338-2007 中 5.1.2.2 规定对于一级保护区“陆域沿岸纵深

与河岸的水平距离不小于 50 米”,考虑到此种情况下,由于水域宽度边界和陆域

宽度边界距离较小,若在两边界都设立标志,则标志过于密集,因此,本标准中

规定“若根据 HJ/T 338-2007 划定的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小于 500

米,则水域范围边界不设立界标,而在保护区的陆域范围边界设立。”

同理,对于二级保护区,HJ/T 338-2007 中 5.2.1.2.1 规定,二级保护区长

度从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不得小于 2000 米。因此本标准中,在 2000

米的基础上,以二级保护区上游边界与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的水平距离为 3000

米为基准进行规定。由此,在二级保护区“若二级保护区上游边界与一级保护区

上游边界的水平距离小于 3000 米,则在二级保护区上游边界与一级保护区上游

边界的中间长度位置设置 1 个界标(如图 7 中 C1 点);若上游水域陆地边界处与

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的水平距离超过 3000 米,需不超过 1500 米长度的间隔等距

设立界标。”

准保护区范围内的界标设立参照二级保护区执行。 (2)湖泊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湖泊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设立的总体思路是:在饮用水取水点处设立一

个标志。此外,分别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域范围边界和陆域范围边界适当位

置等距对称设立标志。同时,在陆域范围内,还应根据实际地理特征或人群活动

特点在适当位置增设标志,以起到警示作用。

由于湖泊及水库的大小不同,在一个湖泊或水库范围内可能包含了一级保护

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因此,在本标准中对各种情况分三种情况进行了规

定:

第一种,整个湖库水域属于一级保护区范围,这主要针对小型水库和具有单

一供水功能的湖泊和水库。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取水口靠陆地一侧设立界标以外, 沿湖库四周按照等距对称的原则设置界标(如图 8)。

第二种,湖库的一定范围属于一级保护区范围,其余部分属于二级保护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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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这主要是针对小型湖泊和中小型水库。在这种情况下,根据 HJ/T338-2007

的技术要求,以取水口为圆心,以一定长度为半径(小型湖泊和中型水库为取水

口半径 300m)划定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并在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靠陆地一侧

分别设立界标(如图 9)。此外,湖库的其余部分都属于二级保护区,遵循等距

对称的原则,其界标的设立位置如图 9 中 B1、B2、B3 位置。

第三种,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都只是整个湖库水域的一部分,这主要是

针对大中型湖泊和大型水库。在这种情况下,根据 HJ/T338-2007 的技术要求,

以取水口为圆心,以一定长度为半径(大中型湖泊和大型水库为取水口半径

500m)划定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并在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靠陆地一侧分别设立

界标(如图 10)。另外, HJ/T 338-2007 规定大中型湖泊和大型水库都以一级保

护区外径向距离不小于 2000 米区域为二级保护区水域面积,但不超过水面范围。

因此,在本标准中,在 2000 米的基础上,以 3000 米为基准进行规定。若以一级

保护区外径向距离小于 3000 米划定二级保护区,则在靠陆地一侧按图 10 中 B1、

B2 位置各设立 1 个界标;若其以一级保护区外径向距离超过 3000 米,则应在适 当位置增设界标(如图 10 中 C1、C2 点)。 (3)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设立的总体思路是:在饮用水取水点处设立一 个标志。此外,分别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域范围边界和陆域范围边界适当位 置等距对称设立标志。同时,在陆域范围内,还应根据实际地理特征和人群活动 特点在适当位置增设标志,以起到警示作用。

根据 HJ/T 338-2007,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多种类型,但从保护区

范围的形态来看,可以分为两种,呈圆形区域和呈河流型区域,因此,本标准中 也针对这两种形态的保护区分别进行了标志设立位置的规定。

对于圆形区域的保护区,除了取水口以外,主要是在保护区范围的上下左右 对称设置标志。对于河流型区域的保护区,则可以参考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界标的设置方式进行设立。 4.3.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是设置在交通干道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 志。为了起到更好的提示和警示作用,本标准规定交通警示牌设置在饮用水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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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区的道路进入点和驶出点位置上。

由于交通警示牌用于道路或航道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警示牌的具体设 立位置应符合 GB 5768 和 GB5863 的相关要求。 4.3.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

饮用水源保护区宣传牌的设立位置不作强制规定,但应符合 GB/T 15566 和 GB 5768 的相关要求。 4.4 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的构造

4.4.1 颜色

对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本标准中规定其颜色为绿底、白边,图案背景 和文字为白色。根据《安全色》(GB2893-2001),绿色属于安全色之一,表示给 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在《安全色》(GB2893-2001)附录 A“安全色的使 用导则”中规定,绿色适用于各种提示标志;车间厂房内的安全通道、行人和车 辆的通行标志、急救站和救护站等;消防疏散通道和其他安全防护设备标志;机 器启动按钮及安全信号旗等。另外,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绿色是环境保护的代 表色。因此,本标准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的表面色规定为绿色。在《安全色》 (GB2893-2001)中规定,绿色的对比色为白色,且白色可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

和图形符号。因此,本标准中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的图案背景色、文字和边 框规定为白色。

对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其颜色主要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768)和《内河助航标志》(GB5863)中的要求进行规定。由于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道路警示牌采用道路交通标志中“告示牌”的形式,又告示牌属于“一般 道路指路标志”,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中对指路标志颜色的规 定(第 8.1.1 条),一般道路为蓝底白图案,高速公路为绿底白图案。因此,本 标准规定“道路警示牌的颜色一般道路为蓝底、白边、白图案,文字为白色;高 速公路为绿底、白边、白图案,文字为白色”。对于航道警示牌,由于其采用的 的是《内河助航标志》(GB5863)中“专用标志”中“专用标”的形式,而其中

对“专用标”的颜色规定为黄色。因此,在本标准中,将航道警示牌的颜色规定 为黄底、黑边,白色图案背景,黑色文字。另外,《安全色》(GB2893-2001)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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