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城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3)

2019-06-17 14:21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其他U7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化用G 地 G11 其中 G12 G22 总建设 用地 E 其中 水域和其他用地 E1 水域 6.89 6.89 418.43 64.37 411.54 100.00 63.31 公共绿地/公园 公共绿地/街头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防护绿地 4.55 31.39 6.65 1.11 7.63 1.62 0.70 4.83 1.02 42.59 10.35 6.55 0.27 0.07 0.04 规划范围用地 第五章 土地利用强度规划

第二十六条 用地分类:本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

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划分至小类。

第二十七条 地块编码分类:以A—1—01的形式来划分规划区的地块,

五个街区共划分为186个地块,每个地块均有控制的量化指标。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兼容性:

表三:土地使用与建筑相容性表

土地分类 建筑分类 住宅 小学、托幼 单身宿舍、公寓 R C U S R2 C1 C2 C3 C5 CR △ △ △ U1 U2 U3 U4 G 备 住 △ ○ ○ ○ 小区服务设施 小型农贸市场 邮电局 储蓄所 小型体育设施 小型文化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型医疗卫生设施 △ △ ○ 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 ○ △ ○ △ △ 小型金融商贸设施 △ ○ △ ○ 行政办公设施 商业写字楼 文化娱乐设施 医院 大型综合市场 市政公用设施 社会停车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宾馆 ○ ○ △ ○ 注:△为允许设置;○为有条件,批准后可设置;其它均不允许设置。

第二十九条 地块用地面积:是地块的净用地面积,按地块界限围合的

面积计算,其中边界为小区级以上道路(≥15米)的计算至道路红线,其它道路计算至道路中心线。

第三十条 建筑密度:地块内所有建筑物基底面积之总和与地块用地面积

的比率,一般为上限值。

第三十一条 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地块面积):对于总面积大于3公顷的

地块,在开发过程中如进一步划分小地块(小于一公顷)时,其开发强度可按规定进行调整细分,小地块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得超过原地块的规定限度。

第三十二条 建筑控制高度(一般指平均层数,特殊要求可注明):烟囱、

屋脊装饰、避雷针、旗杆、风向器及防火墙在屋顶上的出头部分等屋上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第三十三条 绿地率(绿地面积/地块面积):规划范围内各地块绿地率指

标不得低于《地块控制一览表》的绿地率指标的规定值。向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平台绿化、竖向绿化的建设项目可实施建筑面积补偿,具体措施由汉中市规划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四条 车行出入口方位:地块交通出入口具体方位和禁止开口路

段。出入口位置的确定必须满足以下要求:出入口离主干道交叉口(主+主)不得小于100米,离主次干道交叉口(主+次)不得小于70米,离次干道交叉口(次+次)不得小于50米,且出入口相互间距(包括非机动车入口和机动车入口)在主干道上不得小于10米,在次干道上不得小于7米,否则只许右转。

第三十五条 后退红线距离:人流量较大的建筑物为满足人流集散要求,

须设集散广场。其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规定的2.5倍,或由规划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核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停车泊位:机动车停车场用地面积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计

算。露天停车场按每车位25-30平方米计;室内停车库每车位按30-35平方米计,自行车停车场按每车位1.5平方米计。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交叉点附近,且距离交叉口大于50米;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应设在次干路和支路上。

第三十七条 配套设施:地块内需配套建设的具体设施,应参照《城市

居住区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配置。

第三十八条 土地的相互兼容和置换规定

1、总的原则:整体性职能用地不能兼容,特色性职能用地一般不容许兼容,基本性职能用地中公益性内容不得兼容或补偿兼容,其它内容与竞争性职能可适当兼容。

2、居住用地(R):在不影响居住用地结构与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可以兼容。 3、公共设施用地(C):城市中心区除容许兼容少量高层住宅外,其它不得兼容。区中心有条件兼容一些对环境无影响的内容,但体育用地(C4)、医疗用地(C5)应补偿兼容。居住区中心可适当在服务范围内与相关用地兼容。

4、道路广场用地(S):快速环路、区间主干路、区内主、次干路不得兼容其它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用地有条件补偿兼容其它对环境无影响用地。

5、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有条件补偿兼容其它对环境无影响用地。 6、绿地(G):一般不得兼容,特殊情况下有条件补偿兼容其它对环境无影响用地。

第六章 “6211”刚性控制核心内容

第三十九条 “六线”规划控制:规划在以“红线”(道路红线)划定各

地块边界和道路边界的基础上,确定“绿线”(绿化绿线)、“蓝线”(河道蓝线)、“黑线”(高压黑线)、“黄线”(市政黄线)、“紫线”(文物紫线)的线位、规模及相关控制要求,强化对关键性空间资源的保护。

1、红线:指包括西一环路、兴元路、西二环路、武侯路、虎桥路、西新街等城市主干路以及各次干路和支路的道路红线;

2、绿线:指城西综合公园用地和街头绿地、防护绿地的控制线; 3、蓝线:指规划区域内的水体控制线; 4、紫线:指明珠桥和万寿寺的保护范围;

5、黑线:指沿西二环路和虎桥路敷设的110KV高压走廊的控制线; 6、黄线:指110KV变电所、电信支局、天然气加气站、公共停车场等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第四十条 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用地控制:规划按照城市级、片区

级、街坊级三个级别,并确定各类公共设施和市政设置用地的分布位置、用地界线、使用性质、设施规模及服务范围。详见下表:

表四:公共设施配置表

项目名称 位 置 虎桥路体育北侧、海中心 红巷东侧 全民健身,跳水等比赛训练 —— 29000 14.28 服务内容 规模 建筑面占地规备注 积(m2) 模(ha) 独立设置 城 市 级 酒店式公寓 历史虎桥路南侧、西二环路东侧 西关正休闲、购物、娱乐 —— —— 2.28 景观房产、住宿、餐饮、娱乐、会议 —— —— 8.50 独立设置 独立设置 风貌街北侧、特色街 体育学校 万寿寺 西一环路西侧 体育中心西北角 三里巷北侧 兴元路综合西侧、前医院 进路北侧 兴元路东侧、体片 区 酒店 级 育场路北侧 虎桥路南侧、海红巷西侧 兴元路青少东侧、虎年宫 桥路北侧 —— —— —— 独立—— 1.88 设置 宗教活动 —— 1.25 独立设置 独立—— 400床 —— 2.94 设置 独立—— —— —— 1.28 设置 独立—— 0.61 设置 独立—— —— —— 1.28 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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