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及格者留级或降级到下一年级同专业学习;
一学年内有两门(含两门)以下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者,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及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次学年内随下一年级重修,重修方式可采用业余时间重修,也可采用随班听课方式重修;重修课程比照该门课程学时(学分)占总学时(学分)比例交纳相应重修费用;重修课程考核须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西部签署意见、教务及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随下一年级同专业班级一同考核,也可单独考核;重修课程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期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年学习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学生课程重修、留(降)级由学籍管理部门会同教务管理部门共同向学生所在系部下达通知单(一式三份);学生收到通知后再两份回执单相应部位签署姓名及学号,一份留系部存档、一份送学生处学籍管理室存档。
第十四条: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记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同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两次;学生接到留(降)级、课程重修通知后,应在三天内到所在系部办理手续。留(降)级学生按系部安排到指定班级学习,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六条: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留(降)级的当年仍需按标准交纳各种费用;留(降)级当年不参加学期、学年奖学金评比;课程重修学生除按正常标准缴纳费用外还须按前款规定缴纳重修费用,可以参加当年学期、学年奖学金评比,但重修课程不奖学金评比。
第十七条: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免修;
第十八条:学生留降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均应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教学实践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三)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计算。
第五节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录取专业就学,一般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 家庭或社会关系具备条件,转系(专业)能够提供学生就业有利条件者;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和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系(专业)学习者;
(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系(专业)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系部主任签署意见,报送院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省厅批准后,由院学籍管理部门下达转(专业)通知单,学生应于接通知三日内到所转系(专业)指定班级上课。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系(专业)的手续,应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办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专业): (一) 不同科类之间; (二) 社会专业向行业专业; (三) 对口升本学生;
(四) 低于本校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经扩招入学学生; (五) 五年制大专学生;
第二十四条:学生入学后非极特殊情况一般不得提出转学。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一) 新生入学未满三个月者; (二) 跨学历层次转学; (三) 跨录取批次向高批次转学;
(四) 向高于当年我校录取分数线院校转学; (五) 跨学科门类转学;
(六) 五年制大专、对口入学学生; (七) 进入二年级以后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学申请经系部签署意见、报学院审批后,由院学籍管理部门按学籍管理系统要求由网上提交省教育厅学生处预审,由审核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自动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学申请待网上批复后,按省厅学生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节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
时1/3以上者;
(二)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 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须由学生本人或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系部,经系部审核后报送院学籍管理部门填写休学通知单;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九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月生活补助金; (二)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三)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 学生因病休学,应及时离校。凡不按时办理休学手续或虽办了手续不及时离校者,以违犯校规论处;从休学通知发出三日起,该生参加一切学习活动及所取得的成绩无效;推迟离校者,休学期将相应延长;对于休学学生任何提前复学的要求,不予考虑;
(五)学生休学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行为,学校有权取消其复学资格予以除名。
第三十条: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保留学籍期间,学生有任何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学校有权取消其复学资格予以除名。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
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三)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退役后持退役手续向学校申请复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七节 退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四门(不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包括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准补考,直接退学;
(二)在校学习期间,补考课程累计达到七门次,无论补考成绩及格与否,应予以退学;
(三)实行学分制的专业,在一学年中,必修课与选修课总学分有二分之一及以上为取得者;
(四)留(降)级一次以后不及格门数再次达到规定数量者; (五)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六)休学或停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七)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八)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