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井控车间技术干部、现场服务人员的培训重点是: a懂井控装置的结构、原理,会安装、凋试; b能正确判断和排除故障。
综上三类人员培训,由钻探公司井控培训中心组织培训和考试,合格后颁发井控培训证书并持证上岗;考试不合格的;不准从事与井控有关的各类工作。
4.作业工人的井控培训重点是:
a防井喷、及时发现溢流、正确实施关井操作程序及时关井(或抢装井控工具);
b会对井控装备进行用日常的维护保养。
作业工人的井控培训,由公司牵头,作业队、井控车间根据公司下发的培训教案,利用班前班后会、每周学习时间及换班时间进行培训。培训课程完成后,公司劳动工资部门应组织对作业工人进行井控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发《岗位操作合格证》,准许上岗作业。考核不合格者,应在一个星期日内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执行下岗补课处理
(四)、培训人员的上报
公司井控管理部门负责统计所属作业队、井控车间及各职能管理部门、公司领导井控操作证复审情况及无证人员培训情况。
所属作业系统各单位及各职能管理部门、公司领导应支持此项工作,及时反馈井控证持证人员变化情况,以便管理部门合理及时的安排须持证入员及时取证。
(五)、变更培训
井控管理人员、操作、工艺、技术发生变化时,相关部门要对变更岗位人员和变更设备、工艺、技术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同时要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建立档案
公司所属作业系统各单位职能各部室要建立井控培训人员档案、井控培训计划及其有关记录均需备案。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职能部室及作业队、井控车间的井控培训管理。
第九章 井控检查整改消项制度
为挺高公司井控管理水平,对井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进行跟踪整改,不完成整改不消项,特制定消项整改制度。
第二十条 各级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严格执行公司井控管理规定和井控细则要求,对违反规定的要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安全生产和预防井喷事故的发生,对于出现的问题各基层作业施工单位要在检查三日内整改完毕。
第二十二条 各作业施工单位按照上级部门和本单位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整改,对于在整改期限内不能整改完成的,要做书面说明上报公司工艺研究所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能整改的问题在整改总结中详细说明不能完全整改的问题、不能整改完成的原因,同时对不能整改的问题要制定下步
整改方案。
第二十四条 整改后,对整改工作各被检单位要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整改工作总结上报公司工艺研究所综合室。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不能及时上报书面材料的,要采用电话方式的先汇报整改情况,在送交书面材料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如各单位不按时上交书面整改材料或不电话汇报的,对被检单位领导进行处罚,按情节罚款100-500元。对于不整改的按公司井控管理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考核。 第十章 井喷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有效防范责任事故的发生,增强全体职工的井控意识,督促井控技术在修井作业现场的有效实施,避免和防止井喷失控和油气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确保修井作业安全,特制定修井作业公司井喷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七条 对在井控工作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各级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井喷事故发生的或虽然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但给单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不执行井控管理工作要求的均应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经理是井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是井控工作的间接责任人,相关管理部门以及各作业队井控领导小组是井队的主要责任人。发生责任事故时,以上人员负有相应的领导责任。责任事故的追究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公司的井控工作规定和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影响工作正常开展或造成损失的。
(二)、不认真履行责任,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三)、在施工作业期间发现岗位操作人员不执行井控管理规定、井控细则要求,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制止的。
(四)、未定期对井控设备和工具等进行检查造成严重后果或检查后没有相应记录的。
(五)、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致使事态进一步扩大的; (六)、事故发生后,不及时如实上报的; (七)、其它需要追究责任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发生井喷事故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井喷事故发生的级别按照井喷逐级汇报制度汇报,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越级上报,并听从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安排,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成立由经理任组长,相关领导、相关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为成员的责任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对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采取通报批评以上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考核扣分、取消年度评先资格、赔偿经济损失等形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该责任追究制度与公司井控管理考核办法不相抵触,在
经济考核的同时本追究制度同时有效。 第十一章 作业队井控设备维护、保养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井控设备工作管理,保证井控设备的正常运转、处于完好状态,为作业安全提高保障,制定如下措施:
第三十四条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井控装置要做好与井控车间的交接工作。所有井控装备及配件必须是经集团公司认可的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第三十五条 防喷器在使用过程中,作业队要定人、定岗负责检查与保养,保证井控装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十六条 起下管柱作业前必须检查防喷器闸板是否完全打开,严禁在未完全打开防喷器闸板的状况下进行起下管柱作业;
第三十七条 防喷器在卸下备用期间应保养并妥善保管;在防喷器上法兰面上起下管柱作业时,上法兰必须装保护装置; 第三十八条 拆装及更换防喷器后,按要求再次进行试压; 第三十九条 防喷器连续使用20天后,要重新紧固所有的连接螺栓,并按要求进行试压;
第四十条 油管传输射孔、排液等工况,必须安装采油树,严禁将防喷器当作采油树使用;
第四十一条 在不连续作业时,必须关闭井控装置。
第四十二条 防喷器控制系统在使用过程中,作业队要定人、定岗负责检查与保养,保证井控装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四十三条 防喷器控制装置的控制手柄都应标识,不准随意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