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义,很少从语言背后的价值去体验或感悟其内涵。比如,基本权利概念上,我们介绍了大量的国外理论,但对学术概念的历史背景、与特定宪法体制之间的关系等问题缺乏必要的学术判断,习惯于用国外的学术术语描述与分析中国的基本权利现实。如我们强调了基本权利概念的“对抗性”价值,而忽略了宪法文化的差异性,也就是“对抗性”背后的“协调性”元素,没有客观地分析西方国家基本权利文化与传统,把“防御性”功能绝对化。
2004年人权概念入宪后,人权与基本权利关系以及概念的定位重新作为新的学术命题纳入到宪法学的视野之中,于是,长期沉寂在文本的基本权利走向实践形态,给宪法学界带来了新的学术课题。“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这是我国宪政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不仅会对我国的价值权和人权观产生积极的影响,而且对我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体系也将产生重要的影响”。人权概念的入宪使得我国宪法中原有的基本权利体系具有了极大的开放性,大大拓展了基本权利体系的主体范围和内容。这种开放性主要体现在:第一,人权概念入宪拓宽了我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的主体范围。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权利的主体是公民。在人权条款入宪后,宪法中的人权的主体就变成了“人”,不仅仅是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等。这样一来,基本权利的主体范围也随之扩大。第二,人权概念的入宪拓宽了我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内容。我国宪法以明示的方法列举了公民行使的27项基本权利。那么,是否公民的基本权利仅仅限于宪法所列举的这27项?学术界仍存有争论。但是,从人权的价值性以及基本权利体系的开放性上看,对此应该做扩大解释,将没有写入宪法典但对人的尊严与价值又密不可分的那部分权利——如生命权、罢工权、迁徙自由、诉权等——从人权条款中解释出来。因此,从基本权利体系演进到人权体系,既反映了国家与执政党人权观和宪法观的深刻变化,同时也推动了中国宪法学的发展。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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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然,在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表述,如宪法权利、基本权、基本权利、基本的权利、基本人权等。考虑到中国宪法文本的规定、学术传统和学术界约定俗成的提法,本文统一用基本权利来表述国家与公民关系。
[2] [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词典》,光明日报社1989年版,第364页。
[3] 中村睦男:关于人权概念,法学教室,有斐阁1997年版,第206号。
[4] 感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王建学博士为作者翻译并整理法国基本权利方面的相关资料。
[5] 在法国宪法的概念体系中,“基本权利”(les droits fondamentaux)和“基本自由与权利”(les libertés et droits fondamentaux)是同义语。Cf. Louis Favoreu, Patrick Ga?a, Richard Ghevontian, Annabelle Pena-Soler, Otto Pfersmann, Joseph Pini, André Roux, Guy Scoffoni et Jér?me Tremeau, Droit des libertés fondamentales, Paris: Dalloz, 2007. P73.
[6] Antoine Pillet, Recherches sur les droits fondamentaux des états dans l'ordre des rapports internationaux et sur la solution des conflits qu'ils font na?tre, Paris: A. Pedone, 1899.
[7] K. Sevrikov, Les Droits fondamentaux du citoyen en U.R.S.S., traduit par Serge Petrov, Paris: Ed. Sociales, 1947.
[8] Charles Cadoux, Les Droits fondamentaux de l'individu dans la constitution indienne et l'interprétation judiciaire, Paris: Libr. générale de droit et de jurisprudence, 1960.
[9] Louis Favoreu, Patrick Ga?a, Richard Ghevontian, Annabelle Pena-Soler, Otto Pfersmann, Joseph Pini, André Roux, Guy Scoffoni et Jér?me Tremeau, Droit des libertés fondamentales, Paris: Dalloz, 2007. P70.
[10] Louis Favoreu et co., La Protection des droits fondamentaux par les juridictions constitutionnelles en Europe : Allemagne fédérale, Autriche, France, Italie, Paris: Librairies techniques, 1981.
[11] Louis Favoreu, Patrick Ga?a, Richard Ghevontian, Jean-Louis Mestre, Otto Pfersmann, André Roux et Guy Scoffoni, Droit Constitutionnel, Paris: Dalloz,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12] 该书初版是在2000年,目前最新的版本是2007年的第4次修订版。
[13] 西方学者对基本权起源问题的研究,主要基于对基本权形成历史与法文化的传承经验,均是以希腊与罗马时期为研究之出发点。陈慈阳:《基本权核心理论之实证化及其难题》,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13页。
[14] 如王人博:《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夏勇:《中国民权哲学》,三联书店2005年版等。
[15]金观涛、刘青峰:《中国近现代观念起源研究和数据库方法》,载《史学月刊》2005年2期。这种情况也出现在日本移植西方立宪主义理论的过程。如权利一词还不能表达拉丁语ius、英语right、德语recht、法语droit中包含的“正”和“直”的基本内涵。对荷兰语regt的翻译过程进行详细探讨的熊谷开作认为,日本翻译权利一词时,遗漏了“诚实”、“正直”、“裁判所”等基本概念。见青木人志:西洋法与日本人,光文社2005年版第117页。
[16] 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西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4页。
[17]前引15金观涛、刘青峰文。
[18]前引15金观涛、刘青峰文。
[19]金观涛、刘青峰:《近代中国“权利“观念的意义演变”---晚清到<新青年>》,载台湾中
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三十二期,1999年12月。
[20] 分析基本权利一词有两种基本方法:一是从形式意义上分析基本权利演变的过程;二是从实质意义上进行分析,即使没有出现“基本权利”表述,但实质内容具有基本权利的性质。因文献的限制,本文采用以形式意义的分析为主,实质意义的分析为补充的分析方法,旨在梳理基本权利发展的历史过程。
[21] 法治斌、董保城:《宪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2003年版,第94页。要解释基本权利具体产生过程是一件学术难题,涉及到不同的学术领域,需要系统地梳理各种文献知识,但为了分析基本权利与文化的关系,起源问题的研究又是不可回避的。
[22] 张海林:《端方与清末新政》,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4页。
[23] 同上,第170页。1946年吴拨征在“论宪法的目的与功用”一文中论证公私法区别没有意义时特别提出:在自由主义国家所认为民法上的权利,在共产主义或社会主义国家却以之为“宪法上的权利”。见何勤华、李秀清:《民国法学论文精萃》,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
[24] 转引自金观涛、刘青峰:《中国近现代观念起源研究和数据库方法》,载《史学月刊》,2005年2期。
[25] 转引自庄福龄著:《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传播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9页。.
[26] 罗敦伟:《湖南省宪法批评》,载《东方杂志》第19卷第22号(宪法研究号),1922年11月25日。
[27] 杜钢建、范忠信:《基本权利理论与学术批判态度》,载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页。
[28] [德]布伦迺特:《德国新宪法论》,张卓立等译,商务印书馆1926年版,第220页。
[29]前引27,王世杰、钱端升书,第61页。
[30]前引23,何勤华、李秀清书,附录。
[31]前引23,何勤华、李秀清书,第629页。
[32]张友渔:《宪政论丛》(上册),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150页。
[33]丘汉平:《宪法上关于人民之权利规定之商榷》,栽《丘汉平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版,第311页。
[34] 同上,第311页。
[35] 同上,第312页。
[36] 张君劢:《宪政之道》,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56页以下。
[37] 同上,第157页。
[38] 侯宇:《权利的困惑与无奈》,载“社会转型时期宪政建设问题国际研讨会论文集”,郑州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编,2007年5月21日-22日。
[39] 参见“宪法起草委员会第54次会议录”,第14页。
[40] 林长民:《增加生计章之理由》,见国宪起草委员会事务处:《草宪便览》,1925年8月,第108页。
[41] 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芸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0页。
[42]《谢觉哉日记》,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001页。
[43] 韩大元:《中国宪法学:20世纪的回顾与21世纪展望》,载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7页。
[44] 张锐智:《黄遵宪<日本国志>中的宪政思想及其影响》,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2期。
[45] 同上。
[46] 民权在中西方具有不同的文化内涵与传统。有学者认为,民权在西方,非指个体意义上的权利,仅为促成国家法律对群体利益的关注与认同,特别是少数民族、妇女等法律上的权利,是平等价值向国家法律层面进一步渗透的体现。在我国,“民”也始终是一个‘群“的概念,既与西方个体意义上的自主权利相去甚远,也不能涵括所有宪法上的基本权利。郑贤君:《基本权利的宪法构成及其实证化》,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47] 叶晓青:《光绪帝最后的阅读书目》,载《南方周末》2007年5月31日
[48] 请参见杨兆龙:《杨兆龙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9] 同上,第547页。
[50] 这种结构的安排是否合理,当时制宪过程中争论是比较大的。在全国政协宪法草案分组联席会上,第四组、第八组讨论中有些人提出公民基本权利第三章与第二章应该对调,主要理由是先有人民的权利,然后产生国家机关。在说明宪法草案宪法结构时田家英说:“宪法各国有各国的形式。我个人看法,章节次序不是原则问题。原来起草时为了把各个概念概
括起来,使人看得清楚,所以分了这些章节。每一章是一个概念,四章是四个概念。第一部分总纲,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的总任务和国家的根本政策。第二部分国家组织系统。国家是阶级专政的工具、机器。这部分就是说,国家机器有这么一些东西。至于标题,还可以考虑。第三部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方面,它是政治制度的一个部分;另一方面,它规定了国家机关的权力来源及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第四部分国旗、国徽、首都。这是国家主权以及国家根本的政治思想的象征。关于第二章与第三章是否对调,各国宪法写法不一致。我曾说过,我们的宪法和阿尔巴尼亚的宪法很相似。但这一点上却不同,阿尔巴尼亚的宪法是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放在总纲里。我们所以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放在后面,是因为公民的权利是在政治制度中产生的,并且前边已经讲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把公民的权利放在后边,并不会贬低公民的地位。”这个说明实际上反映了当时制宪者和学术界对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相互关系的基本理解。但没有充分认识到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合理关系,过分强调了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形成与实现过程中的作用。当然,结构上的前后顺序问题,在当时看来也许只是一种“形式”问题,并不具有实质性意义。见韩大元编著:《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37页。
[51] 吴德蜂等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湖北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106页。
[52] 李光灿:《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页。
[53] 辛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湖北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7页。
[54] 前引52李光灿书,第2页。
[55] 杨化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国青年出版社1955年版,第105页。
[56] 前引53辛光书,第1页。
[57] 陈宝音:《国外社会主义宪法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3页。
[58] 童之伟教授曾经对我国具有代表性的宪法学教科书和著作中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进行了分析,他指出:1996年许崇德教授主编的《中国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设为一编,内容约占全书篇幅的9%;2002年肖蔚云教授主编的《宪法学概论》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分上下两章设为一编内容约占全书篇幅的12%;2004年许崇德教授主编的《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设为一编,内容约占全书篇幅的19. 5%;2004年张千帆教授主编的《宪法学》将公民基本权利分为人权总论、人权分论两章设为一编内容约占全书篇幅的23%;2004年胡锦光、韩大元合著的《中国宪法》分为总论、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和国家机构三编,基本权利部分约占全书篇幅的30%。童之伟:《中国30年来的宪法学教学与研究》,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6期。
[59] 如王叔文:《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载《法律科学》1990年第5期;徐显明:《“基本权利”析》,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6期;周永坤:《论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10期;童之伟:《宪法学社会权利分析模型的思想蕴含》,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4期等。
Abstract: “fundamental rights”, known as one of the most essential constitutional law concepts, reflects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and cultural tradition of national constitutions. From the constitutional reforms in late Qing dynasty, the concept, theories and principles of fundamental right were transplanted in different forms into the Chinese society, and this has constituted the academic resources on which a Chinese concept of fundamental right took its shape. The vicissitude of fundamental right concept, as a microcosm of constitutional law history, represents the dense characteristics of local constitutional law culture. Based on an analysis of historical documents, the author reviewed the process in which the fundamental right concept emerged and developed in Chinese constitutional law, and provided the materials and experiences from the view of constitutional theoretical history for the deliberations on localization of constitutional law in China.
作者简介: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