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2)

2019-06-17 16:34

4、对当事人最后陈述未正确引导,只简单地告知“现在由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致使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不知所云,无从说起。有的甚至遗漏这一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

二、原因分析

归结上述出现的问题,笔者以为,主要在于以下根源 1、庭审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庭审能力与现行庭审制度发展不相适应。

由于我国国是一个现代司法制度发展历史不是很长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官职业化建设正在经历一个由“蜕变”转向“新生”的孕育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的职业能力亟待提高。且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并不是很发达,且十分不平衡,加之律师行业不很规范、法律援助等制度不很完善,所以在当前基层法院庭审实践的现实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并没有律师进行辅助,导致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庭审能力与现行庭审制度发展不相适应。一是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的不相适应。按照现行的庭审模式,法官要真正驾驭好庭审活动,应具备的素质、能力和水平必须是综合的、多方面的,但目前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法官能力水平却不容乐观,突出的问题是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综合素质能力水平普遍欠缺、缺乏审判实践经验,导致了法官驾驭庭审能力水平的不相适应。二是检察官和律师特别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庭审控辩代理能力的不相适应。由于现行庭审更加突出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作用,因此,法律公正的实现和庭审功效的发挥,单凭法官是无法承担的,还必须依赖于检察官、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庭审控辩、代理能力,尤其要倚赖于他们在审判中的辅

助作用,然而,当前检察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同法官队伍一样,综合素质、能力和水平亦存在不适应。三是当事人庭审参与能力的不相适应。诉讼是一个专业化程度极高的活动,在许多没有律师代理参加诉讼的案件庭审中,当事人对法律可以说完全是一个“门外汉”,法律知识匮乏,更谈不上了解庭审操作程序,这极大地制约了庭审整体功效的正常发挥。

2、将法庭审理作为诉讼核心环节地位的观念尚未完全确立,对庭审功能认识不全面,存在误区。

大家普遍认识到法庭审理的主要功能是通过诉讼程序查明事实、辩明是非,以便正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决。但对庭审程序的仪式功能则较少认识。庄严的场所和威严的法官、公平的程序,其作用都是促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建立法治信仰、信赖司法权威。一些法官对法庭审理昭示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的司法礼仪功能认识不到位,认为追求庭审规范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的甚至以简易程序案件庭审不受民诉法规定的法庭审理顺序的限制为由,任意简化一些重要的程序,造成庭审活动不规范,法庭秩序欠佳,法官的公正形象受质疑,法庭审理的司法礼仪功能大大削弱,甚至帮倒忙,法庭审理成为当事人指责、怀疑法官办案不公的主要“题材”。

3、相关的制度衔接不到位,相关部门配合不畅

首先是立审分离、规范庭前审理准备工作等改革措施未完全落实,一些改革措施和制度之间衔接不到位,甚至相互 “打架”。如在强调立审分离的同时,多数法院在立案庭设立了“速裁组”或“速裁庭”,负责对简单的民商事纠纷进行庭前调解和审理,

未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立审分离;在审判模式上,当前主要有“1+2+1”(一名法官、两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1+1+1”(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各一名)、“1+1”(一名法官、一名书记员)等模式,由于模式选择不同,对庭前审理准备等辅助性工作则分别由法官助理、书记员行使,特别是在“1+1”模式中,法官也不得不从事许多诸如召开释明会议、庭前调解、依职权调查取证等庭前准备工作,这客观上又给法官创造了更多接触当事人的机会。此外,书记员管理、法警管理也与法庭审理的实际需要有较大差距,对书记员庭审记录的指导、监督,法警对证据的传递及法庭安全所负的职责,都因人力不足、装备落后或管理不到位、相关部门配合不畅等原因未能落到实处。

4、对庭审活动的管理存在盲区

法院审判管理的重点一直落在案件的实体决策环节上,分管业务的领导主要将注意力放在法律文书的审签、案件的执行上,加之,为还权于法官、还权于合议庭,经分管领导签发的法律文书数量极少,导致对案件的开庭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客观上也不能对诸如开庭不准时、用语不规范、法官形象欠公正等问题进行评查,成了管理的盲区,而这些问题却直接关系到司法礼仪、威信的昭示。

三、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用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指导审判工作,全面落实司法为民 的要求。

“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具体实践。也是人民法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集中体现。基层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全面认识、高度重视做好庭审工作在落实“司法为民”要求,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中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长效机制建设,在庭审工作中进一步树立和强化保障和尊重当事人权利的理念、控辩平衡的理念、法庭居中裁判的理念以及以庭审为中心的理念,解决好四个方面的意识问题。 一是庭前准备意识。庭前准备是否充分直接关系到庭审的质量和庭审效果。庭前准备得不充分,往往会导致庭审拖沓、效率低下、突发性事件出现率高、当庭宣判率低等问题,为此,贵州省高级法院于年初出台了《关于规范庭前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主审法官必须严格按照《若干意见》规定,细化庭前准备环节,做好审阅卷宗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拟定庭审提纲、归纳争议焦点、召开释明会议、证据交换、庭前调解、检索相关法规等准备工作,对庭审过程大致走向进行预测,做好处臵突发性事件的相关准备工作。 二是程序公正意识。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涵,更是庭审活动的最高价值。主审法官应当在庭审中自始至终恪守中立角色,在神态、语言、举止等各方面确保对双方当事人的形式公正;必须在庭审的各个环节确保对双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对等保障,做到不偏不倚;无论是简易还是普通程序的开庭,都要确保庭审程序的基本完整,不得因追求效率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形下轻易放弃重要的庭审环节。三是焦点归纳和证明责任分配意识。完整、准确地归纳争议焦点,并围绕焦点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辩论,会使庭审过程重

心明确,富有节奏,并使举证秩序化,辩论理性化,从而最大化地凸现当事人主义,最终实现庭审的价值。在实践中,当前应努力克服焦点归纳不全面、不准确,过宽、过大,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并针对每一个事实争议焦点依法进行证明责任的分配,在此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 四是庭审效能意识。 庭审应在确保程序公正、当事人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庭审效能。主审法官应当视庭审的具体情况,注重庭审的“繁简分流”,准确地归纳当事人的主张,及时地进行释明,果断地制止没有意义的重复,从而有效地推动庭审的进程,在庭审中真正实践“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

2、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 法院工作是一项极其特殊的工作,不断提高司法能力特别是庭审驾驭能力,对于快速、准确地审理民事案件,提高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和重大意义。进一步加强与上级法院的沟通与合作,加大对法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在培训的具体方式上,要以能力型培训的方式,着重法的基本精神和现代司法理念以及庭审驾驭技巧的培训,使法官诉讼指导能力、独立处断能力等庭审驾驭能力得到全面增强。一是增强诉讼指导能力。虽然近几年我国十分重视法律知识的教育普及,公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但多数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还相对比较薄弱,还不能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笔者认为,法官要按相关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的规范性要求,主动承担起相应的释明义务,如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法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与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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