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内容,向当事人做必要的解释和说明,防止因当事人不知道自己有这些权利而不能主张权利。同时,法官应当树立服务理念,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二是增强独立处断能力。目前,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比例大多在80%以上。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独任法官一人审理,在庭审中的问题只能由独任法官自己决定,因此,独立处断能力在此显得尤为重要。另外,由于快捷办案是民事简易程序基本的价值取向之一,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诉讼效率就成为衡量民事简易程序内在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准。如果法官的独立处断能力差,就会造成案件拖拉,使提高诉讼效率成为一句空话。为此,法官必须要有较强的指挥、调控和独立的处断能力。
3、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法院法官庭审行为
要进一步健全有关庭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庭审规范,倡导司法文明,严格规范法官和书记员的庭审行为。首先,要加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长效机制建设。要结合实际,制定包括庭审礼仪规范、纪律规范、作风规范、程序规范、诉讼文书规范、庭审笔录规范、庭审管理规范等规范庭审活动的相关规定或庭审操作细则,使庭审操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其次,要加强管理,厘清庭前准备的权责,理顺与法庭审理相关的各部门的关系。要解决庭前证据交换、举证时限、变更诉请时限等制约庭审效率的瓶颈,就必须厘清立审以及审判、辅助和服务权责。同时法警队、书记员管理处、办公室等部门要围绕庭审活动的规范
化管理,在法庭记录、法庭警卫、法庭保洁等诸方面加强与各审判庭的配合。最后,院领导要严格监督有关规章制度和庭审规范的执行,不定期到各庭旁听庭审,注重对法庭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调研,彻底改变对法庭审理环节监管无力的局面。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早实现对各审判法庭的电视监控,使对法庭审理的监管日常化。以进一步规范法院法官庭审行为,确保庭审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和庭审规范进行。
4、加快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由于现行庭审职业主义倾向的不断彰显是对参加诉讼活动各方的整体性要求,这决定了法院庭审整体功效的发挥,实际取决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共同实践和磨合。因此,从长远的角度分析,法院庭审实践完善的决定性力量,绝对不仅仅是法院一家,科学的视野是还必须同时将检察官、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机纳入、统一整合,大力建立高度专业化的、同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努力保证参加庭审活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具有共同的职业语言、共同的职业思维、共同的职业知识、共同的职业技能和共同的职业伦理。
5、加强物质装备建设,完善法庭基础设施
在这次庭审观摩评比中,一些问题是由于法庭基础设施不完善引起的。因此,基层法院党组要积极向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争取法庭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努力完善法庭基础设施和有关庭审的配套设施,为庭审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庭环境,确保庭审能在一个庄严、严肃的环境下进行,以维护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