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藏西 藏 自 治 区
劳 动 合 同 书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自 印制
西藏自治区劳动合同
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西藏自治区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工作。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 。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要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发》第四十四条执行。
第七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劳动条件
第八条 甲方必须执行公家和西藏自治区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标准,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提供和改善劳动条件,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和劳动者健康。
第九条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乙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
第十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专业训练,并经地、市及其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证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甲方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二条 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员从事禁忌的劳动和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甲方应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乙方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 甲方应定期对生产场所,危险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纠正违章。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第十六条 乙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一下第 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作由一下几个部分组成: 、 、 、 ;其标准分别为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如甲方的工作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 元。
(三)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 。 第十七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于每月 日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八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九条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1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1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第二十条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有关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