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拆除安全检查内容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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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脚手架拆除的安全要求 31 脚手架拆除时易出现的问题归纳 32
㈥ 门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安全监理细则 32 1 门式钢管脚手架搭、拆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核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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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式钢管脚手架的特点 32 门式钢管脚手架搭、拆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32
2 门式钢管脚手架搭、拆安全检查内容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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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作业人员资质及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 32
脚手架材质检查内容 32 架体基础检查内容 33 连墙件及架体稳定检查内容 33 杆件、锁件、脚手板检查内容 33 加固杆、剪刀撑检查内容 33 扣件检查内容 33 架体防护、荷载及通道检查内容 34 门式钢管脚手架搭设方法有关要求 34 对脚手架搭设验收的有关要求 34 对脚手架拆除的有关要求 34
㈦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安全监理细则 34 1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审核 34 2 临时用电现场安全检查内容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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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S接零保护系统检查内容 34 配电箱、开关箱检查内容 35 漏电保护器检查内容 36 现场照明检查内容 37 配电线路检查内容 37 电气装臵检查内容 38 变配电装臵检查内容 38 外电防护检查内容 38 用电档案检查内容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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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监理细则
为贯彻落实本工程监理规划(施工阶段)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中第十八条的要求,编制本监理实施细则。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a、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般规定(不需要专家论证,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4、其中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其中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其中吊装工程。
(2)、采用其中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5、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吊篮脚手架工程。 (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7、其他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挖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5)、预应力工程。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b、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要进行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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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其中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其中设备的拆除工程。
4、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拆除、爆破工程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6、其它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5)、采用新技术、新工程、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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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概况及专业工程特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性质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承包单位 质监单位 安监单位 合同工期 地上结构工程介绍 开工日期 结构封顶日期 地下室 工程介绍 结构形式 质量目标 安全目标 注:监理人员在编制本细则时,应针对专业工程特点将本工程涉及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情况予以一一描述(因各工地专业工程特点各有不同,涉及面也不同,在此就不一一赘述)。 三、监理依据:
1、本工程监理规划;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 3、已审批的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 4、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的安全管理办法和措施
1、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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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2、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组论证意见对专项方案作针对性的修改和深化,完善后报监理部审查。
3、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5、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6、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7、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立即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具体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详见《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五、监理工作流程 (一)、监理监控运行程序
1、现场项目机构组建,向建设方提交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的监理规划,明确机构内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2、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并随着工程进展,不断完成各专业(各专项)监理细则,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监控内容;
3、审查承包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安全人员落实情况;检查安全网络、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4、审查施工单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文明防护费用的使用计划安排及落实情况;
5、在施工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自检,并定期向监理报告的基础上,定期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承包单位及时整改,承包单位应及时将整改结果报监理复查;
6、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制止,必要时发工程暂停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7、做好安全资料记录、收集、归档工作。 (二)、监理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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