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供电公司工作票管理规定(2011)--文(5)

2019-06-17 19:13

作终结后,工作班所有人员均不得进入工作场所。

(5)工作许可人如发现待办理的(待许可)工作票中所列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有疑问,应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如工作票签发人不在现场或联系不到,工作许可人可根据工作任务与现场实际情况对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加以补充完善,并向工作负责人说明后执行。此时,对工作票签发单位应统计为错票。

工作人员变动后,工作负责人必须向新增人员交待清楚安全措施与注意事项,新增人员在工作票上确认签字后方可参加工作。

7. 工作票延期

7.1 若至预定时间工作尚未完成,应办理工作延期手续,并遵守以下规定:

(1) 工作票的延期原则上必须在工作票上填写的“计划工作时间”中的结束时间提前二小时提出,特殊情况下因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工作延期可随时提出,但事后必须由工作负责人书面写出原因并报生产技术部(县公司的配电运检工区)、调度所等部门备案。

(2) 每份工作票只允许延期一次。

7.2 工作票延期由工作负责人向值班负责人(或线路工作许可人)提出申请。值班负责人(或线路工作许可人)得到值班调度员的批准通知后,方可将延期时间填写在工作票上,同时通知工作负责人,双方分别签名执行。

7.3 若某一工作票延期后,工作仍然未能结束,则应将工作票终结,办理新工作票。若新工作票的安措与原工作票的安措一致,则新工作票在填写安措栏时将“应装设某安措项目”时填写为“检查某安措项目已装设”。在办理原工作票终结手续时,应在备注

栏内注明有关安全措施不拆除的原因。 7.4 施工作业任务票不得延期。 8. 工作票的管理:

8.1 工作票由公司批准的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工作票签发人资格应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并书面公布。工作票会签人应具备工作票签发人资格。

承(分)包施工企业工作票签发人的资格由公司安全监察部审核确认,并书面公布;施工作业任务票签发人的资格由工程管理部门认可。

8.2 电缆工作票签发人在通过公司组织的电缆工作票签发人培训合格后,只需通过每年的线路或变电工作票签发人考试合格,即可批准为电缆工作票签发人。

8.3 配电工作票签发人同时具有签发10(20)kV配电系统的变电工作票与线路工作票资格。

8.4 公司在检修工作票(含变电、线路、电缆,下同)签发人的试卷中应含有相应动火工作的要求。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名单与检修工作票签发人名单一并公布。

8.5 变电工作票签发人、线路工作票签发人或配电工作票签发人可以会签电缆工作票的相应部分。变电工作票签发人可以会签线路工作票在变电站进行零档线有关的工作部分。

8.6 工作票负责人由所在单位组织年度“安规”考试合格后书面公布。

承(分)包施工企业的工作票负责人审核确认要求如下:施

工企业工作票负责人资格由公司安监部负责组织审核确认。各市供电公司使用的配网承(分)包施工企业(包括非电气施工企业)

的工作票签发人、负责人资格确认由各市供电公司安监部负责审核确认。资格确认同意的名单应以书面形式公布。

8.7 上级公司招标录用的施工企业的工作票签发人与工作负责人名单应经使用单位安监部审核确认后,送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备案。

8.8 对于计划性施工、检修的工作,施工、检修单位(部门)使用的第一种工作票,应提前24小时送达设备运行管理单位(部门)。

8.9 各生产部门需建立工作票记录,将工作票按登记内容进行各项记录。

8.10 工作票终结后,盖“已执行”章,工作被取消或填写错误的工作票盖“作废”章,不得销毁。应正确使用工作票各种印章,不得任意乱涂乱印,保持工作票整洁。

8.11 对于外包(分包)单位工作负责人持有的线路工作票,在工作结束后,由发包单位负责收回,进行汇总评价、保存。 9. 工作票的检查与考核

9.1 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以及班组长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工作票制度的执行情况。当发现在工作票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或威胁安全的现象时,要立即向有关人员提出,并制止,以确保工作安全。

9.2 班(队)安全员每周应对工作票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评议,并签字。凡是不符合上级规定和本规定而又降低安全标准者应统计为错票;班(队)每月底前汇总分析工作票执行情况,装订后于下月3日前报上级部门。

9.3 工区(分公司)安全员于每月5日前复审(抽查)上月已执

行的工作票(工作票总数大于100张时,每月抽查不少于总票数的1/3,每季度复审全部班组的工作票)。作综合分析和汇总评价。

9.4 工区(分公司)领导、技术管理专职每月至少应检查一个班组已执行的工作票。对以上所检查的工作票均应在封面上签字,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9.5 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市(县)供电公司安监部有关人员每月抽查1-2个班组已执行的工作票。以上人员抽查后均应在月度装订的工作票封面上签字(签在装订的封面上),审查合格率,指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9.6 使用过的工作票应按月装订(即装订本月内办理终结的全部工作票。动火工作票作为工作票附件一起装订)。变电站工作票按站分类装订,存放在操作队;施工、检修部门的工作票由班组分类装订,存放在工区。已执行的工作票和应急抢修单应保存至次年年底,以备查核。 9.7 工作票检查考核流转:

1、施工、检修工区:签发人----->工作票负责人----->工作票终结----->班组审查装订----->工区复审保存。

2、运行工区:签发人----->工作票许可人----->工作票终结----->操作队审查装订、保存<-----工区复审。

9.8 各市(县)供电公司、工区、县域检修分公司每月对工作票进行检查、考核,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检查结果(含工作票合格率)报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 9.9 考核:

(1) 各单位应统计工作票的合格率。部门对班组(操作队)工作票合格率、事后审查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安全监察部对部门

工作票合格率、事后审查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均应统计为错票:

① 票面内容不完整。如:编号、时间、签名不全。 ② 票面时间、动词、人员签名、设备编号等错误或有涂改。 ③ 缺项、漏字、错项、错字或安全措施与工作任务不符。 ④ 时间顺序不正确。

⑤ 已执行或作废的票面未及时盖章。 (2) 考核统计方法:

该月合格票数

月合格率=────────── × 100% 该月总票数

9.10 对已终结的工作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9.11 工作票执行中有关责任认定:

(1) 已签发的工作票因有错误被运行部门退回,该工作票按错票统计;若签发人对运行部门退票的原因有异议,可要求安全监察部协助仲裁。

(2) 工作票的安全措施和工作内容有不完善处,却已开工的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负责。

(3) 未按批准工作时间内进行办理工作票终结或经工作许可人现场验收后超出批准工作时间者,应由工作负责人负责。 (4) 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内容由于工作许可人未按规定执行的,或者不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者,应由工作许可人负责。 (5) 属工作票签发人(会签人)所列的内容发生失误或者必需的安全措施因漏项需工作许可人补充的,应由工作票签发人(会签人)负责。

(6) 工作班成员未按工作票内容、检修范围及注意事项开展工作,或进行与工作票内容无关的其它工作者,应由工作负责人负

责。

(7) 设备运行管理单位(部门)在收到工作票后应及时对工作票进行审查,做好记录,有问题的工作票应及时退回。若运行管理单位(部门)没有及时审核工作票,在开工当日发现工作票有问题而将工作票退回检修单位(部门),由此导致检修人员延迟开工,设备运行管理单位(部门)负主要责任。 10. 附录:

10.1 工作票、应急抢修单、工作任务单、施工作业任务票填写规范

10.2 工作票、工作任务单、施工作业任务票、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动火工作票格式 10.3 工作票封面及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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