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投标人应确保投标文件密闭封装,外包装材料不应留有可在包封后添加或抽取投标文件的空隙。
18.3投标文件的标志要求:每个包上应具有以下标志(中括号中内容已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列明,由投标人自行填入):
18.3.1 招标人的名称;
18.3.2 “[工程名称]项目[技术或经济]标投标文件[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人名称及加盖投标人公章。
18.4接收投标文件时,如果包封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或加写标志,招标人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9.投标文件的提交和接收
19.1 投标人代表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代表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凭本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提交投标文件,委托代理人应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提交投标文件。
19.2若出现以下情况,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
19.2.1在投标截止期后逾期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 19.2.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标志的;
19.2.3投标人代表未准时出席技术标开标会或未按要求签到的;
19.2.4在投标截止期前,法定代表人提交投标文件,未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或委托代理人提交投标文件,未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的;
19.2.5开标时投标人没有按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
19.2.6投标截止时间前一个小时内(具体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1款),项目负责人须到广
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发区、萝岗区交易部事先确定的开标室凭身份证签到。项目负责人凡未凭身份证按时到达开标室的或签到的项目负责人与报名时不一致的,其投标文件由招标人作废标处理(如项目负责人在换领、新领居民身份证期间,须在签到时提交临时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办理回执、户口本原件及上述材料复印件)。
19.3 投标截止前,招标人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可向招标监督机构投诉。
19.4如技术标和经济标先后分别开启,经济标投标文件将按机密件集中封存在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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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封标室里,在经济标开标前,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下,再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取出。
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0.1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述的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0.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招标文件修改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0.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 招标人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和标记,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字样。
22.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和更换投标文件。
22.4在投标截止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有效期终止日前,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且招标人有权就其撤回行为报告政府主管部门载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定
23、开标。
详见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24.评标过程的保密
24.1 开标后,直至中标公示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4.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不公正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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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投标文件的澄清,计算错误的修正 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26.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效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27.中标通知书
27.1定标后,招标人将就规定的内容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三天。 27.2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后,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颁发,并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
27.3中标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人,确认收到。
28.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28.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定和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8.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后,中标人未按上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原中标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原中标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8.3非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名称及帐号至完成竣工结算不得变更,否则招标人有权停止工程款项的拔付及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28.4招标人支付工程款时,中标人应提供工程所在地发票。 29.履约担保
29.1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15日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2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如果中标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
29.2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后,中标人未按上款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将解除中标通知书,原中标人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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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原中标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0.合同生效
30.1在合同双方全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分别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后,合同正式生效。
31.其它费用
31.1中标人应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 32.腐败与敲诈行为
在招标和合同实施期间,业主要求投标人和承包人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 32.1对本条款的规定,特定义如下词汇:
1)、“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标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招标人有关人员工作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招标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在提交投标书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招标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业主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
32.2如果投标人被认定在本招标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被取消投标资格。
33、如中标单位中标价大于招标控制价的,中标无效,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一、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
声明:本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使用GZZB2010-007-1招标文件范本的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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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招标文件中不再转录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请投标人自行到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www.gzzbb.gz.cn)下载查阅。
条款号: 修改类型:删除
原文:评标办法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附表一、二、四 条款号:42.2.2 -42.2.3 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42.2.2.1权重分配:报价得分权重80%;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权重20%;
42.2.2.2投标人总得分=报价得分×报价分权重+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综合诚信分权重(报价得分×报价分权重的最后得分最高为80分;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综合诚信分权重的最后得分最高为20分);
现文:42.2.2.1权重分配:报价得分权重95%;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权重5%;
42.2.2.2投标人总得分=报价得分×报价分权重+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综合诚信分权重(报价得分×报价分权重的最后得分最高为95分;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得分×综合诚信分权重的最后得分最高为5分);
条款号:附表三 修改类型:删除
原文:4(2)没有遵守《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总责承诺书》的承诺书(适用于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专业承包招标项目);
条款号:附表三 修改类型:增加
现文:16无《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的 注:以上修改,仅限于本范本中有可供选择条款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二、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通用条款
(一)总则
35 开标、评标及定标所依据的规则 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5.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 35.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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