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和后遗症。“两劳”人员组织领导青少年犯罪团伙现象日益突出,案件的社会影响日益趋向严重。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后,在劳改劳教过程里,认识了很多与自己臭味相投的人称兄道弟,他们之间相互交流作案心得,部分未成年人在劳教解除后,便将其狐朋狗友组织起来,利用其经验以及人缘实施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犯罪,成为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的领导者。比如,2007年破获黔西南州望谟县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该组织2003年组织成立时,其中劳动释放人员在组织最初时就已成为组织中的骨干成员,其积累的犯罪因素大为增多,逐渐演化为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①有鉴于此,全社会必须加强对两劳释放青少年的管教、监督。
(三)黑恶势力犯罪组织主动向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群体伸出罪恶的爪牙,积极发展其成为团伙骨干分子。2007年,黔西南州望谟县破获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由两兄弟组织、领导,其中,被判刑的有5位未成年人,4位成为组织中的骨干成员,他们欺压百姓,无恶不作,成为人们痛恨的对象,又成为黑恶势力的受害者,该组织以“上院帮”为主要力量,在此基础上,逐步将黑手伸向望谟县一中、三中学校发展其组织成员,诱使40多名学生加入此帮,壮大其组织声势,使得其犯罪团伙成员多达百余人,但是他们几乎都是被黑恶势力头目利用或者作为行凶工具。②
五、对策
①
参见张雯、李雯佳:《贵州省黔西南州未成年人参与黑恶势力犯罪调查报告》,赖梁盟主编:《当代法学论坛》第23期,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年版,第21至22页。 ②
张雯、李雯佳:《贵州省黔西南州未成年人参与黑恶势力犯罪调查报告》,赖梁盟主编:《当代法学论坛》第23期,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年版,第22页。
(一)在涉及青少年犯罪的判决书中,几乎所有判决书都提及青少年法制观念太淡薄甚至没有,都建议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为此,中小学校以及社会必须深入青少年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尤其是必须大力加强向未成年人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贵州省近年来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真实案件讲解未成年人犯罪对自己今后整个人生的影响。
(二)防范青少年犯罪尤其是参与黑恶势力犯罪,家庭是基础。在贵州省贫困农村地区,特别是那些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外出务工人员家庭,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监护状态的,必须完善委托监督制度。对于已年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人,父母也应当加强监督。必须大力向广大青少年家长们呼吁,全社会行动起来,实施“家庭细胞”健康工程。纵观近年来的青少年犯罪,受环境的影响很大,而家庭的因素更是不可忽视。希望家长们能“管好自家的孩子,看好自家的门”,抓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源头建设”,通过家长的身教言传培养青少年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良好的行为习惯,避免青少年被社会黑恶势力组织煽动和利用,给社会和家庭造成危害。 (三)十五六岁在心理学上被称为少年的‘心理断乳期’。这一时期是青少年身心急剧发展、心理冲突最多、最不稳定的时期。学校应当配备健康辅导员,有针对性地开展生理、心理健康辅导和社会生活指导。尤其那些农村留守儿童,没有温馨滋养的孩子,内心是冷漠的,冷漠的心灵一旦被邪恶点拨刺激,就会冷酷甚至残忍起来,就离违法犯罪甚至参与黑恶势力犯罪不太遥远了。
(四)净化青少年网络利用环境。这可谓任重而道远,白中杰就 是青少年“沉迷网络——辍学——违法犯罪不归路”的典型。减少类似的青少年犯罪需要整个社会行动起来,并建立长效的治理机制。比如,迅速立法,建立长效净化机制;各电信运营商等必须加强自律,认真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加大传播淫秽暴力信息的处罚力度等。 (五)加强对失学、无业闲散未成年人的管理,加强义务教育与就业培训工作力度。失学人员、无业闲散青少年纠集成伙,往往形成青少年犯罪团伙,进而变恶变黑或者被黑恶势力头目利用或者作为行凶工具。失学是青少年犯罪一大因素,为此,父母不得放任、迫使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另外,加强对闲散未成年人的管理很有必要,这样的管理需要协调社会各方力量,比如居委会、社区、学校等,而且各级部门都应该开展对闲散未成年人教育和犯罪预防的研究,这样才能更好的对闲散未成年人的惩治以及预防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不可以顾此失彼的是,全社会必须加强义务教育与就业培训工作力度。
结语
一言以蔽之,从近些年来贵州省青少年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情况看,这是贵州省乃至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新趋势,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特别是青少年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系统工程,单靠司法机关努力根本不够,必须依靠全党全社会长期不泄的共同努力,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必须建立
全方位的防范体系,建立以学校为主的家庭、学校、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管理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法律意识等方面教育,实行综合治理才能有所成效。
作者简介:胡月军,男,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通讯地址:贵阳市西湖路梭石巷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邮编:5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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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跃挺,男,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联系方式: ziqiu2004080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