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使用说明书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放射源在运输、安装、使用、处置上的有关规定: 1. 放射源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89年第44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性防护条例》的规定进行运输、安装、使用和处置;
2. 应认真贯彻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公安、科委、环保等部门所制订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 3.用户必须在合同签订后,携带我公司所提供的有关资料,按上述“实施细则”或“暂行规定”立即向地、市卫生、公安部门办理申请许可登记,经审查同意,发给“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或准予安装使用核仪器的临时证明后,将复印件寄给我公司然后才能按合同发运放射源。
4.各用户凡因故不再使用该放射源或换源时,应做好善后工作,不得擅自处理,必须报地、市卫生、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然后给我公司所来函说明情况可将放射源连同铅罐一并退回我公司。
5.应确保放射源在关闭减震状态下进行运输、安装和维修,要轻拿轻放; 6.非操作时间不要在放射源附近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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