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招标资格后审项目综合评分法参考

2019-07-13 17:21

施工招标资格后审项目综合评分法一

(参考使用)

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

(一)总则

1.开标、评标及定标所依据的规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1.4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第23号令;

1.5《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1.6《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7《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穗建筑【2014】1463号)。

2.开标

2.1 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截标后,开标开始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2.2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2.3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并已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4若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不足三家,则重新组织招标。(当N个标段同时招标且不允许兼中时,若递交投标文件单位不足N+2家,则重新组织招标)

3.评标

3.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3.2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及守则:

1

3.2.1根据评标细则,对标书进行认真评审,完成评审报告; 3.2.2向招标人报告评审意见,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3.2.3所有参加评标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则、规定,遵守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的保密制度;如有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2.4全体参与评标人员:

3.2.4.1 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密; 3.2.4.2 必须公正、不得循私; 3.2.4.3 必须科学、不得草率; 3.2.4.4 必须客观、不得带有成见; 3.2.4.5 必须平等、不得强加于人; 3.2.4.6 必须严谨、不得随意马虎。

3.3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递交评标报告并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如存在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将相关投标人存在的具体情形、评审认定过程及评审依据详细记录在评标报告中,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有关澄清文件的原件封存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查,复印件在评标结束当日工作时间内(评标结束时处于非工作时间的,应于下个一工作日12:00时前)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转交该项目招标监管机构查处。

4.投标文件的澄清

4.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期间,经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两人以上(含两人)成员以书面形式提出动议,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应当书面发出澄清通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澄清。

4.2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中的承诺性意思表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均对投标人有约束力。除评标委员会对评标中发现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后要求投标人以澄清形式进行的核实和确认外,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超出部分不作为评标委员会评审的依据。

4.3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专业评审组成员均应当阅读投标人的澄清,但应独立参考澄清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整个澄清的过程不得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

2

的现象。

4.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符合性审查标准予以拒绝,不接受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5.定标

5.1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递交的评标报告,最终审定中标人。 5.2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5.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5.4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如所有中标候选人均出现前款所列的情形,为招标失败,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5.5投标人如在本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其投标不改变本项目评标结果排序。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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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标评标办法程序和细则 综合评分法,技术标与经济标同时开启

6.开标和评标程序:

6.1开标前,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下,将已按规定递交的技术标及经济标投标文件从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封标室取出;

6.2技术标(含资格审查文件)与经济标投标文件同时公开开标; 6.3由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已公开开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6.4技术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 6.5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 6.6经济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 6.7经济标详细审查评分;

6.8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总得分由高至低排序;

6.9评标委员会按排序向业主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并递交资格审查报告及评标报告。

7.开标细则

7.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7.2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包封、标记和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7.3 细则

7.3.1投标截止期前,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投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经济标投标文件)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地点。有关投标文件提交的事项详见第一章投标须知。

7.3.2开标前,首先由招标人现场随机抽取确定该工程计算评标参考价的等分点值X。

7.3.3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下当众拆封,宣读:a、投标人名称;b、标书密封情况;c、投标报价;d、投标保证金;e、项目经理(负责人)名称;f、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等主要内容及开标记录表中的其他必要内容。投标报价以数字和文字两种方式表述的,应宣读文字表述的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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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投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开标记录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7.4招标人将上述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送至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7.5若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8. 资格审查及评标细则

8.1资格审查及评标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8.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

方式一:评标委员会为综合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及评标工作。 方式二:评标委员会由技术评审组和经济评审组组成。其中:资格审查

及技术评审由技术评标组负责,经济评审由经济评审组负责。

9.投标人资格审查

9.1资格审查文件中全部符合《资格审查表》中情形的,为资格审查合格;否则为资格审查不合格。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9.2汇总资格审查情况,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9.3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参加下一阶段的评标,不参与评标参考价的计算。

9.4资格审查时,投标企业名称已经工商变更的,但企业及个人的资质证书未完成企业名称变更,仍然承认其有效;投标企业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报发证部门。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之间登记的信息不一致,应当允许投标人澄清,不得直接否决其投标。

9.5资审合格后,投标人的资格发生变化而不满足投标人合格条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资格问题仍未解决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9.6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名的(当N个标段同时招标且不允许兼中时,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少于N+2名),则本项目招标失败。

10.技术标评审

10.1技术标的有效性审查: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技术标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被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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