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财政局 文件 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潍财企?2008?73号
关于印发《潍坊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助奖励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和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潍政发[2008]11号)精神,市财政从2008年起设立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并逐步建立和完善对标准化战略建设的资金投入机制。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潍坊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助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潍坊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助奖励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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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标准化 资金 管理办法 通知 抄报:市政府办公室
潍坊市财政局办公室 共印500份 2008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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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助奖励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和实施标准
化战略。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我市鼓励有关工业企业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全市有关工业企业主持或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及其他有关标准化工作结果的一次性无偿资助奖励。
第三条 市设立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从潍坊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安排;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也要结合当
地实际,研究制订和完善奖励政策,对实施标准化战略成效显著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标准化资助奖励
项目的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预算编制、拨付和管理监督等工作。专项资金遵循“严格管理、科学评估、突出重点、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 在潍坊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严格按财经法规建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会计资料的工业企业,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奖励。
第五条 标准化资助奖励的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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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
(二)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
(三)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的企业; (四)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企业; (五)主持或参与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企业; (六)主持或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企业; (七)主持或参与山东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企业。 第六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标准水平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标准的先进水平; (二)符合潍坊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我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
(三)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提升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四)标准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化项目必须是标准已经正式批准发布的,且申请时间与标准正式发布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
第八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标准发布机构同意立项和批准发布的文书;
(三)该标准项目的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或说明)材料;标准中涉及专利的,需要提供专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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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标准审查会的评审专家意见;
(五)专业机构出具的标准查新报告及标准文本;
(六)该标准的实施所能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相关资料;
(七)标准项目已经发生的经费明细;
(八)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九)经中介机构依法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十)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标准化项目资助奖励额度为:
(一) 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二)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50万元、30万元;
(三) 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50万元;
(四)主持国际标准制定的企业,资助奖励不高于100万元; (五)主持国家标准制定的企业,资助奖励不高于30万元; (六)主持行业标准制定的企业,资助奖励不高于20万元; (七)主持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资助奖励不高于10万元; (八)主持上述标准修订的企业,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奖励额度的50%给予资助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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