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战略资助文件(2)

2019-07-13 18:20

(九)参与上述标准制定、修订的企业,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分别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和主持同类标准修订资助奖励额度的10%-30%。

以上资助奖励资金,四区及市属开发区企业的资助奖励资金市财政补助40%;其他县市企业的资助奖励资金由企业所在县市财政全部承担。

第十条 项目的认定依据:

(一) 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告;

(二) 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单位的认定依据是: 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公告;

(三)主持标准制定、修订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行业标准管理机构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

(四)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程度的认定依据是:在标准文本中载明的标准起草单位顺序;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在每年的一季度前,将申报材料和《潍坊市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报送到企业所在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财政部门,经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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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已受理的资助奖励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资助奖励项目及额度。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每年6月底前,根据资助奖励申请的审核结果,制定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年度计划,报市推进和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同级财政,按财政支付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 (二)标准项目不属于资助奖励范围。 (三)逾期或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四)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和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

(五)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十五条 标准项目已获得政府部门同类性质更高额度资助奖励的,不再重复资助奖励。未达到本办法规定资助奖励额度的,补齐资助奖励额度。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收到资助奖励资金后,应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贴开展标准化工作中的经费投入及进行相关的技术研发工作。

第十七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财政局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获得补助的单位应在资金拨付后次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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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向市推进和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资金使用情况和标准实施的效果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获得补助的单位应接受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非工业企业的资助和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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