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合同法》第3口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
2》合同转让的类型1.合同权利转让,又称为债权转让、债权让与,它分为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和合同权利全部转让; 2.合同义务转让,又称为债务承担、债务转移,它分为合同义务部分转让和合同义务全部转让; 3.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又称为概括承受、概括转移,它分为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移和合同权利义务部分转移。
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享有合同权利的当事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下列三种债权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具有可转让性。债权转让会发生怎样的效力?:1.受让人成为合同新债权人2.其他权利随之转移:(1)从权利随之转移: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2)抗辩权随之转移: 由于债权已经转让,原合同的债权人已经由第三人代替,所以,债务人的抗辩权就不能再向原合同的债权人行使了,而要向接受债权的第三人行使。(3)抵销权的转移: 如果原合同当事人存在可以依法抵销的债务,则在债权转让后,债务人的抵销权可以向受让入主张。
债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承担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将其义务转由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的条件:1.被转移的债务有效存在。 本来不存在的债务、无效的债务或者已经终止的债务,不能成为债务承担的对象。 2.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 如下台同不具有可转移性: 其一,某些合同债务与债务人的人身有密切联系,如以特别人身信任为基础的合同(例如委托监理合同); 其二,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债务不得转移; 其三,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不得转让债务,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主体结构不得分包。 3.须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会发生怎样的效力:1.承担人成为合同新债务人 2.抗辩权随之转移 3.从债务随之转移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由该第三方继受这些权利义务。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包括了全部转移和部分转移。全部转移指合同当事人原来一方将其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部分转移指合同当事人原来一方将其权利义务的一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的条件:1.转让人与承受人达成合同转让协议 2.原合同必须有效 3.原合同为双务合同: 只有双务合同才可能将债权债务一并转移,否则只能为债权转让或者是债务转移。 4.符合法定的程序。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合同终止使合同的担保等附属于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归于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箅、洁理条款和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如仲裁条款)的效力。
合同解除,是指当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使有效成立的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分为协议解除与单方解除。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就消灭有效合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单方解除又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单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事项约定,当出现特定情形时,以
单方意思解除合同。单方约定解除是指当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以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解除。单方法定解除是以法律的直掊规定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种行为称为预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1.尚未履行的债务,终止履行。 合同解除后,发生合同效力消灭的效果,因此,尚未履行的义务也随合同效力消灭而丧失履行的基础。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作为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即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只要造成违约的事实,均应承担违约法律责任。不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即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只要造成违约的事实均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2.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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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未按照法定或约定全面地履行应尽的义务,也即出现了客观地违约事实,即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有违约行为即构成违约责任,只有存在免责事由的时候才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订立后约定因一方违约而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其目的在于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定金之债是从债务,因此,合同当事人对定金的约定是一种从属于被担保债权所依附的合同的从合同。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也约定了定金的如何处理?答:违约金存在于主合同之中,定金存在于从合同之中。它们可能单独存在,也可能同时存在。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先期违约,也叫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来不能履行合同。先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有:1.违约的时间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2.违约必须是对根本性合同义务的违反,即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怎么处理: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双方违约,是指当事人双方分别违反了自身的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双方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是由违约方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由违约方向非违约方各自独立地承担自己的违约责任。
因第三人员因违约的如何处理: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违约的同时也对对方构成侵权的如何处理: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如下情况:1.自然事件,交口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海啸等;2.社会事件,如战争、暴乱、骚乱、特定的政府行为等。 根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所渭违约责任免责,是指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免责条件或者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导致合同不履行的,合同债务人将被免除合同履行义务。(一)约定的免责 合同中可以约定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免除其责任的条件,这个条款称为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并非全部有效,《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
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法定的免责: 法定的免责是指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即使当事人违约也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担保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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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时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的资格条件:“具有代为洁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下列单位不可以作保证人: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保证的方式分为:(1)一般保证:首先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才由保证人代为清偿。(2)连带保证(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也采用),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可由合同约定。(2)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3)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未要求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4)保证期间内的合同变更: 1)债权人转让债权,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2)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及适用规则:定金和违约金都是一方应给付给对方的一定款项,都有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作用,但二者也有不同:1.定金须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而违约金只能发生违约行为以后交付;2.定金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作用,而违约金没有;3.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而违约金主要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形式;4.定金一般是约定的,而违约金可以是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定金与预付款部是在合同履行前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都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在合同履行后,都可以抵作价款。但二者有着根本的区别:1.定金是合同的担保方式,主要作用是担保合同履行;而预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属于履行的一部分。2.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一般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3.定金只有在交付后才能成立,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4.定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主合同时,适用定金罚则,而预付款交付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不发生丧失预付款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效力。
定金: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2)履约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3)给付定金一方不履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4)收受定金一方不履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生效条件:定金既指一种债的担保方式,也指作为定金担保方式的那笔预先给付的金钱。《民法通则》第89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而实施的,以保证债权得以实现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担保法律关系中,债权人称为担保权人,债务人称为被担保人,第三人称为担保人。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方式有5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方式特点:一)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保证承诺作为担保的,签订保证合同时并不涉及具体的财物。当债务
人不能依主合同的约定洁偿债务时,保证人负有代为洁偿债务责任。二)抵押:是以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作为担保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洁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这是其与质押的显著区别。三)质押:是以出质人所提供的质物作为担保的,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洁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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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押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出质人要将质物交由质权人保管。四)留置:是以留置权人业已占有的留置人,即债务人的动产作为担保的,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五)定金:是以债务人提交给债权人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诀民事纠纷的活动。是调整和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 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1)公权性: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司法审判权。2)强制性:强制产生,不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只要一方提起诉讼,另一方也被强制参加诉讼。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3)程序性:按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仲裁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的方式。仲裁的基本特点:(1)自愿性—争议双方当事人必须都认可(2)专业性(3)灵活性(4)保密性-不公开审理(5)快捷性-一裁终局制(6)经济性(7)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适用《仲裁法》的仲裁(适用其它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3)不能仲裁的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适用仲裁。 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可以成为原合同的补充部分。当事人不按照和解达成的协议执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却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调解是指第三人(即调解人)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居中调停,位其在互相谅解、互相让步的基础上解决其纠纷的一种途径。调解的形式主要有1.民间凋解 2.行政调解 3.法院调解 4.仲裁调解
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书证的证据力。书证要具有证据力,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其一,书证是真实的;其二,书证所反映的内容对待证事实能起到证明作用。
不能作为证人:1.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2.诉讼代理人;3.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4.鉴定人员;5.参与民事诉讼的检察人员。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鉴定程序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诉讼中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仲裁中申请,应将证据提交基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范围:1.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如当事人主张权利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2.当事入主张的程序法事实。如当事人的资格与行为能力等问题。 3.证据事实。如书证是否客观真实,所反映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是否相关。4.习惯、地方性法规。
不需要证据证明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一)一般原则 谁主张相应的事实,谁就应当时该事实加以证明。即“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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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谁举证”。(二)举证责任的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为了弥补一般原则的不足,针对一些特殊的案件,将按照一般原则本应由己方承担的某些证明责任,改为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方法。证明责任倒置必须由法律的规定,法官不可以在诉讼中任意将证明责任分配加以倒置。
证据收集,是指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按照法定获取证据的行为。一般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收集证据:1.当事人提供证据;2.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3.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保全。
所谓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机构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 证据交换:时间: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认证,即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人民法院对经过质证或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认证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其具体内容是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审查确认。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 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休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股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民事诉讼的概念:一)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二)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终方式。三)民事诉讼适用于没有仲裁协议的民事纠纷。在民商事中有“或裁或审”制,如果选择仲裁,就失去了提起诉讼的权利。这里的仲裁和劳动仲裁不同,劳动仲裁不适用《仲裁法》,如果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诉讼管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案件影响来确定级别管辖。各级人民法院都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实际上是着重于法院与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法律事实之间的隶属关系和关联关系来确定的,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2.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或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排除了诉讼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的关系是: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专属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诉讼参加人既包括当事人,还包括诉讼代理人,他们是民事诉讼活动中重要的主体。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诉讼当事入主要包括原告和被告。 如何确定民事诉讼关系中的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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