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及解读(3)

2019-07-13 19:12

(一)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

(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

(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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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背景信息】

自2008年11月实施“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以来,固定资产投资成为拉动中国经济的主要引擎。2009年上半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33.5%;二季度末,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占GDP的比重升至65%,其中,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9.5万亿元。银行贷款则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最重要的资金来源。随着上半年“天量”银行信贷投放,特别是固定资产贷款投放猛增,很多金融机构暴露出“重业务发展、轻风险控制”、“重贷前、轻贷中贷后”、“贷款用途管理流于形式”等现象。与“天量”信贷投放“不期而遇”的股市飙升,更加重外界对于贷款资金被挪用,甚至流向非实体经济的可能性的质疑。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提高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进而确保银行信贷资金真正进入实体经济,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经济科学发展的作用。2009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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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公开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固定资产贷款的界定

《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可见,《办法》从贷款用途的角度将固定资产贷款定义为“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机构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其中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界定沿用了国家统计部门的口径,即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大类。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分大小、不分内外资,均需执行;对所有类型的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均需执行。 三、《办法》对贷款人的要求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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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四、《办法》对固定资产贷款申请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1、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2、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五、《办法》对贷款合同的签订提出明确要求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臵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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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六、《办法》引入贷款人受托支付制度

所谓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具体地,在贷款合同方面,文件要求贷款人应事先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约定贷款发放条件、支付方式、接受监督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受托支付主要与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相区别,后者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借款人自主支付模式下,借款人往往会利用银行贷后管理的漏洞,将贷款挪作他用;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相当于“实贷实付”的方式,就可以保证银行对信贷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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