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中发[2007]8号指出:“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求真务实的作风,认真加强组织领导,把中央制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四、历代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讲话(摘录)
1、毛泽东:“回乡转业建设人员是人民的功臣。”“对转业人员,应给予应有的尊重和政治待遇。”“妥善安置,使之各得其所。”“要本着军地有别,血浓于汗的精神,做好复转工作。”
2、邓小平:“军队是我们的军队,军队干部是我们自己的干部,军人流的是血,老百姓流的是汗。”“地方要承担起来,把他们安置好。”
3、江泽民(2000年5月9日): “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优待;军转安置办法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革,但不管怎么改,对军队转业干部还是要‘包’下来。” 4、 胡锦涛(2000年5月9日): “具体怎么‘包’,就是要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治制度上保证军队转业干部,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应有的政治地位和政治荣誉,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就是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保证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住房、医疗保险等。”“三代领导集体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没有改变。”“我们现在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和办法,基本上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长期以来这些制度和办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中一些重要的原则和指导思想,今天乃至今后仍然是管用的,需要继续坚持。”“既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央文件,又要在实践中不断地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自觉维护中央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能以任何理由打折扣搞变通。”“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军队是人民的军队,我们的军官是国家的干部,我们的军转安置工作应当而且也能够做得更好。”五、向各级政府领导提出质疑的政策性问题
尊敬的各级政府领导:
我们要求按照国家干部身份,落实相应待遇的诉求有充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然而,上访申诉十多年了,问题仍得不到妥善解决,仍然按普通职工身份对待我们,只给解困,不给落实政策,解了八年困,我们还是有吃饭的,就没有吃药的,并且还打算长期解困下去。因此,不得不让我们提出如下质疑: 一、《兵役法》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 这条规定一是说明了我们是国家“妥善安置”的对象,不是靠救济过日子的对象。二是说明了妥
善安置退役军官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政府,而不是企业。政府为什么不尽妥善安置之责?政企分开不能作为政府逃避法定责任的借口,解困代替不了“妥善安置。” 二、《军官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所以,其他部门是无权就上述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的。原劳动部制发的[1993]78号通知,把军队转业干部当作普通职工对待,显然是越权行为,是违法行政,为什么错了不改?
三、中发[1998]7号文件规定:“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都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这些法律和政策规定都没有变,既然我们的“国家干部”身份是国家法律确定的,那么确定我们这些被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不再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就必须要由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和解释,必须有正式的法律予以明确才对!为什么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没有根本改变、社会的基本形态没有根本改变、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性质没有发生根本改变的情况下,我们的身份、地位和待遇却发生了改变?而且变得没有解释,没有说明,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没有任何法律政策依据和合法的司法变更程序。这就是依法治国的结果吗?这能不叫人感到冤屈吗?这样的事情如果放到政府官员的身上,你们还能保持沉默吗?温总理说:“要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公平正义比阳光还要光辉。”请问:身份改变了,相应待遇被剥夺了,我们还有做人的基本尊严吗?
四、中发[1998]7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为什么我们不能享受这项政策规定的待遇?这项政策是党中央的顶级政策,其他下级部门有权任意改变和解释这项政策吗?
五、国家劳动保障政策规定:“军人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请问:我们在部队服现役的视同年限应该如何对待?是视同困难企业职工呢,还是视同国家干部?如果说应该视同企业职工,那么请说清楚为什么?如果说应该视同国家干部,那么为什么我们不能按国家干部办退休? 六、1980年中央作出决定:将1975年以前作复员处理的军队转业干部改办转业(见中发[1980]3号文件);这项重大决策究竟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如果说是正确的,为什么在政企分开时又将这批干部第二次作“复员”(下岗失业的无分文,退休的按普通工人办理)处理?如果说是错误的,又为什么没有见到党中央的纠错文件?
将1969年至1975年间转业的41万干部错误地作复员处理。当时中央认定的是林彪、“四人帮”干扰破坏军队建设的结果。那么,现在又将近百万(包括1980年已改办转业的41万)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作复员处理,是不是也可以认定,又是什么人在干扰和破坏军队建设呢?
七、1983年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联合下发的[1983]26号文件规定:“复转干部均属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应同当地干部一视同仁,符合离退休条件的按国家干部的规定办理。”为什么对我们按普通职工对待,交由劳动部门管理?为什么我们的政治生活待遇不能同当地行政干部一视同仁?中央的这项政策究竟还有没有效?它的效力究竟管几年?为什么到政企分开时就对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退役军官不适用了? 八、《军官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依法保障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中
发[1998]7号文件规定:“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又一次强调:“要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请问:我们这些被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退役军官还有没有合法权益?有哪些合法权益?你们尽到了保障我们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没有?
九、国家《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那么,这里讲的任何组织,包不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任何个人,包不包括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如果说连上述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的话,那么在国家《军官法》、《兵役法》、《国防法》和党中央制定的政策没有修改以前,谁又有权改变我们法定的国家干部身份和剥夺我们的相应待遇? 十、我们的国家干部身份是国家法律和党中央的顶级政策界定的,为什么现在连合法身份的诉求都不让我们提?各级政府究竟是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还是只按哪个部门的临时通知或“口径”办事? 十一、取消我们国家干部身份和相应待遇的依据是原劳动部[1993]78号通知,否定我们要求恢复国家干部身份和相应待遇诉求的依据是中办发[2001]31号文件,把我们的问题限定在解困政策框架内解决的依据是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而我们要求恢复国家干部身份和相应待遇的依据是党中央的中发[1998]7号和中发[2007]8号、中央厅发[1983]26号文件及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请问:是中发[1998]7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的效力大,还是中办、国办的[2001]31号文件的效力大?谁应服从谁?为什么只坚持中办[2001]31号文件,而不贯彻落实中发[1998]7号文件和中发[2007]8号文件? 十二、改变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的身份和剥夺其相应待遇的问题,不仅涉及近百万企业军转干部的个人利益问题,而且还涉及党和国家制定的一整套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是否有效的问题。因此,这是属于全国性的重大政策。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而中办发[2001]31号、中办发[2003]29号文件,及企转组的“口径”,不但都是就企业军转干部问题作出决定并向全国发表,并且与党中央的一贯政策主张不一致。这符合党的组织制度吗? 十三、每当我们提出要求按照国家军转安置政策解决我们的国家干部身份和相应待遇问题时,政府有关部门的接访官员总是说:“现在企业改制了,国家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了,你们到企业的随企业”。请问: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吗?企业改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目的难道就可以否定军人对国防的奉献,就可以改变军队转业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和剥夺其相应待遇吗?企业改制政策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政策,能抵制和否定党和国家的军转安置政策吗?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是不是国家改革政策的组成部分?党和国家制定的一系列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和法律、法规,究竟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即使是错误的应该由谁来改,按什么程序改?总不能任由哪个部门或哪个个人想随便改就改吧?
十四、军队转业干部的待遇现状是,1950年以前转业的按离休政策由国家养起来,2000年以后转业和转业到行政机关的由国家包起来享受优厚待遇,而唯独中间阶段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被吊起来,靠解困过日子。请问:同样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军转干部,同一样的军转干部政策,为什么要实行差别待遇?是因为共产党
领导的军队有嫡系杂牌之分,还是有远近亲疏之别?是我们的贡献不同,还是服从分配错了?公平合理吗?怎么能促进社会和谐呢?
十五、有些接访官员总是把解决我们与其他群体联系,说什么解决了你们的问题,那还有那么多企业老干部和大学生怎么办?这种观点站得住脚吗?企业其他群体的待遇不公问题,是改革过程中政策设计的不合理和失误造成的,是利益关系调整的结果。而在企业工作军队转业干部的困难问题,则是有政策不执行造成的,是合法权益被剥夺的结果。政策设计不合理问题,应该通过修改完善政策来解决;而有政策不执行问题,只能通过落实政策,归还合法权益来解决。这两个做法本质不同,问题能混为一谈吗?那么,为什么不宣布党和国家过去制定的一整套军转政策和法律、法规无效呢? 十六、不但国家的军转安置政策在我们身上得不到落实,而解困政策又要遭到曲解折扣。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可考虑以省或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基本养老金水平作为确定补助的水平,达不到平均水平的补到平均水平。”这里讲的是两个平均水平之和的概念,而地方政府为什么要把我们按在岗和退休的,分别控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上?为什么我们待遇只能够享受企业普通职工的平均工资?
十七、我们的合法权益被剥夺了,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我们要求恢复国家干部身份和相应待遇的诉求有充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问题反映了十多年,为何各级政府都无动于衷?我们大家一起来访时,领导要求选代表,一旦我们在一起商量和推荐代表时,又扣上非法集会和串联的帽子。代表选出来了,又被以挑头人,重点人进行监控,打击报复。我们上访,你们怕影响政绩,千方百计地阻访、截访,我们走诉讼程序,又遭反对或不立案。反映问题人少了,说是少数人的意见,人多了又说不稳定。那么请问:究竟要我们怎么做?难道我们只有任人宰割,屈死黄泉之路?
十八、我们维权申诉完全只是与政府间的利益博弈问题,是人民内部矛盾。为什么总用处理敌我矛盾的手段来对付我们?为什么总是把公安警察推到第一线来打压我们?为什么对我们推荐出来的代表,随便采取监控、监视、传讯、跟踪、打压、拘留等措施进行打击对待?这是民主政治还是强权政治?这是在促进和谐,还是在制造不稳定?
十九、这些年来,每当我们提到落实政策恢复身份和相应待遇问题时,接访人员要么不让谈,要么把矛盾推到中央,说什么中央没有新政策。然而,中发[1998]7号文件就是在企业改制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后出台的,“中发[2007]8号文件是在中办发[2001]31号和中办[2003]29号文件以后出台的;中发[1998]7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的组成部分。”强调“把中央制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请问:这些算不算是党中央出台的新政策?为什么不贯彻执行?福建泉州、广东汕头是地级市,他们能按中发[1998]7号文件精神为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办退休手续,落实相应待遇。我们为什么不能?
二十、还有的官员说:“解决你们的问题靠发展,不发展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我们认为:我们党的各项政策(包括军转政策)就是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的,只有不折不扣地把党中央制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才能促进社会发展。我们要求把党中央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落到实处,而你们要把落实党的政策与发展对立起来,难道落实党的政策会阻碍社会发展吗?
二十一、一部《教师法》就能够把在企业的教师从企业剥离出来享受行政公务员待遇,而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军官有《国防法》、《兵役法》、《军官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都保障不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是《国防法》、《兵役法》、《军官法》的法律效力没有《教师法》大,还是军人的贡献比教师的贡献小?是不是磨推完了,驴也该杀了!? 二十二、既然我们的困难是政策不落实造成的。为什么不能通过落实政策一步到位从根本上解决,而用挤牙膏式的救济,一年一年往后拖的办法来解决?解困能代替落实政策吗?部门制定的解困政策能代替、取消、废止党和国家一系列军转安置政策吗?用先剥夺了人家的合法权益,后再以施舍的办法来对待共产党自己的军队退役军官,这样做符合我们党的宗旨和性质吗?解困八年了,我们还是有吃饭的,就没有吃药的,而且还要长期用解困措施对待下去。我们要问:“党和国家还要制定出台那么多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政策和法律、法规干什么?难道说不是为了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而只用来忽悠人的吗?
二十三、我们维权上访的目的,是要求把没有落实的政策落到实处,把剥夺了的合法权益归还给我们,共享改革成果。而接访官员总是说:“你们的问题是改革造成的,改革不能走回头路。”请问:要求落实党的政策就意味着改革走回头路吗?难道改革中出现的错误就不能纠正吗?是改革大,还是法大?改革的目的究竟是成果共享,还是为了剥夺人民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国家转移支付的专项解困资金的使用情况并不是国家机密,为什么不能向我们公开?国家转移支付解困资金是用来解决我们生活困难的,你们留在那里干什么?
上述有些问题,我们知道政府领导一下子回答和解决不了,但是作为父母官,你们应当了解真情,应当主持公正,应当为我们呼喊、鸣冤。而且,作为一级党委、政府,你们更是有责任与义务排查和化解矛盾,并为我们向上反映。因此,希望你们不要继续观望、等待,应积极采取措施,像福建泉州、广东汕头那样,把党中央制定的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让我们能在有限的时间内,早日享受到党和国家军转政策的温暖和公平正义的光辉,有尊严地、幸福地度过晚年。
最后,我们期待着各级领导能对我们所提出的问题尽快作出负责任的答复。
黔东南州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
六、编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