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
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6) 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
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7) 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5、公路工程各合同验收合格后,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行期。试运行期不得超过3年。
6、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通车试运行2年后; (2)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
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 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
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 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5) 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
验收合格; (6) 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
告; (7) 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
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7、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1) 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2) 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
报告; (3) 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4) 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 (5) 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
质量等级; (6) 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7) 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8) 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8、新、老办法的最主要不同之处在于新办法在交工验收时,不再对工程质量进行打分。新办法还规定,对试运行期超过3年不申请竣工验收的,在责令整改无效的情况下,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
九、项目后评价(厅建管处)
项目后平价是对项目的决策、基本建设程序、建设管理、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平价。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为今后工作提出建议,进一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