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新增加的要求 14.1法人或其他组织。 ○
(新准则条款原文:4.1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4.1.5识别利益冲突。 ○
(新准则条款原文:4.1.5 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
34.1.6可设立专门的委员会。 ○
(新准则条款原文:4.1.6 检验检测机构为其工作开展需要,可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技术委员会。)
44.2.1人员管理程序,包括人员录用、培训、管理。 ○
(新准则条款原文:4.2.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确保人员的录用、培训、管理等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人员理解他们工作的重要性和相关性,明确实现管理体系质量目标的职责。)
54.2.3人员只能在1个机构从业。 ○
(新准则条款原文:4.2.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检验检测机构有措施确保其管理层和员工,不受对工作质量有不良影响的、来自内外部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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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5增加“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要求。 ○
(新准则条款原文:4.2.5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所有从事抽样、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
74.2.7和4.2.8三类人员当前工作的描述。 ○
(新准则条款原文:4.2.7 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录用关系。对与检验检测有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关键支持人员,应保留其当前工作的描述。
4.2.8检验检测机构相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关键支持人员的工作描述可用多种方式规定。但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a)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b)资格和培训计划;
c)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职责; d)检验检测策划和结果评价的职责; e)提交意见和解释的职责;
f)方法改进、新方法制定和确认的职责; g)管理职责。)
84.2.9最高管理者负责管理体系的整体运作。 ○
(新准则条款原文:4.2.9 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负责管理体系的整体运作;应授权发布质量方针声明;应提供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以及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的承诺和证据;应在检验检测机构内部建立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沟通机制;应将满足客户要求和法定要求的重要性传达给检验检测机构全体员工;应确保管理体系变更时,能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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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10和4.2.11同等能力要求,中级职称不再使用工程师。 ○
(新准则条款原文:4.2.10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运作和提供检验检测所需的资源,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检验检测机构应有质量主管,应赋予其在任何时候使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遵循的责任和权力。质量主管应有直接渠道接触决定政策或资源的最高管理者。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4.2.11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经考核合格。以下情况可视为同等能力:
a) 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
b)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 c)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 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104.2.12特定检验检测的人员资格要求。 ○
(新准则条款原文:4.2.12 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具有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资格。)
114.4.8保留无法溯源设备的可靠性证据。 ○
(新准则条款原文:4.4.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设备,包括辅助测量设备(例如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进行设备校准的计划和程序。当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检验检测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
124.4.9标准物质溯源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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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条款原文:4.4.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的溯源程序。可能时,标准物质应溯源到SI测量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以维持其可信度。同时按照程序要求,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标准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确保其完整性。) 134.5.2○
质量手册应包括质量方针声明、检验检测机构描述、人员职责、支持
性程序、手册管理等。检验检测机构质量手册中应阐明质量方针声明,应制定管理体系总体目标,并在管理评审时予以评审。质量方针声明应该经最高管理者授权发布,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最高管理者对良好职业行为和为客户提供检验检测服务质量的承诺; b)最高管理者关于服务标准的声明; c)管理体系的目的;
d)要求所有与检验检测活动有关的人员熟悉质量文件,并执行相关政策和程序; e)最高管理者对遵循本准则及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承诺。
144.5.8服务客户程序。 ○
(新准则条款原文:4.5.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服务客户的程序,应保持与客户沟通,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对客户进行检验检测服务的满意度调查。在保密的前提下,允许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入为其检验检测的相关区域观察。)
154.5.9处理投诉和申诉程序,包括回避措施。 ○
(新准则条款原文:4.5.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处理投诉和申诉的程序。明确对投诉和申诉的接收、确认、调查和处理职责,并采取回避措施。)
164.5.10不符合工作处理程序。 ○
(新准则条款原文:4.5.10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出现不符合工作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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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明确对不符合工作的评价、决定不符合工作是否可接受、纠正不符合工作、批准恢复被停止的不符合工作的责任和权力。必要时,通知客户并取消不符合工作。)
174.5.16增加管理评审的输出。 ○
(新准则条款原文:4.5.1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评审的程序。管理评审通常12个月一次,由最高管理者负责。最高管理者应确保管理评审后,得出的相应变更或改进措施予以实施。应保留管理评审的记录,确保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输入应包括以下信息:
a)质量方针、目标和管理体系总体目标; b)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 c)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 d)内外部审核的结果; e)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f)上次管理评审结果跟踪;
g)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的结果; h)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 i)客户反馈; j)申诉和投诉; k)改进的建议;
l)其他相关因素,如质量控制活动、资源配备、员工培训。 管理评审输出应包括以下内容:
a)管理体系有效性及过程有效性的改进; b)满足本准则要求的改进; c)资源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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