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性交易费用(集体行动提供公共品所产生的费用):
建立、维持和改变一个体制中的正式和非正式政治组织的费用; 政体运行的费用
重要问题:
1、试比较康芒斯、科斯和威廉姆森关于交易的分析。 康芒斯的“交易”:
“交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买卖的交易、管理的交易、限额的交易。 不同的具体交易合在一起便构成了经济研究上的较大单位——“运行的机构”或制度,即“制度”不过是无数次交易活动的结果。 康芒斯的贡献:“交易”概念的一般化。但康芒斯没能完成将经济学的方法运用于制度研究的任务。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是以科斯为首的新制度经济学运动。 科斯的“交易”:
假如生产是由价格机制调节的,生产就能在根本不存在任何组织的情况下进行。组织为什么存在?科斯提出了“交易费用”的概念。这一概念的首要含义是“交易”活动是稀缺的、可计量的,也是可比较的,因此可纳入经济学分析的轨道。
科斯的“交易”是对康芒斯的继承。在继承康芒斯把交易关系作为法律上所有权转让的制度的基础上,从资源配置效率的角度来认识“交易”的内涵。但科斯的“交易”的意蕴及其研究的思路又与康芒斯有着较大的不同。在多数场合,科斯的“交易”主要是指较狭小的市场交换或市场交易。把企业配置资源的活动在替代了市场交易的层面称为“被组织的交易”。 传统微观经济学没有认识到交易本身的稀缺性,甚至将其视为可以在市场中自动完成的,从而在研究资源配置效率时,没有考虑交易的影响 科斯将制度分析与资源配置联系起来,将制度经济学与传统微观经济学融合起来,架起了桥梁。尽管科斯的交易概念不够一般化,却为深入研究介于市场交易与一体化组织之间的中间性组织类型、为契约关系规制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另一个必要的理论视角。 威廉姆森的“交易”:
威廉姆森对交易的解释:为了完成一项活动,如生产一种产品或提供一项服务等,该活动从技术上可分为一系列独立的活动过程,每个活动过程都可看作完成该项活动的一个阶段,一个活动过程完成后就进人另一个活动过程。一项活动在一个活动过程向下一个活动过程的转移,也就是由上一阶段向下一阶段移交,这一过程就是交易。
威廉姆森对“交易”研究的贡献:当一项物品或劳务在技术上可分的结合部发生转移时,交易就发生了。从交易维度分析交易的特性,对“交易”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一般化,使交易的经济分析更具可操作性。交易是由它的维度来限定的,交易相异的主要维度是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程度和交易频率。法律意义上和转移意义上的交易相互交织在一起,制度分析的目标不局限于经济交易,还包括其他社会行为。
2、试比较科斯、威廉姆森、张五常对交易费用的界定。(16-31) 3、影响或决定交易费用的因素。
威廉姆森认为,交易费用的存在取决于三个因素:受到限制的理性思考、机会主义以及资产专用性。按照威廉姆森的观点,倘若受到限制的理性思考、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这三个因素不是同时出现的话,交易费用就不会存在。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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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各产权经济学家分别对产权加以不同界定。 个人使用资源的权利叫做产权。(恩格拉·恩格特森) 个人对资产的产权由消费这些资产、从这些资产中取得收入和让渡这些资产的权利或权力构成。(巴泽尔)
产权是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德姆塞茨) 产权不是关于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菲吕博藤和平乔维奇) 产权是一些社会制度,即界定或划定了个人对某些特定财产,如土地和水所拥有的特权范围。(利贝卡普) 产权的综合定义: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它不仅是人们对财产使用的一束权利,而且确定了人们的行为规范,是一些社会制度。
所有权:是指在法律范围内,产权主体把财产(产权客体)当作自己的专有物,排斥他人随意加以侵夺的权利。
第一,它表明产权主体对客体的归属、领有关系,排斥他人违背其意志和利益侵犯他的所有物(有形财产或无形财产)。 第二,所有者对他的所有物可以设置法律许可的其他权利,即对他的所有权进行分解的权利。 第三,利用所有者权能收取一定的经济利益。 使用权:是指产权主体使用财产的权利。 ●财产使用的三种情形:
第一,使用而不改变其原有形态和性质。 第二,部分改变其形态,而根本性质不变。
第三,完全改变,甚至使其原有形态完全消失,转换成其它的存在形式。 收益权:是指获得资产收益的权利。 转让权:是指以双方一致同意的价格把所有或部分上述权利转让给其他人的权利。它是体现产权完整性的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确定了产权主体承担资产价值的变化的权利。 私有产权:
“私有产权是对必然发生的不相容的使用权进行选择的权利的分配。”
这种权利并不是对物品可能用途施以人为的或强加的限制,而是对这些用途进行选择的排他性权利分配。
私有产权的关键在于,对所有权利行使的决策及其承担的后果完全是私人做出的。
私有产权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权利都掌握在一个人手里,只要每个人拥有互不重合的不同权利,多个人同时对某一资源或资产行使的权利仍是私有产权。 共有产权:
共有产权,是将权利分配给共同体的所有成员。
最重要的特点在于共有产权在个人之间是完全不可分的,即完全重合的。
共有产权在共同体内部不具有排他性,因此,这种产权常常给资源利用带来外部效应。 国有产权:
国有产权则意味着只要国家按可接受的政治程序来决定谁可以使用或不能使用这些权利,它就能排除任何人使用这一权利。
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讲,不同的产权形式对资源配置的效率会产生不同的影响。私有产权高于共有产权和国有产权。 外部性、公地悲剧、 科斯第一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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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认为,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宗旨是使社会总产值最大化,而不应该拘泥于使A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应该强调的是,科斯把对别人造成损害的权利看作是一种生产要素,生产要素的使用能为其所有者创造价值,只有当A能带来更大的社会总价值时,才应该给予A损人利己的权利。在这一意义上,任何外部性损害都是相互的。 科斯第二定理:
当交易费用大于零时,产权的清晰界定将有助于降低人们在交易过程中的成本,改进效率。换句话说,如果存在交易成本,没有产权的界定与保护等规则,即没有产权制度,则产权的交易与经济效率的改进就难以展开 科斯第三定理: 其实质是,在交易费用为正的真实世界里,如果政府选择了某种最优的产权初始安排,那么,经济主体之间的纠正性交易将变得没有必要,纠正性交易的交易费用就能节约。当然,该定理的假设是较为苛刻的,即政府能够成本较低地近似估计并比较不同权利界定的福利结果,同时它还假定政府能公平和公正地界定权利。
重要问题:
1、产权的功能?
产权的功能源于资源的稀缺性 功能之一:激励和约束功能
产权的激励功能是通过利益机制得以实现的,如果产权受到威胁和没收,就会造成人们对未来预期的不确定性。产权关系既是一种利益关系,又是—种责任关系。“良好界定的产权限制人们使用资产的方式。要使人们对他们的行动或不行动的结果负责,产权是其中的重要因素。此外,产权界定保证人们以某种方式承担他们行为的成本。” 功能之二:外部性内在化
产权的所有者拥有他的同事同意他以特定方式行事的权利。很显然,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 (德姆塞茨) 功能之三:资源配置功能
产权与经济选择之间存在着系统关系。“新产权方法的中心任务是要表明产权的内容如何以特定的和可以预期的方式来影响资源的配置和资源使用”在其他情况不变的条件下,任何物品的交换价值都取决于交易中所包含的产权束,因此资源中所包含的产权会进入决策者的效用函数,这样产权制度的变迁必然会影响人们的行为方式,并通过对行为的这一效应,产权安排会影响资源的配置、产出的构成和收入的分配等等。 2、产权的属性? ◆排他性
●排他性是私人产权的决定性特征。意味着不让他人从一项资产受益,且资产所有者要排他性地对该资产使用中的各项成本负责。 ●排他性是所有者自主权的前提条件,也是使私人产权得以发挥作用的激励机制所需要的前提条件。
●只有当其他人不能分享产权所界定的效益和成本时,这些效益和成本才可能被内在化,即才能对财产所有者的预期和决策产生完全的、直接的影响。
●产权完全排他是很少见的。产权的残缺或弱化可能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形: (1)一种资产的形式、地点或本质的改变;
(2)对一种资产的所有权利以一个共同协议的价格转让给其他人;
(3)大多数限制是由国家强制的。产权的弱化,会影响所有者对他投入的资产使用的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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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也会影响资产对所有者及其他人的价值,以及作为其结果的交易形式。 ◆可分割性
●可分割性意味着产权能被“拆开”,一项资产的完整所有权能与其各种具体用途上的权利相分离。产权的可分割性可以增加财产的有用性,使具有不同需求和知识的人们将某项独特的资产投入他们所能发现的最有价值的用途上去。产权可分割性扩大了现代股份公司的基础。把权利的集合依财产的特定要素加以分割,从而使财产在不同的环境下,经济地用于各种广泛的目的。产权分割是随着人们的需求和创造性的不断增进而细化的,通过分立的个人和群体,财产的各种要素常常能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可转让性(或可处置)
●它涉及所有权通过出售或捐赠等方式的变化。不可转让的产权减少了这些财产对其所有者的价值。如果出售权或进行资本化的权利受法律或其他制度安排的限制,财产的价值就会下降。
●除非产权是可转让的,否则我们不能把资源从低价值使用者手里转移到高价值使用者手里。
◆永久性(或安全性)
●一旦产权不能保证个人安全获取其所能创造的净收益,人们就会失去创造这些净收益的激励。人们利用一种资源的权利得不到保护或不能延续,那么,他将改变甚至放弃对该资源的使用方式,进而转向使用那些需要较少预先投入的资源。 3、产权保护有何意义?
●如果一个社会不能有效的保护财产,那么财产的积累就会十分缓慢,或者财产的价值就会大大降低。
●巴泽尔曾指出:任何个人的任何一项权利的有效性都要依赖于: 这个人为保护该项权利所做的努力; 他人企图分享这项权利的努力;
任何“第三方”所做的保护这项权利的努力。
●人们对资产的权利(包括他们自己的和他人的)不是永久不变的,它们是他们自己直接努力加以保护、他人企图夺取和政府予以保护程度的函数。
●产权保护能提升财产的价值,进而使人们获得积累财富的持续激励。 ●有效的产权保护既是一国发展的基础,也是一国稳定的基础。 4、产权保护的社会机制有哪几种? ●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建立排他性; ●价值体系和意识形态 ;
●由国家或其他代理机构强制实施的规则 。 ●习俗和习惯法;
科斯定理1-2-3的含义和意义。
第六章
契约:
第一,契约可以指社会秩序。 第二,契约与组织的形式有关。 第三,契约指交易。 完全契约、不完全契约:
完全契约是指缔约双方都能完全预见契约期内可能发生的重要事件,愿意遵守双方所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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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条款,当缔约方对契约条款产生争议时,第三方比如说法院能够强制其执行。
不完全契约是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外在环境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性,契约当事人或契约的仲裁者无法证实或观察一切,就造成契约条款是不完全的,需要设计不同的机制以对付契约条款的不完全性,并处理由不确定性事件引发的有关契约条款带来的问题。
自我履约协议、第三方履行契约:
一个自我实施的契约是如果一方违反契约的条款,另一方的惟一追索权是终止协议。也就是说契约不会由政府或任何第三方来强制执行。
当契约的自我履约机制失效时,这就要求辅助性的机制,即来自契约外的第三方的干预。在第三方履行契约中,解决争端的程序是事前由各方商定的,参与调解行动的第三方可以是私人的,也可能是公共的,或者是二者的混合。
关系性契约:是一种长期性的契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过去、现在和预期未来的个人之间的关系在契约各方之间非常重要。因此,这种契约在某种程度上是隐性的、非正式的和非约束性的。大多数在关系性契约中签订的交易通常是不断进行着的一种长期性商业联合,各方并不是陌生人,他们大多数的合作发生在古典经济学契约之外,不需由法院根据看得见的条款来执行,契约的执行机制是合作与威胁,交流与策略。 关系性契约特点:
关系契约具有较大的弹性。
关系契约是自执行契约,依赖于自我履约机制。 关系契约是隐性契约、非正式契约。 关系契约是长期契约 关系契约的作用:
关系契约可以减少机会主义行为。 关系契约可以激励专有性投资 关系契约可以替代正式契约
信息不对称:是指契约当事人一方所持有而另一方不知道的,尤其是他方无法验证的信息或知识。
信息不对称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外生性信息不对称:外生性信息不对称指交易对象本身所具有的特征、性质与分布状况等,不是由交易人所造成的,而是客观事物本身所具有的。这类信息一般是出现在契约行为发生之前。
二是内生性信息不对称:内生性信息不对称是指契约签订以后他方无法观察到的、无法监督到的、事后无法推测到的行为所导致的信息不对称。 事前不对称与事后不对称(根据时间来分) 道德风险、逆向选择: 研究事前当事人之间搏弈的信息不对称的模型叫做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模型,研究事后当事人之间搏弈的信息不对称的模型叫做道德风险(moral hazard) 模型。逆向选择:二手车市场。道德风险:工人偷懒、投保人、医生、律师的行为等 委托-代理问题:是由于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代理人的目标会偏离委托人的目标,或者说代理人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无法实现委托人效用最大化的目标,使得委托人利益受损的现象。
敲竹杠:在具有专用性资产安排的契约关系中,产生了一种可占用的专用性准租,出现了一种事后的机会主义行为,这就是前面所提到的道德风险问题,在交易费用经济学中,人们把这种行为叫做“敲竹杠”(hold-up)问题、“套牢”“要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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