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发?2000?38号
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二、在规定的试生产期,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报告(表)结论负责。
四、对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方案应经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应在完成现场监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的项目,应在进行现场监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
对在规定的试生产期,生产负荷无法在短期内调整达到75%以上的,应分阶段开展验收检查或监测。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分期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已完工的工程和设备进行验收监测。 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 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质量,在多年试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5?335号)的基础上,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制定本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替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中的有关技术规定。
本技术要求与未来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中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规定有不符之处,按国家新颁布的标准执行。
第一部分 总 则
1.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的原则、依据、内容、执行标准选择、采样和分析方法等一般要求。
本技术要求适用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从事放射性物质生产或以放射性物质为生产原料及排放具有放射性物质的核工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与本技术要求同效。
HJ/T2.1~2.3-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HJ/T2.4-1995 环境影响评价声评价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WPB3-199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1996 水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1996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18-1996 小型焚烧炉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4286-83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4-85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GB14374-93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470.1~.3-93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7-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2-1999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7-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x-1999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0-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5085-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1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525-90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GB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9660-88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
GB11339-89 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10070-88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8702-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HZB1-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97 海水水质标准 GB11607-89 渔业水质标准 GB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14848-19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5618-1996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3015-91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今后根据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物控制新要求制定的新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或污染控制标准,一经批准,相应时间的版本也应在作为引用标准使用。 3. 定义
3.1 环境保护设施:
3.1.1 建设项目为自身污染物达标排放或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而必须采取的治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设施、装置、设备: a. 专用于环境、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
b. 既是生产工艺中的一个环节,同时又具有环境保护功能; c. 用于污染物回收与综合利用; d. 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测工作配套; e. 用于防止潜在突发性污染事故。
3.1.2 建设项目为维护其影响的生态环境而必须采取的环境保护工程措施包括:生态恢复工程、绿化工程、边坡防护工程等。
3.1.3 建设项目为满足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对原有污染物一并治理的要求以及为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而承担的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和区域污染物排放削减中的污染治理工作而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
3.2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管理、运行及其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全面的检查与测试。
3.3 验收监测执行标准:指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所依据的标准,作为判定建设项目能否达标排放的标准,是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依据。
3.4 验收监测参照标准:这里所指参照标准为建设项目投产时的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以及参照执行的其他标准,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及企业污染防治整改提供的判定标准。验收监测参照标准一般不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4. 验收监测一般工作程序、结果及结果报告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