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选址、设计与建造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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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发布《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选址、设计与建造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4-3-17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zhb.gov.cn/eic/649086798147878912/20040419/1048843.shtml 【全文】
关于发布《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选址、设计与建造技术要求》(试行)的通
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46号
关于发布《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选址、设计与建造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贮存库的选址、设计、建造工作,现发布《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贮存库选址、设计与建造技术要求》(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选址、设计与建造技术要求》(试行)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 选址、设计与建造技术要求 (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四年二月 目 次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1.3 编制依据 1
1.4 废物库的性质与分类 1 1.5 废物库的形式 2
1.6 废物库的库容和设计寿命 2 1.7 废物库接收的废物和放射性水平 2
2 选址 3 2.1 一般要求 3 2.2 选址的步骤 3 2.2.1 初选 3 2.2.2 场址确定 3 2.3 场址条件 4
2.3.1 场址的自然条件 4 2.3.2 场址的社会与经济条件 4 2.4 应收集的基本资料 5 3 设计 6
3.1 设计阶段的划分 6 3.2 设计依据 6 3.3 引用标准 6 3.4 设计原则 7 3.5 设计输入 8
3.6 工程项目组成及总图布置 8 3.6.1 工程的子项及其任务 8 3.6.2 总图布置 9 3.7 工艺过程和布置 9 3.7.1 废物接收 10 3.7.2 废物贮存库 10 3.7.3 废物处理车间 13 3.8 辐射防护 14
3.8.1 辐射防护设计原则 14 3.8.2 辐射分区 14 3.8.3 辐射屏蔽设计 15 3.8.4 辐射监测 16 3.8.5 个人防护 16 3.8.6 环境监测 17 3.9 建筑 17 3.9.1 建筑布置 17 3.9.2 建筑防火等级 18 3.9.3 地面设计 18 3.9.4 屋面设计 18 3.9.5 建筑涂装 18 3.9.6 门窗设计 19 3.9.7 地下部分设计 19 3.10 结构 19 3.10.1 基本准则 19
3.10.2 结构荷载和荷载组合 19 3.10.3 混凝土结构 20
3.10.4 废源贮存坑和盖板设计 20 3.10.5 地下或半地下的废物库设计 21 3.11 通风 21
3.11.1 通风设计原则 21 3.11.2 通风换气次数 21 3.12 给排水 22 3.13 电气 22 3.14 通信 22 3.15 安全保卫 22
3.15.1 出入口控制系统 22 3.15.2 闭路电视监视系统 23 3.15.3 周界照明和报警系统 23 3.16 环境影响与辐射安全评价 23 3.16.1 环境影响评价 23 3.16.2 辐射安全评估 23 3.17 事故预防和应急 24 3.17.1 可能发生的事故 24 3.17.2 事故预防措施 24 3.17.3 事故应急措施 24 3.18 退役 24 3.18.1 一般原则 24 3.18.2 退役计划 25 3.19 质量保证 25 3.19.1 一般要求 25
3.19.2 质量保证大纲的基本要求 25 3.20 人员编制 26 4 建造 27 4.1 总则 27 4.1.1 引用标准 27 4.1.2 质量计划 27 4.1.3 不符合项处理 28 4.2 土石方工程 28 4.3 钢筋混凝土工程 28 4.3.1 材料、材料运输和贮存 28 4.3.2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29 4.3.3 混凝土搅拌 29 4.3.4 混凝土的表面处理 29 4.4 预制盖板 29 4.5 涂料施工 30 4.5.1 涂料要求 30 4.5.2 混凝土表面处理 30 4.5.3 涂料施工 31 4.5.4 涂装质量的检验 32 4.6 土建工程验收 32 4.7 安装工程 33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选址、设计与建造技术要求(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制订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核技术利用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管理,规范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贮存库(以下简称废物库)的选址、设计和建造工作,促进核技术的利用,保护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保障社会安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核技术利用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废放射源贮存库的选址、设计和建造。 1.3 编制依据 本规范的编制依据: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⑶ 《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 1.4 废物库的性质与分类
废物库是地区性放射性固体废物和废放射源贮存库,属社会公益性环境保护设施。
废物库主要接收来自工农业、科研、医疗、教学等领域在核技术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和不再使用的或废弃的密封放射源(以下简称废源)。废物库中贮存的废物应是可回取的,废物库应实行动态管理,满足周转使用的需要。
根据地区废物产生的形态和量以及废物处理、整备能力的情况,废物库可分为二类:包括废物处理、整备装置和废物贮存设施的一类库和仅设贮存设施的二类库。 1.5 废物库的形式
废物库可根据当地条件和选址结果采用地面、地下、半地下或洞穴库的形式。 1.6 废物库的库容和设计寿命
应根据当地核技术应用的具体情况确定废物库的库容,一般有效库容不应小于500m3。设计寿命不得低于100年。
1.7 废物库接收的废物和放射性水平
废物库接收的放射性废物一般不应超过GB9133规定的低放水平。接收的单个废密封放射源或不在用密封放射源的活度一般不应超过4×1012Bq(100Ci)。贮存设施仅接收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废物包和废放射源。 2 选址 2.1 一般要求
废物库的选址应满足以下一般要求:
⑴ 满足废物库的建造、运行、扩建和退役的需要;
⑵ 考虑外部人为事件和自然事件对废物库的影响以及废物库可能的放射性与有害物质的释放对公众和环境的影响,保证在设计寿期内为放射性废物提供与公众、环境间有足够的隔离和良好的包容性能,满足审管部门的要求;
⑶ 考虑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和废物库建造与运行的经济合理性。 2.2 选址的步骤
废物库的选址通常包括初选和场址确定二个步骤。 2.2.1 初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