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选址、设计与建造技术要求》(试行)(4)

2020-04-16 13:05

3.19 质量保证 3.19.1 一般要求

放射性废物贮存库的设计应按照设计质量保证大纲进行。质量保证大纲应保证本规范所涉及的活动、系统、设备、建筑物和材料均处于受控状态,并满足有关法规、标准以及审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3.19.2 质量保证大纲的基本要求

⑴ 建立质保体系和组织机构,明确规定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和权限,保证提供必要的资源;

⑵ 根据废物库的规模和特点编制并实施质保程序,确保设计的策划、输入、输出、评审、验证、确认、修改和设计文件的交付与交付后的服务的全过程都受到应有的监督和控制; ⑶ 设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资质、聘用和培训; ⑷ 设计文件的控制和保存。 3.20 人员编制

废物库的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应根据精简的原则,考虑废物库的性质和技术装备水平、营运单位的管理体制以及废物库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表2是一类与二类废物库的日常操作所需的岗位设置及人员表。废物收集与运输、设备仪表检修等人员未计入在内。 表2 岗位设置及人员表 岗位 人员(人) 一类库 二类库 行政管理人员 2 1 操作人员 5 4

辐射防护、环境监测人员 1 1 监控人员(监控室) 1 1 保安人员 4 4 合计 13 11 4 建造 4.1 总则 4.1.1 引用标准

GB 5210 涂层附着力的测定法 —— 拉开法 GB 6514 涂层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 GB/T 9750 涂层产品包装标志

GB/T 13452.2 色漆和清漆 漆膜厚度测定

GB 5015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76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4.1.2 质量计划

建造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不但要有明确的施工技术方案,还应有详细的质量计划和保证质量的措施,明确包括隐蔽工程验收、预制构件验收等质量检查点和停工待检点。施工组织设计应通过审查和建设单位的批准。 4.1.3 不符合项处理

不符合项(不符合施工图、公差界限、技术规定并对结构承载力和正常使用产生影响的事项)一经发现即需寻求改正措施并报建设单位。当改正措施未能实现时,建设单位需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 不符合项的报告、处理和验收都要有详尽的记录。 4.2 土石方工程

土石方工程应遵循GB 50202规范的要求,并在土石方开挖完成后,在验槽前应进行基坑和边坡的地质编录,并记录开挖后地基的原始地质状况。 4.3 钢筋混凝土工程

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应执行GB50204的有关规定。 4.3.1 材料、材料运输和贮存

⑴ 钢筋混凝土的材料包括:钢筋、水泥、外加剂、沙石骨料和拌和用水等,材料质量应符合相关的现行国家标准。

⑵ 钢筋进场除有出厂检验报告、钢筋合格证书外,现场应按规定抽样试验,证明合格后才能使用。 ⑶ 每批水泥进场应有车辆运输单,水泥出厂合格证书和出厂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件,并应对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水泥的贮存和运输应避免不同性质、级别、质量的水泥混合和防止恶劣天气的影响。不同水泥应分类存放,并需有明确的标记。

⑷ 骨料的级配、清洁度、均匀性及硫酸盐和氯化物的含量都应满足现行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不同级别的骨料应分批单独贮存,以避免混杂。

⑸ 商品混凝土的使用需得到建设单位的同意。混凝土制作厂需具有生产混凝土的执照。每批混凝土需有明确的发货单,包括:制作厂,收货工地,混凝土的特性和指标,搅拌混凝土的材料和配比,卸入运输车的时间,使用期限等。 4.3.2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⑴ 混凝土配合比的确定不但要满足强度和抗渗要求,而且应保证混凝土的和易性和稠度,使混凝土在所采用的浇注条件下能顺利地注入模板内并包住钢筋而无离析或过量泌水。

⑵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采用现场实际使用的水泥、骨料、外加剂和拌和用水,并应考虑骨料含水量的影响。 ⑶ 混凝土配合比的最后确定和试验报告应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批准。 4.3.3 混凝土搅拌

混凝土的搅拌应采用机械搅拌,并必须有一份详细的记录以说明:各种材料的批号;采用的配合比;此混凝土在结构中的大致部位;试块的编号和数量;搅拌和浇注的时间。 4.3.4 混凝土的表面处理

⑴ 混凝土的施工缝在初凝时应使用压缩空气或压力水彻底冲刷,清除表面碎石、浮浆和油污。长期停顿后的施工缝表面需清洗、润湿,为使接合缝处混凝土饱和,在浇混凝土前用压缩空气将多余水清除。浇注的第一层混凝土应采用细骨料,并提高水泥用量。

⑵ 为了保证混凝土表面方便涂装涂料,要求采用精制模板,脱模后混凝土表面要求颜色均匀,无混凝土剥皮、分层和锈斑,无发展性裂缝。模板所涂脱模剂不得污染混凝土,造成后续涂装困难。施工单位应对脱模剂进行适应性试验。 4.4 预制盖板

盖板的模板要求见4.3.4条,盖板制作的尺寸允许偏差: 长度、宽度为 ±5mm 高度为 +3mm

对角线为 ±5mm

表面平整度(包括端面和侧面) 2m 靠尺检查为3mm 4.5 涂料施工 4.5.1 涂料要求

⑴ 涂料的采购应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核实生产厂所完成的试验。涂料在现场应进行抽样鉴定试验,复核涂料厂所提供的材料性能。

⑵ 涂料产品应包装在清洁、干燥、密封的容器内,包装容器的标准按GB/T 9750执行。

⑶ 涂料的贮存和运输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涂料应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中贮存,不得在室外存放,防止日光照射,并隔绝火源,远离热源。涂料运输时应防止雨淋、曝晒,并应符合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涂料使用前应检查原始包装的完整性,如果容器有泄漏或已被打开,则该容器内产品不宜使用。 ⑷ 涂料生产厂应向买方提交下述技术资料和样品: —— 所执行的产品标准; —— 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 涂层系统的技术数据; —— 详细的施工说明书; —— 涂覆整套涂层系统的样板。 4.5.2 混凝土表面处理

⑴ 新浇灌的混凝土应在25℃、相对湿度50%条件下经过至少28天的自然干燥或与此效果相当的干燥时间,使水分蒸发达到含水率的要求。

⑵ 涂装前混凝土基层必须干燥,在基层深度20mm的范围内,含水率平均值不应大于6%。若所用涂料另有要求,则应满足涂料说明书的规定。

可采用称重法或塑料薄膜覆盖法确定基层含水率是否合格。

⑶ 混凝土表面应平整,没有连续错位,凹陷(小孔)表面积小于1cm2,且深度小于5mm,表面要去掉所有浮浆、固结物、脱模剂、油污、灰尘及其他有害物质。

混凝土表面必须进行预处理,如洗涤、冲洗、烘干、刮削、打磨、喷射、除尘等。凹坑处用涂料配套腻子或涂料生产厂规定的产品填平。 4.5.3 涂料施工

⑴ 涂料施工应按涂料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混合、搅拌、稀释等准备工作。涂料开桶后应防止灰尘和砂粒等杂物污染。超过贮存期限的涂料不宜使用。在开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涂层系统施涂面积大于40m2的参考表面,作为永久性的参考面,以建立验收的参考标准。

⑵ 除另有规定外,涂料施工应在温度5~30℃,相对湿度小于85%的环境中进行。 基层表面要干燥清洁,表面温度应高于露点温度。

⑶ 表面处理完成后应尽快涂漆。对于地板应在下列规定的时间内涂漆: —— 对于通行区域为1小时;

—— 对于无人穿行或封闭房间为10小时。 各道涂层涂覆后的干燥时间按涂料说明书的规定。

⑷ 涂料的施工方法应遵照涂料使用说明书和有关设计文件的规定。涂层的道数和厚度按有关的涂料文件执行。

最后一道面漆(除个别设备安装后无法接近的区域)宜在安装和现场施工的最后阶段进行涂覆。 对超过涂装间隔期限的已有涂层,在涂覆下一道涂层前,应对已有涂层表面采用适当的方法(如清洗、砂纸打磨、真空吸尘)进行处理,去除油脂、污物和灰尘,并将涂层表面打毛,以增强涂层间的附着力。 在涂覆下一道涂层前及涂装完成交工前,应对已有涂层的损坏部分进行修补,按与原有涂层相同的要求对损坏部分及边缘进行表面处理后涂覆原涂层相同的涂料。若某一区域面上涂层的修补面积超过20%时,应

对该区全部再涂一道。

⑸ 涂料施工现场的通风和安全措施应遵循GB 6514的规定。 4.5.4 涂装质量的检验

⑴ 涂装前应按要求规定逐一检查基底表面预处理的质量。

⑵ 漆膜外观应无裂缝、漏涂、流挂、起皱、凹陷、气泡等缺陷,漆膜应光滑平整。 漆膜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与涂料产品样板和参考面一致。

⑶ 漆膜厚度按GB/T 13452.2进行检查。一般每200m2监测一次湿膜厚度,每次至少取10个以上的测点,所有测点的漆膜厚度应达到或超过规定值,湿膜厚度规定值按干膜厚度规定值除以固体含量固体百分比计算。

⑷ 附着力测试可参照GB 5210的有关要求采用拉开法附着力测试仪器进行。一般每1000m2监测一次附着力,每次至少5个点,并至少取其中3点的平均值为测试结果,每点的测量值与平均值的误差不超过15%,附着力应大于1.5MPa。

⑸ 涂装工程验收时,还应检查各项文件和记录,包括材料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等。 4.6 土建工程验收

土建工程验收应遵循GB 50300的有关规定。在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吊车梁施工等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土建工程的验收。土建工程验收也可以与项目验收同时进行。 4.7 安装工程

⑴ 工艺设备的安装和验收应满足设计文件的具体规定。 ⑵ 风机和风管的安装应执行GB 50243的有关规定。 ⑶ 吊车安装应执行GB 50276的有关规定。 ⑷ 给排水工程安装应执行GB 50242的规定。

⑸ 电气装置安装应执行GB 50150、GB 50168、GB 50169、GB 50170、GB 50171和GB 5017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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