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采用计算机及网络通讯技术,建立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管理网络系统。在西工、涧西各设置两台20x摄像仪,对规划区进行全方位检测了望,及时发现火情。
第八章 消防通道
第四十一条 城市消防通道同城市路网系统合用,要求城市路网布局及道路横断面设计应满足消防要求。
1、 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保证消防车通道间距不大于160米。
2、 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米,穿过建筑、隧道等建、构筑物时,通道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4米。
3、 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5×15米的回车场。超过3000座的体育馆、超过2000座的会堂和占地超过3000平方米的展览馆、博物馆等均应设置环行消防车道。
第四十二条 侵占、阻塞城市消防通道和建筑物消防通道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三条 规划确定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主要运输线路由以下道路组成:中州西路、秦岭路、瀛洲路、河洛路、孙辛路、南环路、王城路、芳华路、纱厂路、道南路、启明北路、白马寺路、洛常路、道北三路、北孟路、铁北五路、定鼎路和机场路。红线宽度及断面型式详见说明书:规划危险品运输线路一览表
第九章 近期建设
第四十四条 完善现有一、二、三、四、五、六中队及特勤中队装备配备。新增大容量供水车2—3台,购置排烟车、照明车各1部,以及急需的消防器材。 第四十五条 按规划位置及站级标准新建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特勤中队、城市东组团消防中队、道北分区机场路东侧消防中队和王城南路东侧消防训练中心。
第四十六条 增设4对火警报警专线及119指挥中心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交通、急救等要害部门通信专线各一对。完善消防通信三级网络,加强计算机等高新技术在城市消防领域的应用。
第四十七条 加强城市供水管网建设,近期内应每年补建200—300个市政消火栓。需补建或新建消火栓的路段有:建设路、嵩山路、王城路、道南路(定鼎路以东)、唐宫路、凯旋路、涧东路、纱厂路、九都路(南昌路—定鼎路)、珠江路、南昌路、景华路、解放路(中州中路以南)、联盟路、河洛路(高新开发区段)、关林南路。
第四十八条 近期内需打通的道路有:定鼎北路、芳林南路、黄河路、周山路、华山路、长江西路(南昌路—西环线)、王城南路、西环路、联盟路(太原路—龙磷路)、洛南快速路、城南路、关林西路,上述道路打通后应按规范设置市政消火栓。
第四十九条 在洛河北岸修建3处天然水源取水点。分别位于:南昌路洛河桥东侧1处,定鼎南路洛阳桥西侧1处,启明南路西侧1处。
第五十条 取缔行署路、豫北一路、豫北二路、河南路、湖北路、周公庙、丽新路、长春路等马路市场,恢复道路功能。
第五十一条 拆除影院街、西工小街等城市建成区内占用规划道路的临时建筑,保证城市道路消防通道畅通。
第五十二条 取缔老城东西大街等所有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占用城市道路的摊点群。
第五十三条 拆除中国农业银行大楼等所有高层建筑四周占压环行消防通道的建、构筑物。
第五十四条 城市商业(市场)中心、大型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1、关林市场:划分消防安全区域,实施消防隔离,立即拆除占压市场道路的摊棚建筑,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2、东都商厦:拆除商厦广场、商厦至兴华街及四周占压消防通道的构筑物及摊棚,确保消防通道安全畅通。
3、青年宫:拆除青年宫广场上东都商厦仓库及兰盾宾馆等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
4、鸿诚商厦及工贸中心:拆除周围临时建筑,按规范要求增设消防通道。 5、百货大楼、洛阳商场:拆除东侧临时建筑及洛阳商场南侧摊棚,清理摊点群。
6、上海剧院:清除量贩,恢复剧院使用功能,拆除周围违章建筑,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7、招商中心:整顿招商中心地块消防环境,拆除占压通道的临时建筑。
8、上海市场:拆除女子用品商店占压通往工人文化宫的消防通道上的建筑,打通该消防通道。拆除新上海北侧商业街东端建筑,增设回车场。拆除工人文化宫内所有违章建筑及设施。
9、道北聚客隆家电市场、唐宫路毛线市场及家电市场应按规定划分消防安全区域,实施消防隔离,按规范配备消防设施,严格禁止占压消防通道的经营行为。 10、老城、廛河区内现有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的建筑密集区,应纳入城市近期建设,结合近期改造,积极采取防火隔离,开辟消防通道。
11、除上述重点建筑之外,应对所有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进行消防整改,直至达标。
第十章 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第五十五条 提高对消防工作的认识,加强对发展消防事业的领导。将消防规划分段实施的内容,纳入政府任期的目标责任。并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计划、建设、财政、规划、公用事业、电信、供水及消防机构等部门实施。
第五十六条 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制定地方消防规章。坚持依法治理,把城市消防工作纳入法制建设轨道。
第五十七条 加强城市消防机构同城市供水、供电、通信、燃气、城建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应在城市各项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中得到贯彻和落实。城市大型设施选点,必须加强消防监督。城市消防站规划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管理并做到同步实施。
第五十八条 加强消防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环境大检查,促进本规划的实施。
第五十九条 加强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依法严格查处火灾事故和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条 确保消防建设资金的落实。设立大型装备专项购置资金,从2000—2005年,应每年投资1860万元进行消防设施和装备的建设和更新。
第六十一条 依法积极合理地开辟消防经费来源渠道,购进急需的先进技术装备,逐步提高抗灾能力。同时,各单位也应投入一定的资金购置本单位自防自救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第六十二条 加强消防安全的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有关单位要坚决停业整顿,不执行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发动与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多层次的群众性消防活动,推动与加强自防自救。
第六十四条 充分发挥城市科技力量强大的优势,动员和组织有关方面的人力、物力,发展必需的消防科技,推动消防监督管理和消防技术装备逐步现代化。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划由文本、图纸及附件组成。批准后的规划文本同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划自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建设规划。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划由xx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计划、建设、财政、规划、公用事业、电信、供水及消防机构等部门实施,由xx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划由xx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消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